反避稅修正條文將在104年開始實施
根據聯合晚報2013.07.09,記者陳雲上報導號稱「台灣反避稅條款」的所得稅法第43條之3、4修正案,日前雖遭立委賴士葆攔阻退回財政部重新審議,但「反避稅條款」的魔咒已在台商圈中蔓延擴大! 據中央銀行最新統計發現,今年5月全體金融機構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資產總額驟降至1480.04億美元,不僅跌破1500億美元大關,更較去年同期大幅減少了114.92億美元,意謂著「反避稅條款」還沒過關,寒蟬效應已造成台商存放OBU的存款出現提前逃亡的撤資現象,值得有關當局正視問題的嚴重性。
所得稅法修正條文一共有兩條:分別是所得稅法第43條之3、4說明如下:
1.所得稅法第43條之3《CFC》(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自一百零四年度起,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符合一定條件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關係企業半數以上資本 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資本之比率,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實際獲配該關係企業股利或盈餘時,於已認列投資收益範圍內,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超過已認列投資收益部分,應於獲配年度計所得額課稅。 前項之一定條件、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關係企業、資本、具有重大影響力之範圍、認列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國外稅額扣抵範圍與計算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實施此一條例,影響最大的是台灣營利事業,自此無法將利潤暫留境外公司,只要境外公司獲利,當年台灣營利事業,立即課稅。
2.所得稅法第43條之4《PEM》(Place Effective Mangement)
自一百零四年度起,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實際管理處所,指營利事業實際作成其整體營業所必須之主要管理及商業決策之處所;其認定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實施此一條例,因為實際管理處所若在台灣,則在台灣操作境外公司的稅負及風險大幅增加。根據聯合晚報報導之銀行人士指出,按所得稅法43條之4修正案的規定,境外公司實際管理處所若位在台灣,即需按台灣法令課稅,也就是比照本國公司課17%的營所稅,另外分配盈餘給股東股利時,以往因其為海外公司匯往海外股東稅賦為0%,未來海外股東採就源課繳20%、本地股東股息就源課繳23%,換算下來,稅賦將大幅激增至約40%,引發這些境外申設公司近期忙著自銀行OBU撤資,提前逃往香港、新加坡的免稅天堂。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表示,所得稅法43條之3、4 條修正案,確實會對台灣上市櫃公司的IPO,帶來重大衝擊。光就稅賦成本考量,將逼著現今來台、或未來想來台掛牌上市的F類股的海外回台上市公司「跑光光」。立委賴士葆在最後關卡前退回「所得稅法修正案」,但其效應已經產生,就已造成銀行OBU資產流失上百億美元。
此法案雖然目前暫未通過,但不表示未來年度會期不會通過,所以,針對此一問題,理登特聘稅務顧問師及會計師將以最專業的角度,幫助客戶如何合法進行租稅規劃,尤其有使用境外公司的客戶未來在台灣及大陸涉及的稅務問題,更要謹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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