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委託人將所擁有之土地、房屋或公司股票、股權等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以下簡稱信託資產)信託與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之約定,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運用或處分,並返還與受益人。
二、方式
借由低利率時代,將信託資產本金以委託人自己為受益人;孳息 (租金收入或分配之股息、紅利) 則指定第三人 (通常為子女) 為受益人。委託人保有運用決定權、受託人則根據委託人指示進行信託資產之管理或運用;
向主管機關辦理信託資產轉讓登記;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他法令規定,針對未來孳息部分辦理贈與稅申報及繳納事宜。
三、受託人之指定
得指定自然人為受託人,法令並未強制只能指定信託金融機構;
委託人(通常為父母)及受託人均必須要有行為能力;單一受益人不得為受託人。
四、 效益
合法降低節省贈與稅,達成財產移轉效果;合法降低節省年度綜合所得稅;
信託財產於信託期間受法律保障;信託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不受影響;
避免過早移轉財產至下一代,所產生之不良後遺症。
五、孳息處理
承租人/被投資公司應於給付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辦理開立發票、扣繳及申報。
受託人應計算填具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供受益人申報所得稅之用。
六、規劃流程
確認信託事宜、簽訂信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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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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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繳納贈與稅;辦理信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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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稅籍登記、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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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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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孳息、轉付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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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收支、編製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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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信託孳息扣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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