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018一週新聞重點:
【1】未涵蓋通勤費、差旅費等開銷 高門檻不接地氣 空歡喜一場
【2】符合抵稅三要件 外商在台置產省很大
【3】名模條款子法預告期滿 明年報稅適用
【4】長照扣除額12萬 三情形可享
【5】員工出差車票存根 可列扣
【6】職業房東 須報繳營業稅
【7】9月後中5000元以下電腦型彩券 等12月再兌獎可免稅
【8】藝術品所得稅優惠限拍賣 藝術博覽會沒份
【9】藝博、拍賣、畫展免營業稅 即日起申請
【10】藝博會可免營業稅 但所得稅優惠不能比照拍賣
【11】尚未分割土地遺產欠稅 全體繼承人負繳納義務
【12】網拍課徵營業稅 三種形態
【13】企業買國內基金獲利 免稅
【14】台商注意!境外資金回台 實質投資有4不
【15】三種保單傳承家產 要課贈與稅
【16】BVI經濟實質規定 台灣稅籍可豁免
【17】扣除生前未償債務 繼承人負舉證責任
【18】租稅天堂稅務居民證明 鬆綁
【19】醫院房產出租 要稅
【20】資金匯回買設備 須自用三年
【21】海外資金回台翻倍 申請匯回規模達65億元
【22】稅局抓漏 實地清查店家
【23】自貿港區免營所稅 別忘申請
【24】自貿港免營所稅 國內外企業適用
【25】未分配盈餘租稅減免 勤業眾信提二建議
【26】贈與稅改課受贈人…三情況
【27】移轉訂價查核 鎖定十指標
【28】個人仲介房地收佣 要稅
【29】香港、智利倡建 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30】北市擁屋6戶以上 房屋稅擬漲至4.8%
【31】贈與稅跨局申辦 留意限制
【32】賣繼承地 不得減免土增稅
【33】房產交易 須保留四類憑證
【34】漏開發票 二種處罰大不同
【35】如何把名下房產轉給子女?超過五成民眾選這個方式
【36】一輩子一次!土增稅10%優惠 交換土地也適用
【37】家人過戶土地只繳土增稅 錯!
【1】未涵蓋通勤費、差旅費等開銷 高門檻不接地氣 空歡喜一場
2019/10/13 工商時報 林昱均
號稱名模條款的所得稅「個人薪資核實減除」,恐怕連名模都難以適用。藍委曾銘宗指出,包括適用門檻過高(年收入223萬元)、未涵蓋勞工需求如通勤費,還有高所得者多數會選用列舉扣除,根本不會用到核實減除這三大因素,導致此項修法適用者相當有限。
根據財政部2018年委外研究報告內容,學者建議,薪資費用可核實減除七大項,包括公會會費、助理費、差旅費、油費、治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工具支出。但經評估,財政部最後只拍定治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工具支出三項費用。
曾銘宗表示,一般勞工最需要的是通勤費、差旅費均未被列入。另外,核可三項目減除比率各為3%、合計9%,若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相比,等於是年收入逾223萬元才適用,門檻顯然過高。
如以2019年最新出爐的「2016年我國所得稅統計資料」來看,只有8%的民眾所得淨額為117萬元~235萬元以上、適用20%以上的綜所稅率,即年收入超過223萬元的相當有限。
曾銘宗認為,如年收入可達到200萬元以上,這些人可能都是執行業務者,如律師、建築師、會計師等,他們可逕行使用列舉扣除,根本不會再用到「名模條款」。
財政部原在進行稅式支出評估時指出,名模條款預計受惠人數約5~10萬人,稅損約40億元,但曾任職財政部的曾銘宗說,他估計適用人數不到3萬人,到頭來,名模條款只是「形式上的正義」,和大法官745號釋字的「讓勞工也能以列舉減除必要費用」的初衷有所違背,說不定連名模也用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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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抵稅三要件 外商在台置產省很大
2019/10/12 工商時報 林昱均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外國公司在我國的分公司如果以自有資金購置不動產,其所有權雖登記於外國總公司名下,但只要同時符合「供營業使用」及「列入分公司財產目錄」,即可依法提列折舊,購置不動產費用可分年攤提抵稅。
官員指出,外商在台的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格,不能與銀行融資,但是根據1980年的財政部函釋,外商在台分公司於我國有繳稅義務,需扣繳2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向當地稽徵機關、即為台灣國稅局報繳,也可採用支出抵減稅負。
不過,如果是外商分公司提列在台置產的折舊費用,必須同時符合「分公司自有資金購買」、「列入分公司財產目錄」、「供營業使用」才能列報。舉例而言,曾有外商A在台的分公司B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房屋折舊費用,但國稅局調查指出,該房屋雖登記在總公司名下、也是以B自有資金購置,但購置後卻未供營業使用,未同時符合三大要件,因此國稅局認定不得列報該房屋的折舊費用。
國稅局指出,外資來台設據點可分成三種類型:分公司、子公司與辦事處。分公司為母公司之分機構,母公司應負擔其分公司財務、稅務責任,在台繳稅僅需扣繳20%營所稅,若將稅後盈餘匯回母公司免再扣繳。
子公司設立時必須向我國投審會報備,在法律上具有獨立法人格,子公司可直接向我國銀行借款、也能在台上市櫃,在我國繳稅也是繳20%營所稅,但如果要將盈餘匯回母公司,還要再扣繳21%稅金。
至於辦事處因沒有法人格,不能做融資或營運相關行為,只能以聯絡處、市場調查為主,在沒有營運行為前提下、自然也沒有營所稅或扣繳問題。
官員建議,外商如果是在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可善用租稅協定,目前我國與32個國家、地區簽署其協定,為雙方企業在對方國的營業利潤,只要事先申請即可「先繳後退」減免所得稅,而實際扣繳率則按照協定內容。
以日商在台分公司為例,其股利、利息、權利金所得扣繳率皆為10%。日商向地方國稅局申請租稅協定減免後,還是要先扣繳20%所得,待取得核准後再申請核退10%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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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模條款子法預告期滿 明年報稅適用
2019-10-14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所得稅「名模條款」子法「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草案」,今日預告期滿,預估最快十月下旬施行,並追溯自今年一月起適用,明年五月高薪族即可擇優適用採三項支出核實減除報稅。
財政部預估,約有五萬至十萬人受惠,預估稅損約四○億元。以此推估,平均每位高薪族可省稅四至八萬元。
財政部表示,草案依綜合所得稅相關課稅原則,規範可減除的費用應以收付實現為原則,且費用應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必要,並由所得人實際負擔,且各項費用限額各以薪資收入的百分之三為限。
職業專用服裝費主要分為四類,包括法官制服等法令規定執行職務必須穿著的制服或定式服裝;航空業、金融業、餐飲業、客運業等雇主為經營目的要求員工穿著的制服;營造業、潛水業等為工作安全目的購買的防護性質服裝;以及模特兒等行業人員為從事表演、音樂或體育相關職業所需穿著的表演或比賽專用服。
進修訓練費則包括參加符合規定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等訓練費用。
職業上工具支出主要則有三類,包括與職業有關的中、外文書籍、期刊或資料庫;職業上必須且專用,以及為職業安全目的所需防護性質器材或設備;表演或比賽專用裝備或道具支出。工具使用年限超過二年且支出金額超過八萬元者,應採平均法,以耐用年數三年(免列殘值),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財政部表示,採薪資核實減除規定費用方式報稅的上班族,在報稅時應連同費用憑證、可證明符合費用項目所定條件、與業務相關等證明文件等來申報。若核實減除金額低於當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則採對納稅人有利的方式從高認定。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洪連盛指出,以一○七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廿萬元換算,約年薪資收入二二二萬元以上者,採用新制特定費用減除才屬有利。KPMG家族稅務辦公室提醒,「記帳」變成必要,不記帳會連列報的機會都沒有,「全民記帳的時代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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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長照扣除額12萬 三情形可享
2019-10-14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除了名模條款,立法院今年通過所得稅法新增長照特別扣除額,明年報稅可適用。依據衛福部公告的「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聘雇外籍看護、居家照護或使用長照機構,並符合相關規定,每人每年可享定額十二萬元長照扣除額。
衛福部表示,本辦法邀請財政部、勞動部等相關部會共同研商擬定,已公告期滿。提醒民眾,若想適用長照扣除額,必須在今年年底前取得相關證明文件,部分證明文件需經過醫療院所或長照中心評估。
根據衛福部辦法,共三種情形可適用長照扣除額。首先若是被照護者聘請外籍看護,必須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規定及相關審查標準。
其次,若是在家照護,身心失能者必須依長照法規定接受評估,例如以巴氏量表、心智障礙程度等指標評估,判定失能等級屬第二級至第八級者,可適用長照扣除額。
第三種情況則是在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型服務機構,全年達九十日以上。衛福部表示,所謂住宿型服務機構,包括老人福利機構、榮民之家、護理之家,以及依法設立的長照機構等,都屬於適用範圍。
財政部提醒,長照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納稅義務人或配偶適用稅率在百分之廿十以上,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六七○萬元,以及股利所得較高已申請按百分之廿八稅率分開計稅者,都不適用長照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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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員工出差車票存根 可列扣
2019-10-13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員工出差搭乘台鐵、高鐵等車票存根,雖然未載明營業稅額,不過對業者而言,其實仍然可申報為進項,可憑票根影本扣抵營業稅銷項。
官員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必須要透過載明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的統一發票,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
但多數火車票、高鐵票都沒有載明營業稅額,官員指出,其實依據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員工出差購買火車票、客運票、高鐵票、船舶票、飛機票等,都可以憑運輸事業開立的收據或票根影本,作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依據。
官員表示,企業可以自行按照票根上的定價,計算員工因出差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的營業稅額,計算公式是「票價金額÷(1+5%)×5」,尾數若不滿1元,按四捨五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稅申報「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的項目,計算可以扣抵的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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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職業房東 須報繳營業稅
2019-10-1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房東出租房屋是否會涉及營業行為,必須視情況而定。國稅局提醒,如果有設置店面或招牌,或僱用人員經營租屋業務,就會視為經常性營業行為,此時就必須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一般而言,房東收取租金收入,只要扣除必要費用後,以租賃所得併入其他所得申報綜所稅即可。不過若是有設立招牌或招募員工,變成「職業房東」,就必須登記稅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套房出租及停車場出租等,都是因應社會多元化發展需求,提供在外求學、工作的學生及社會人士之服務,若有架設網站、招牌或聘僱人員管理等經常性營業行為,都要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各稽徵機關也會排定專案清查,以維持租稅公平。
官員表示,房東出租房屋,也可選擇交由包租業代為管理,不僅可省下許多管理麻煩,更享有許多租稅優惠。
房東將房屋交付包租代管,契約時間達一年以上者,每屋每月最高6,000元租金收入免稅;而如果交給業者代管的房屋是作為社會住宅使用,則每屋每月最高可有1萬元的免稅額,且必要費用率可提高到60%,省稅省很大。
舉例來說,甲房東名下一房要出租,每月租金3萬元,若自己出租,月租金可減除必要費用43%,每月租賃所得為17,100元;如果是透過包租代管,月租金有6,000元免稅,且6,000元至2萬元部分必要費用率53%,2萬元以上43%,扣除之後,每月租金所得可降為12,280元。
若將房屋交給包租業並作為社會住宅,除了可享1萬元免稅額外,必要費用率可以60%計算,每月租賃所得將大幅降至8,000元。
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辦理清查時,會逐一核對已辦理稅籍登記的營業人,其營業事實與原申請登記事項是否相符,並全面清查是否有未辦理稅籍登記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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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月後中5000元以下電腦型彩券 等12月再兌獎可免稅
2019-10-12聯合報 記者戴瑞瑤/台北即時報導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免稅門檻從12月1日起提高到5000元,許多民眾打算等到12月1日以後再兌獎,但可要特別留意彩券的兌獎期限,以大樂透、威力彩等電腦型彩券,兌獎期限是各期彩券開獎日次日起3個月內。換言之,9月1日以後開獎的電腦型彩券,才能保留到12月1日再兌獎。
目前彩券中獎2000元以上應扣取20%所得稅,12月1日起免稅門檻將提高到5000元,民眾購買公益彩券或是兌領中獎獎金時,如對中2001元至5000元的獎項,在今年12月1日起兌獎,就可享有免扣20%的中獎所得稅。
很多民眾故意想等12月再兌獎,但台彩提醒,千萬要注意兌獎期限。依照規定,電腦型彩券兌獎期限為各期彩券開獎日次日起3個月內,也就是說,今年9月1日起開獎的各期電腦型彩券,如民眾對中2001元至5000元的獎項,建議可保留至12月1日起再兌獎。
至於刮刮樂,台彩表示,刮刮樂每張彩券背面都有載明兌獎截止日,目前市面上仍在販售且兌獎截止日在12月1日以後的刮刮樂產品共20期,像這20期中最早上市的是今年3月18日上市的「好運連連」、「獎金獵人」、「打地鼠」,兌獎截止日期都在12月1日以後。
此外,12月1日以後,獎金5000元以下可到各投注站、中信銀行各分行或其指定金融機構兌獎;5001元至500萬元獎項可到中信銀行各分行或其指定金融機構兌獎;超過500萬元獎項必須透過高額兌獎專線預約兌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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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藝術品所得稅優惠限拍賣 藝術博覽會沒份
2019-10-11聯合晚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藝術產業的所得稅優惠沒有營業稅寬,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目前僅限拍賣上的交易,解釋令沒有擴及藝術博覽會。在拍賣上售出畫作、古董等藝術品,個人可以用拍賣收入的6%設算所得;而在藝博會上售出,藝術家是依「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設算費用率,107年度是30%,扣除費用後以收入的70%計算所得。文化部和財政部日前會商達成共識,藝博會、拍賣上的藝術品交易可免徵營業稅,這是引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但該條例只給「免徵營業稅」和「減娛樂稅」優惠,並沒有提供所得稅的減稅優惠。
藝術品交易的所得稅優惠是引自財政部的解釋令,當時是為發展國內拍賣市場而訂,允許拿藝術品出來拍賣的個人,「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國稅局官員表示,解釋令上講得很清楚,「個人拍賣古董及藝術品…」,所以只有拍賣的交易才能以6%純益率設算所得,藝博會上藝術品交易無法比照。
官員說,拍賣藝術品屬財產交易所得,是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官員解釋,解釋令上所稱的拍賣收入不扣手續費,例如拍賣成交價為320萬元,在售出者無法提示原始取得成本的證明文件下,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計算後是19.2萬元。「假設給拍賣公司20萬元手續費,售出者只拿到300萬元,拍賣收入仍要用拍賣總額320萬元的6%計算。」
同樣的藝術品假設是在藝博會售出,畫廊應該會開給藝術家憑證,假設藝術家實拿150萬元,按「107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書畫家扣除30%的費用後,所得是105萬元。與在拍賣會售出的所得差距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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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藝博、拍賣、畫展免營業稅 即日起申請
2019-10-11聯合晚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免徵營業稅盼回饋給消費者
藝術產業免徵營業稅,財政部點頭。藝博會、拍賣、畫展等,不管是門票收入、藝術交易,主管營業稅的財政部官員表示:「只要文化部認定其有助提升國民文化水準,財政部配合免徵營業稅。」而且不必修法,依現行規定,即日起,業者就可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後,希望廠商能回饋給消費者。
藝博會策展單位呼籲政府免營業稅,財政部和文化部溝通並檢視相關法令後,財政部官員表示,現行法令就允許申請免徵。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30條規定,經認可的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文化部會同財政部訂定的「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2條也明定,文化藝術事業從事有關的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文化藝術活動,得就其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
官員指出,條例屬特別法,位階優於稅法,因此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通過的減稅,財政部配合辦理。藝博會的展覽門票、藝術品交易都屬「銷售收入」,是得申請減免稅的項目。辦法中的營業稅是「免徵」,一申請通過,5%營業稅可全免。免徵需申請,文化部有成立委員會審查,要符合「提升國民文化水準」的立法意旨,財政部代表是審查委員之一,會表達意見。
周邊商品、畫廊可否免徵?待考量
但官員指出,比較有疑慮的是,展演若賣周邊商品,能否免徵營業稅還再考量。另外,年度藝博會、拍賣可以免徵,那麼一年到頭都展覽、交易的畫廊是否可以免徵,也有待文化部考量。
有廠商反映,策展一檔大型展覽,有些展品會分批、早早安排入境,入境時會預稅款;辦法規定需於活動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可否更早審核?官員表示,規定是需於活動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活動前兩個月、三個月提出申請應該符合規定,例如明年的大檔期,現在就可以申請。
這一波藝術產業免徵營業的呼聲主要來自香港商,官員說:「香港藝術產業想要對外拓展,環視亞洲各國,台灣稅最低,是最好的選擇。」香港沒有課徵營業稅,這也是為什麼大額的藝術品交易會選在香港。亞洲各國,台灣營業稅率最低、只有5%,日本提高到10%,新加坡是7%,中國大陸十幾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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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藝博會可免營業稅 但所得稅優惠不能比照拍賣
2019-10-11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即時報導
對於藝術產業的所得稅優惠,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目前僅限於在拍賣上的交易,解釋令沒有擴及藝術博覽會。也就是說,在拍賣上售出藝術品,個人可以用拍賣收入的6%設算所得;而在藝博會上售出,藝術家如果要設算所得,按「107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是按收入70%設算所得。
文化部和財政部日前已會商形成共識,可以給予藝博會、拍賣上的藝術品交易免徵營業稅。這是引自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但該條例只有給予「免徵營業稅」和「減娛樂稅」的優惠,並沒有提供所得稅的減稅優惠。
藝術品交易的所得稅優惠是引自財政部的解釋令,當時為發展國內的拍賣市場而訂定,允許拿藝術品出來拍賣的個人,「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台北市國稅局官員表示,解釋令上講得很清楚,「個人拍賣古董及藝術品...」所以,只有在拍賣上的交易才能以6%純益率設算所得,藝博會上藝術品交易無法比照。
官員說,拍賣藝術品屬財產交易所得,是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官員解釋,解釋令上所稱的拍賣收入是不扣手續費的,舉例說,拍賣成交價為320萬元,在售出者無法提示原始取得成本的證明文件下,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用320萬元×6%=19.2萬元,這19.2萬元就是拍出拍品的財交所得。「假設給拍賣公司20萬元手續費,售出者拿到的是300萬元,但用來計算的拍賣收入是拍賣總額,應用320萬元的6%計,不是用300萬的6%。」
同樣的藝術品假設是在藝博會售出,畫廊應該會開給藝術家憑證,假設藝術家實拿150萬元,就以150萬元扣除費用,按「107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書畫家費用率依30%計,150萬元×(1-30%)=105萬元,所得是105萬元。與前者差距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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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尚未分割土地遺產欠稅 全體繼承人負繳納義務
2019-10-11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家人過世後遺留土地,在還沒辦理繼承登記或是分割遺產之前,原有土地都屬於全體繼承人共有,全體繼承人都對欠稅負連帶責任,若未在限期內補繳,恐怕會全體遭強制執行。
稅務局建議,家族間可選一位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負擔全體繼承人的繳納責任,或是其他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的繼承人,也可於收到後一個月內向稅捐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並繳清稅款,以免後續被列為執行對象。
《民法》規定,繼承人從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點開始,就要承受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若繼承人有好幾個人,在分割遺產之前,遺產視為全部繼承人公同共有,即便土地未辦理產權登記,全體繼承人仍負有繳納地價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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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網拍課徵營業稅 三種形態
2019-10-11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拍賣成本低、容易經營,但根據經營目的、營業額不同,可能會有三種不同的課稅形態,包括應設稅籍、免設稅籍等,若只是轉手不實用的二手物品,甚至可以免課營業稅。
官員表示,現在網拍經營成本低廉,個人很容易就能透過網拍將自己使用過的二手商品,透過拍賣網站出售,但是卻擔心是否會被課徵營業稅。
官員指出,其實包括自己使用過的二手商品、不合用或不合意的全新商品、或是他人贈送但不實用的物品,這三類商品拿到網拍平台去拍賣,都可以從寬認定,並非屬於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依據《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及《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說明》規定,官員指出,只有當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採取進貨、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拍賣賺取利潤者,才可能面臨營業稅的問題。
官員表示,針對應課營業稅的網拍業者,就要回歸到一般稅籍登記的認定標準,銷售貨物每月銷售額未超過8萬元,可以暫免辦理稅籍登記,但還是要將網路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於隔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至於每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的營業人,官員指出,就有義務到住所或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由國稅局按季開徵營業稅,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發單,稅額是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
若是網拍經營有成,月營業額達到20萬元以上,官員表示,國稅局會要求這類營業人使用發票,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每期營業額依5%稅率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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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企業買國內基金獲利 免稅
2019-10-11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運用閒置資金投資基金,應留意國內外投資標的不同,課稅方式也不同,投資國內基金的獲利可免稅,但投資國外基金,就不適用免稅規定,而必須申報境外投資所得。
官員指出,基金投資有二種,投資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適用的稅法不同。所謂國內基金,是指在國內登記註冊並發行的基金,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目前相關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也不能從所得額中減除。因此公司不必申報營所稅,但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
至於國外基金,官員指出,是指登記註冊在國外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經本國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
官員指出,交易國外基金所產生的利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中,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的規定,因此仍必須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官員提醒,營利事業除了注意處分國外基金的利得應課稅之外,只要是國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贖回基金再申購新基金)、合併消滅等交易認列的收益,都屬於營利事業的境外所得,應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若無法判斷手邊的基金投資性質,可以向基金申購單位查詢,或於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進行查詢,確認投資標的為國內基金或國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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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台商注意!境外資金回台 實質投資有4不
2019-10-14聯合報 記者蔡敏姿/即時報導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簡稱專法)於8月15日生效,助於台商境外資金回台,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今(14)日在論壇上提醒,專法回台限制投資部分有四大項目需留意。
資誠今上午舉辦「境外資金回台 如何適用專法論壇」,分析境外資金回台途徑與實務案例。針對專法回台限制部分,林巨峯表示,專法的實質投資,不論從事直接實質投資或國內創投事業、私募股權基金之間接投資,均限制不得用於購買國內企業原股東之股權(即老股);且國內創投事業、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事業,限於國內設立,不能是境外設立之公司;此外,專法部不允許申請回台的境外資金購置土地或用於併購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得同時適用資金專法直接投資及「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兩者並無限制不得併用,惟兩者規定不同,仍須符合相關條件始得適用。
同時,資金回台專法應符合洗錢防制法,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副總經理李裕勳表示,銀行檢核客戶資金回台兩大重點:税得過往、資金結構紀錄。將檢視客戶資金出入與交予經濟部的投資計畫資料是否相符。
李裕勳建議,擬規劃將資金匯回者,除評估稅負方面的影響外,亦應同步了解其向銀行辦理開戶時在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事項可能面臨的議題,並事先準備相關佐證文件,以便順暢完成開戶作業。
台商境外資產布局多樣化,包括個人持有銀行存款、金融投資、股權投資、不動產投資等。因此台商回台的資金轉換成本需考量其來源,若為現有個人銀行存款或金融投資,回台的移動成本與機會相對好掌控。
不過,資金來源若來自股權或不動產投資,若將其轉換為個人持有的現金再回台,則轉換成本包括資本利得稅、過戶成本及行政成本等。
專法規定,台商境外資金在兩年內匯回專戶,可享第一年8%、第二年10%優惠稅率,若進行實質投資,稅率可再減半為4%、5%。存在專戶之內的資金,在管控期內的運用方式受到限制,5%資金可自由運用,25%可從事金融投資,剩餘的70%則可用於實質投資,但是不能進行不動產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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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三種保單傳承家產 要課贈與稅
2019/10/15 工商時報 林昱均
用保單提前傳承家產,小心被課10%~20%贈與稅。安永(EY)執業會計師吳文賓指出,如果父母無償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為子女、無償幫子女繳保費、要保人為父母但受益人是子女等三種情況,都會被認定為贈與。
吳文賓強調,一旦保單關係人的安排不慎,不僅可能無法達成原先財富移轉或傳承的目的,還會被按照遺贈稅條例課徵贈與稅。
吳文賓指出,依照我國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每年或每個月交的保費累積利益只屬於要保人。
如果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自己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子女所有,等於是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移轉予子女,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等到保單屆滿、獲益實現時,父母應在30日內申報贈與稅。
而無償代繳保費部分,若父母每年代付的保費金額與其他贈與行為合計超過每人每年免稅額220萬元,同樣也要課贈與稅。但因為該類情況是分年情況,財政部官員指出,多數家庭未達到其課稅門檻。
而要保人為父母、受益人為子女時,吳文賓表示,要保人才是保單的擁有者,日後等到保單實現時,同樣也要申報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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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BVI經濟實質規定 台灣稅籍可豁免
2019/10/15 工商時報 林昱均
英屬維京群島(BVI)於10月初正式發布「經濟實質法案細則」。勤業眾信(Deloitte)表示,台商紙上公司如果要豁免,必須提供他國稅籍文件如居住者證明、核定通知書、完稅證明等。
勤業眾信國際租稅主持會計師廖哲莉14日指出,BVI細則針對非當地稅籍者制訂「避風港條款」,只要是提供他國稅籍身分文件,即可免除經濟實質法規。但是,廖哲莉提醒,如果該國為歐盟「不合作地區或國家」(黑名單國家)稅務居民,則無法適用避風港條款。
幸運的是,台灣自2017年12月5日被列入觀察名單(灰名單),但近幾年CRS(共同申報準則)、三層文件政策施行有方,因此歐盟於今年3月將台灣除名,我國暫時無列入黑名單疑慮,換言之,台商可考慮以台灣稅籍申請豁免。
過去台商多半是在2009年以前將資金匯出到BVI、再轉投資大陸或其他地區。若是過去其BVI資金是透過投審會等程序出台,則自然尚屬台灣稅籍,可以直接適用避風港條款。
但如果是從未申報者,廖哲莉指出,因為台灣的實際管理處所(PEM)未上路,台灣稅局沒有辦法直接認定海外紙上公司為台灣人所有、直接做實質課稅。因此從未申報者可能要先去他國或台灣設置分公司、做貿易上的移轉才能快速因應。
BVI稅局於今年4月發布經濟實質法案規定,在2019年1月前已存在的BVI公司及合夥組織,必須在今年6月30日前引進經濟實質規定,其申報日為「財務年度」結束後的一年內遞交年度報告,以曆年制紙上公司來說,年度申報日為2020年12月31日。
所謂經濟實質,指的是註冊於BVI之公司(非控股公司)須有配銷收入、具備人員及營業處所,也要有執行適當的接單、倉儲、物流、行政活動等。而控股公司只要遵循公司法與員工、辦公室規範即可,不用在當地召開董事會。
若企業未達經濟實質標準,第一年將裁罰5千美元到2萬美元,第二年加重處罰,罰則為10萬美元以上與有期徒刑。若連續兩年不改善,BVI政府可訴請法院提出行政命令或停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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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扣除生前未償債務 繼承人負舉證責任
2019-10-14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被繼承人生前未償的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若要扣除生前未償債務,舉證責任在於納稅人,必須出示相關證明文件,才可扣除。
實務上常有納稅人申報遺產稅時,只提供匯款資料作為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佐證,但南區國稅局強調,納稅人不能僅憑資金匯款資料,就主張被繼承人生前有債務,應檢附被繼承人向他人借款,到死亡時仍未償還的證明文件,例如借據等文件,來證明債務確實存在。
舉例而言,繼承人甲君申報父親遺產稅時,列報父親遺有生前未償債務500萬元,甲君只提供國稅局一筆資金往來匯款證明,是乙君匯款給父親擔任負責人的公司帳戶,但無其他資料證明這筆匯款是父親私人向乙君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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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租稅天堂稅務居民證明 鬆綁
2019-10-14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租稅天堂英屬維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10月9日發布《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新版草案,勤業眾信會計師廖哲莉昨(14)日表示,台商可以注意新版法案中,與外國稅務居民相關的二大重點,首先是稅務居民證明規定放寬,其次是外商豁免舉證期間,已定調為最多二年為限。
各個租稅天堂陸續進行經濟實質法規的立法,要求海外公司必須要在當地具備實質經濟活動,衝擊基於租稅考量而在當地設籍的企業,廖哲莉表示,BVI此次最新發布的施行細則,相較於今年4月發布的草案,有若干規定更新,目前仍於BVI設立公司的台商,應密切注意法案的動態。
廖哲莉表示,BVI最重要的規定在於,其他地區的稅務居民所開立的BVI公司,只要並非歐盟稅務不合作對象,若提供相關文件以佐證稅務居民身分,可以豁免經濟實質法規的規範。
過去公布的方案中,需羅列居住者證明、稅額核定通知書或納稅證明等多類證明文件,對企業而言有相當難度,但是新版法案已明確作出定義放寬,這幾類文件只要擇一提供,即可豁免經濟實質法規範。
BVI對於外國公司有另一規定,是針對無法即時提示外國稅務居民證明文件的對象,可向BVI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暫時先視為外國稅務居民並豁免經濟實質規範。廖哲莉表示,最新版的細則也明訂,這項暫時豁免規定已有明確時限定義,最多不能超過二年,包括申請暫時視為外國稅務居民的財務年度,以及最晚要在該年度結束後一年內提出相關證明。
有鑑於OECD將會在2022年檢視各租稅天堂的經濟實質立法的成果,廖哲莉表示,此施行細則非最終版,預期BVI仍會不定期更新;而開曼群島亦原訂於本月發布最新版本施行細則,但因草案尚待OECD審議,發布日期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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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醫院房產出租 要稅
2019-10-14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醫院、診所及療養院所提供的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住宿及膳食等所取得的收入,依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不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若醫療院所將所有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由於非屬提供醫療勞務範疇,無法適用免稅規定,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近期發現轄內甲醫院2012年7月至2018年4月間,將建物部分樓層出租給另一家護理之家,每月收取房屋租金55萬元外,另收取醫療資源使用費及經營權利金10萬元。
國稅局表示,這些項目都不屬於醫療勞務,無法免徵營業稅,但醫院卻未依規定申請登記稅籍登記、擅自對外營業,多年下來漏報銷售額共3,800萬餘元,逃漏營業稅190萬餘元,遭到稽徵機關補徵應納營業稅並依法處以罰鍰。
國稅局呼籲,公、私立醫療院所如將財產出租並收取租金,非屬銷售醫療勞務,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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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資金匯回買設備 須自用三年
2019-10-14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14)日舉辦境外資金專法論壇,會計師林巨峯指出,經濟部近來提出要求,台商透過專法將資金匯回投資設備,須簽訂切結書,聲明設備購置後將自用滿三年,不可出租或出售。
林巨峯指出,儘管法令沒有規範,但實務上卻出現一項新增的限制,經濟部大約於9月底左右提出新規範,要求台商於申請實質投資時簽立切結書,若將資金匯回投資設備,必須聲明設備購置後要自用至少三年,期間不可出租或出售,三年後才能夠處分設備,這點在原始法規並未提及,也可能限縮台商原有權益。
林巨峯指出,台商要匯回資金申請直接投資,申請文件上必須載明四大重點,包括投資計畫目的、產業投資樣態、投資項目與總金額、預期效益等,當中也包括投資期程、投資方式、取得股權與預計持有時間。
林巨峯表示,專法本身就對於取得股權的部分有所限制,直接投資不能購買老股、不允許投資海外公司,也意味著不允許資金用於企業併購,但是若透過創投、私募基金進行間接投資,雖然也不能買老股,但是對於海外投資的規範較寬。
林巨峯表示,若選擇以現金增資或新設國內企業,專法也有規範,投資後必須連續持股達四年,才能夠針對手邊股權進行轉移或處分,避免有心人士刻意操作變現,喪失實質投資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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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海外資金回台翻倍 申請匯回規模達65億元
2019-10-14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境外資金回台專法於今(15)日上路屆滿二個月,據財政部最新統計,申請案件數已達到29件,回台資金增加至近65億元,尤其大量申請案在國慶日前夕爆發,一周內新增11件申請案,申請回台總金額也大增近35億元,較原本近30億元的規模倍增。
財政部政務次長吳自心指出,近期資金回台申請案件量提升,可能是基於二點原因,首先是信心因素,整體制度已上路二個月,相關申請案也陸續進來,亦不乏許多順利通過核准的案件,台商對於整個資金匯回程序開始產生信心。
吳自心認為,另一個關鍵因素在於投資期程,台商對台灣的投資進程是一波接著一波,選擇目前回台的資金,很可能是為了年底至明年的投資做準備,於現階段先提出申請,才能讓資金在預期的投資時間點到位。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於8月15日正式上路,台商若選擇採專法管道將存放於國外的資金匯回,可以排除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而透過專法獨立課稅;將匯回資金投入實質投資,最低只要依據4%稅率課稅,運用優惠稅率吸引台商引資回台投資。
財政部長蘇建榮日前於立法院答詢時指出,截至10月1日為止,財政部所收到的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申請案共有18案,合計申請金額將近30億元。
不過資金匯回數字於本月大幅成長翻倍,財政部官員表示,各區國稅局於國慶日前一周收到大量申請案件,截至10月9日下班時間為止,總申請案件數來到29件,申請匯回資金也達到64.5億。相當於一周內新增11件申請案、申請金額大增近35億元,幾乎將上路前一個半月表現翻倍。
境外資金專法是一套期間限定的制度,制度上路後第一年將資金匯回,可以享8%優惠稅率,第二年匯回則享10%優惠稅率,於匯入指定銀行專戶後課稅,若以稅後資金申請實質投資,可以再退還半額稅捐,相當於第一年匯回資金,可以享最低4%優惠稅率,外界預估在優惠稅率落日前,大約是明年6月至8月期間,將會出現最多資金匯回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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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稅局抓漏 實地清查店家
2019-10-15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國稅局為了加強稅籍管理,遏止逃漏稅情形,都會不定期針對轄區內營業人實地清查,除了確保營業事實是否與申請登記事項相符外,也會實地稽查店家發票開立情形,提醒營業人務必依規定辦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針對營業人展開實地清查,主要會逐一核對已辦理稅籍登記的營業人,其營業事實是否與登記事項相符,此外也會全面清查未辦理稅籍登記的店家,或是停業後未申請復業就擅自營業等違規情況。
尤其針對網拍業者、美容醫療院所、產後護理機構、坐月子中心、老人安養機構、未立案補習班、露營場地、傳統市場、知名老店等,也都將一併清查,是否有逃漏稅情形。
針對漏開統一發票,國稅局也會不定期派員實地稽查,尤其針對經常被檢舉、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長期累積留抵稅額巨大或開立統一發票異常的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而除實體店面外,網拍業者也將是稽查重點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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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自貿港區免營所稅 別忘申請
2019-10-15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為避免境內外不平等課稅,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修正自由貿易港區及國際機場園區營所稅優惠規定,交通部、財政部近日公告相關子法,自今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營利事業必須在下一個會計年度第三個月終了前,向自由貿易港區申請核發證明書。
配合歐盟要求的租稅措施,去年立法院通過修法,共三大重點。首先將自由貿易港區免營所稅適用對象,從原本僅限外商在我國設立的分公司,擴大到無論國內、國外廠商皆適用。
第二,過去外銷100%免稅,內銷僅10%免稅,修法後無論內銷、外銷都是100%免稅;第三,修法前在自由港區從事簡易加工也可免稅,但修法後為稅基考量,簡易加工必須課營所稅,若從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等行為,才可免稅。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依據子辦法規定,自今年度開始,自由貿易港區銷售貨物所得要免徵營所稅,須符合兩大條件,首先必須在中華民國境內,只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的活動,例如包裝、區分級別等;第二項條件則是必須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審查核准。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則提醒,營業人必須注意申請免徵程序,必須在所得年度的下一會計年度第三個月終了前申請,例如若要申請2019年適用,最慢要在2020年3月31日前,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核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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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自貿港免營所稅 國內外企業適用
2019/10/16 工商時報 林昱均
交通部、財政部近日發布「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FTZ)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過去只限外國、大陸、港澳營利事業享自貿港區免徵營所稅優惠,如今將擴大到台資企業也適用,也就是國內、國外廠商皆適用。
自貿港區免稅規定為十年前訂定,過去為了擴大招商,對外商有特殊免稅規定,但去年修正自貿港區條例,參考歐盟經濟特區租稅優惠指引、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約範本、租稅協定作法及兼顧稅基考量訂定。
為了貿易公平,這次修法將國、內外廠商標準統一,將過去限制銷售國內產品僅10%免稅、銷售國外100%免稅規定,修正為內銷、外銷產品百分之百均可免稅。
依據子法規定,今年度起企業免稅行為需符合兩大條件,免稅對象為在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營運活動;免稅行為適用範圍為在自由港區內從事符合一定條件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為主的活動,只要經自由港區機關核准,自2019年起銷售貨物之所得,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20%;但「簡易加工」行為排除,未來必須課稅。
另外,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外商或陸港澳商企業,如果銷售經認可的國際金屬期貨交易商品,只要該產品是儲存在自貿港區內,其銷售所得同享免營所稅優惠。
換言之,外商、陸商、港澳商或台商子公司只要在自貿港區從事貨物採購或運送,或外商企業銷售自由港區內金融期貨產品,不論企業母國與我國是否有租稅協定,都能免課所得稅。
資誠(PwC)會計師事務所指出,本次子法規刪除「簡易加工」,並增訂貨物定義,原本規定內銷比例不得超過營收金額10%,如今一併鬆綁。按照子法規,企業要適用免營所稅優惠,單次申請最長可享5年,但必須檢附四種文件,包括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聲明書、實際管理處所證明與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計畫書。
我國2017年因港區境內外企業稅率不一致,被歐盟列入稅務灰名單(觀察名單),而灰名單隨時可能被列為稅務不合作黑名單,不僅會有歐盟金流制裁、凍結帳戶,還會影響出口貿易情況,因此提出自貿港區條例修法,2018年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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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未分配盈餘租稅減免 勤業眾信提二建議
2019/10/17 工商時報 蔡淑芬
近期政府公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草案,營利事業以當年度盈餘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稅申報時之減除項目,然而,因金融控股公司或產業控股公司之實質投資多發生在子公司,目前該辦法草案對採用連結稅制之控股公司,可能不具備租稅減免之效果。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指出,金控公司因子銀行及子證券公司分別獲利5億元及3億元,而共有8億元之稅後盈益,過往即使須保留2億元進行集團實質投資,為避免未分配盈餘稅重複加徵,子銀行及子證券仍會將全部盈餘分配予金控公司,由金控公司分配6億元盈餘,並申報2億元未分配盈餘。今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訂定以避免企業保留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卻需繳納未分配盈餘稅之現象。然而,以金控而言,主要之實質投資發生在子金融機構,因此子銀行或子證券公司所進行實質投資之2億元,將因當期獲利已全數分配予金控公司而無法減除,但若改由金控公司進行實質投資,則又因非供金控公司本身自行營業用而無法適用減除。
因現行連結稅制係採用個別申報數加總計算,即使子金融機構保留擬實質投資金額不分配,仍然無法解決前段所述問題。陳惠明說明,假設子銀行與子證券公司分別保留1億元不分配,而僅分配4億元及2億元,則金控公司因子公司實質投資而僅能分配6億元,如此一來,雖然子金融機構扣除實質投資2億元金額,其未分配盈餘數為0,然而,金控公司為子金融機構保留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其分配數僅為6億元,金控公司未分配之2億元盈餘仍須加徵未分配盈餘稅。
為能落實連結稅制下仍得享受實質投資租稅減免之立法美意,陳惠明提出建議:一,連結申報個別公司之未分配盈餘,應可因實質投資而減至負數。二,放寬連結稅制下,供連結稅制個體使用仍符合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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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贈與稅改課受贈人…三情況
2019-10-17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原則上由贈送財產的一方繳納,不過當贈與人行蹤不明、贈與後過世、欠稅且境內無置產等三種狀況,國稅局就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開徵。
南區國稅局近來發現一位陳先生(化名),在2015年間把名下土地賣掉,售後的金額分別代為償還其兒女A君、B君的貸款及投資款,總共幫忙這對兒女還債1,600萬元,但是卻沒繳納贈與稅,由國稅局發單補徵。
官員表示,國稅局向陳先生補稅時發現,陳先生不僅逾期未繳納,即便將他移送強制執行,又發現陳先生名下已經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最後國稅局決定發單給A君、B君這對子女,依尚未徵起的稅額,依二人受贈財產價值的比例,分別發單補徵贈與稅。
官員指出,為了確保國家稅捐債權順利徵起,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當贈與人發生三種情況,包括行蹤不明、逾期未繳納且在國內已無財產可供執行、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等,只要有三種情形其中之一,國稅局就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開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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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移轉訂價查核 鎖定十指標
2019-10-17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16)日舉辦移轉訂價暨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研討會,台北國稅局官員於會中指出,今年國稅局選案派查的重點將鎖定利潤率異常、關係人交易異常等十大查核指標,挑出有問題的營利事業申報案,優先查核是否存在非法移轉訂價的情形。
官員表示,為避免跨國企業運用國際稅率差異,將利潤分配至低稅率國家,同時亦配合OECD國家追稅計畫,國稅局於每年10月起,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所列出的查核重點,調閱企業移轉訂價結構,找出具有查核價值的高風險案件,列為優先查核對象。
安永會計師分析,十項指標大致上可分為四大類型,第一大類查核重點是利潤率相關指標,包括毛利率、營業淨利率及純益率低於同業;集團總利潤為正數、但國內卻申報虧損、申報利潤顯著低於關係企業;連續三年申報的損益呈不規則鉅幅變動情形等,共三項指標。
第二大類查核重點在於「關係企業交易」,包括關係企業交易未收取對價、收付對價不合常規;與在免稅或低稅率國家地區關係企業,具有業務往來關係,且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與享有租稅優惠的關係企業,具有業務往來關係,且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等,共三項指標。
第三大類查核重點是文據完整性不良,包括未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企業相互交易資料;未評估或未準備移轉訂價報告,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未依規定提示關係人交易相關文據,共二項指標。
第四大類查核重點是企業過往紀錄不良,包括曾遭稽徵機關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調整的企業;違反預先訂價協議的規定,共二項指標。
官員表示,企業若有這十類情況,皆可能涉及到把利潤暗藏國外,刻意在國內申報虧損的的情況,國稅局將會嚴查是否有短漏報稅捐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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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個人仲介房地收佣 要稅
2019-10-17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為房屋提供仲介服務,協助親友仲介房地買賣並收取佣金,這筆收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參照財政部所頒標準,減除20%所得作為必要費用,實際上只有80%屬於應稅所得。
官員指出,一般房仲業提供仲介服務,相關佣金收入是算在業者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但如果是個人擔任介紹人,協助他人買賣不動產,替買賣雙方居間連繫,並於交易成立後取得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支付仲介佣金,這項收入就要併入綜合所得稅中課稅。
官員表示,這類佣金或酬勞金收入,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所定義的執行業務所得,介紹人申報綜所稅時,可以提示相關成本支出的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必要費用。
官員表示,可參照「一般經紀人」標準,從總收入中減除20%費用,只有80%屬於應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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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香港、智利倡建 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2019-10-17聯合報 大陸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周三發布,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陳茂波15日在智利聖地亞哥出席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APEC)財政部長會議期間,與智利財政部長智利財政部長費利佩.拉臘會晤,雙方同意推動建立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以加強香港與智利的經貿及投資活動。
陳茂波表示,面對環球經濟不明朗因素多,下行壓力大,亞太經合組織成員經濟體之間要加強經貿合作才能實現可持續的增長。他重申,香港會繼續全力維護自由開放的貿易和公平的競爭環境。
陳茂波還提及香港在推動普及金融以及金融科技的最新發展,例如推出快速支付系統「轉數快」,提供平台全面接通不同銀行及儲值支付工具營運商,讓香港市民可隨時隨地進行跨銀行及儲值支付工具的即時資金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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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北市擁屋6戶以上 房屋稅擬漲至4.8%
2019/10/18 中國時報 張立勳 、 王莫昀
包租公、包租婆注意!台北市長柯文哲17日指出,明年除了把單一自住房屋稅調從1%降至0.6%,若擁有多戶,會採1.2%區間累進方式課稅,如果達6戶以上,將向中央研議稅率由3.6%升高為4.8%。
柯文哲昨赴議會專案報告,他強調,房子是拿來住的,不是拿來炒的,只擁有1戶就會視為民生必需,但有10幾間房子出租的,戶數愈多,稅率就會愈高。,若拿來提供公益出租,租給弱勢團體一樣適用0.6%稅率,將進一步思考防堵假NGO、公益團體躲避高稅率。
北市財政局長陳家蓁進一步說明,近期已回覆財政部,單一且自住希望全國統一稅率0.6%,現行北市規畫的房屋稅,只要是自住、全國3戶以內,稅率1.2%,2戶以上非自住則是每戶稅率2.4%,3戶以上每戶3.6%。
目前研議盼中央取消全國自住3戶以內1.2%優惠,建議改成第一戶為1.2%,第二戶1.5%至2.4%,第四、五戶2.4%至3.6%,第6戶以上暫定4.8%。這是北市試算後提出的建議,還會和財政部討論。
財政部官員表示,目前只有收到之前台北市府打算將自住房屋實質稅率從現行的1%,調降為0.6%,並未收到建議採累進稅率最高至6戶4.8%的說法,或許北市府後續會再提出。
不過,單就將自住房屋實質稅率從現行的1%,調降為0.6%,許多縣市就抱持不同態度,因房屋稅是地方政府重要財源,一下子降這麼多,恐非地方財政能夠承受。至於建商囤房稅寬限期從現行3年縮短為1年,這地方權限便可做到。
住商不動產企畫研究室經理徐佳馨認為,以目前北市囤屋稅計算方式,對新案的影響較大,持有多數戶新屋的民眾會備感壓力,但應不至於因此而拋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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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贈與稅跨局申辦 留意限制
2019-10-17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表示,家人間進行買賣,除非能夠明確舉證支付價款的證明,否則都會被視為贈與行為,不僅要被課徵贈與稅,還無法適用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服務。
官員表示,近來接到一通林先生來電詢問,他有意將名下不動產出售給兒子,但也因此必須申報贈與稅,然而他的戶籍在桃園,人住在台北市,希望能直接在台北市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官員表示,考量民眾的戶籍地與工作地或居住地常常不同,各區國稅局從今年5月開始,開通贈與稅跨局申報服務,其中確實包括不動產贈與案件,但能夠跨區申報的不動產案件,必須是單純的贈與案。
官員表示,不只是親屬間買賣,贈與稅案件若超過核課期間、同年度尚未核課案件,或屬於違章、農業用地等案件,也不能適用跨局臨櫃申報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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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賣繼承地 不得減免土增稅
2019-10-17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移轉時,可以列舉過去為土地改良所支付的成本,用以節省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然而若是因繼承而取得的土地,在繼承前由家人所繳納的成本,就無法列費減免土地增值稅。
張先生1994年間取得台中市潭子區一筆土地,持有期間繳納工程受益費5萬元,張先生2019年死亡,該土地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將土地賣給另一位吳先生,這位張先生的繼承人就無法申報減除過去繳納的工程受益費。
依據《土地稅法》第31條規定,官員指出,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全部費用,都可以從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餘額才作為應課土地增值稅的漲價總數額。
但是這類費用一旦經過繼承,就不能延續供後人節稅。當繼承人完成土地繼承登記後再移轉,被繼承人繳納的工程受益費,並非繼承人於持有土地期間所繳納的款項,因此當繼承人出售土地時,也不得減除前人所付的這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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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房產交易 須保留四類憑證
2019-10-17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個人買賣房地產,應注意買賣房地交易憑證、仲介佣金給付證明、修繕裝潢支出證明、過戶稅費單據等四類憑證須據實申報,才能核實列舉成本費用,若有單據缺失,國稅局將主動依當年度標準核算成本、調整申報所得,還可能導致補稅問題。
官員指出,近來台北國稅局收到一件申訴,一位營建業者出售不動產並獲利,國稅局依據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業者當年所得,但是業者不服,並主張先前已實際耗費鉅資成本裝潢房屋,但卻又無法提出單據,最後此案仍遭駁回。
官員指出,依據今年財政部頒訂標準,「不動產買賣業」的同業利潤淨利率行情為17%,若營利事業購置不動產,並透過整修再出售獲利,應保留相關整修交易憑證供稽徵機關查核,才能核實認定出售資產損益。
官員指出,同業利潤淨利率僅是針對營利事業交易案,至於個人交易不動產的部分,則要依據不動產本身的取得時間點決定課稅方式,若是近年才取得的不動產,要依照2016年上路的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課稅,同樣可以列舉單據核實扣除。
若無法出示單據,國稅局會依照交易年度的「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來計算,標準中針對各縣市、各地區訂有不同所得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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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漏開發票 二種處罰大不同
2019-10-17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漏開發票後所面臨的處罰,依照被查獲時間而有二種不同程度,若是在一般申報後才被查獲,依據個案不同能有裁量空間;然而若是在當期申報前、且累犯達三次以上,必定會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官員指出,除了《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免用統一發票的業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無論買家有沒有索取統一發票,都應依據法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且必須在定價當中內含營業稅。
官員表示,若是營業人被國稅局查獲漏開統的發票,要注意營業稅法第51條與第52條規定,二者的罰則雖皆為補稅並按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關於停止營業處分的規定則有差異。
漏開發票且在申報後才被查獲,這種情況是依據51條辦理,最重可能被直接停止營業,但依據個案不同有裁量空間,法律上並無明確載明什麼情況必須停業;而漏開發票且「在當期申報前」就被查獲,通常是被檢舉的情況,會按照第52條處罰,雖然漏稅罰的倍率相同,但是法律有明訂,這類案件一年內發生三次以上,國稅局必定會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所謂的「一年內」,是指從首次查獲當天起算,到隔年同一天的前一日為止,官員舉例,譬如某公司於2018年11月5日第一次於申報前被檢舉,遭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則這間公司若是在2019年11月4日前,再被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第三次以上,主管稽徵機關就會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台北國稅局呼籲,營業人若自行發現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開統一發票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加計利息,不用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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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如何把名下房產轉給子女?超過五成民眾選這個方式
2019-10-17經濟日報 記者黃阡阡/台北即時報導
中信房屋日前進行網路調查顯示,若想把名下房產轉給晚輩,有51.5%的欲採取「贈與」的方式將移轉,29.6%會選擇讓晚輩自然「繼承」,18.3%會採用買賣方式移轉給子女。中信房屋總經理張世宗認為,不動產傳承子女以何種方式移轉並無最佳模式,最主要應考量稅務層面的優勢差異,想要有效節稅,應先了解有哪些稅目後再精算而定。
張世宗指出,以贈與方式移轉不動予晚輩,最主要的特色在於所贈與的不動產價值並非以市價認定,而是以較低的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為稅基。負擔的稅目除有贈與稅外,還有契稅、土地增值稅和不動產贈與契約書須貼用的印花稅票。
至於讓子女以自然繼承遺產的方式取得不動產,其特色除了房屋是以評定現值來認定之外,還有1200萬元免稅額,喪葬費與配偶、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也都有扣除額,且除了遺產稅外,其他土地增值稅、契稅則無須課徵。
不過需留意的是遺產稅需同時將其他非不動產遺產一併考量,若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稅率10%;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稅率15%;超過1億元者,課徵稅率20%。
而讓子女以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的方式移轉不動產,特色在於父母可利用每年各贈與220萬元的方式,逐年以現金贈與子女,並有確實的資金流向,之後子女再以贈與的現金買入父母名下不動產,相關稅賦則按一般不動產買賣規定辦理。
張世宗指出,實務上不動產傳承晚輩一般仍以繼承方式居多,不過近年將不動產預先贈與給子女的確有增多的現象,且中南部地區似乎更偏好以贈與的方式移轉給子女。
由於牽涉資產規模不同,因此考量不動產以何種方式移轉給子女,張世宗認為,應先顧及晚輩日後可能出售的時間點,將房地合一稅同時納入試算,相關稅賦負擔能力也應預先精算,這樣才能發揮利益最大化的節稅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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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一輩子一次!土增稅10%優惠 交換土地也適用
2019-10-17聯合晚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了減輕自住房屋者的負擔,每個人一輩子可以享有一次,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選擇適用10%優惠稅率來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且不僅一般土地買賣適用,就連雙方約定「交換」土地,也同樣適用優惠稅率。
官員說,這項優惠有五大適用要件,第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土地前一年內,都沒有將這塊住宅用地拿去營業或出租。第二,地上這間房子必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是地主的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而且這家人有人將戶籍登記在此。
第三,如果是都市土地,適用優惠的占地面積就不能超過3公畝;若是非都市土地,適用優惠的占地面積就不能超過7公畝。第四,如果上面的自用住宅建築完成不到一年,它的房屋評定現值至少要達到所占基地公告現值的10%。第五,就是每個人在一輩子當中,只能享用這項優惠一次。
官員表示,只要符合五大要件,提供申報書、契約書、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明書、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戶口名簿影本等文件,向稅局提出申請,就可以在這筆交易中,享有土增稅10%優惠稅率。
官員表示,《土地稅法》也有規範,利用交換的形式移轉土地,其實也可以視為「出售」土地的一種,因此雙方交換土地,若包含自用住宅用地,賣方就有機會可以申請10%優惠稅率,但也要提醒民眾,如果是採用贈與形式移轉土地,就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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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家人過戶土地只繳土增稅 錯!
2019-10-17聯合晚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家人之間過戶土地,要繳稅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當父母把名下土地過戶給子女時,就有義務申報土地增值稅,依照土地漲價狀況,以累進稅率20%到40%來計算,由稅捐處核定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土增稅20%至40%
通常土地在買賣或移轉時,納稅義務人要依據土地價值的變化,繳納20%至40%不等的土增稅。
相關官員表示,家人之間過戶土地,在稅法上的認定比較特別,除了須申報繳納土增稅之外,又因為《遺產與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二親等以內的親屬間買賣財產,要視為贈與,並應課徵贈與稅,所以不只要向稅捐處申報繳納土增稅,還要再另外洽各區國稅局,辦理有關贈與稅申報的相關程序。
媽贈地 兒要繳土增稅
另外也要注意申報義務的差異,官員提醒,如果是這種家人、親友間的贈與,土增稅的申報義務,其實是落在取得土地所有權的一方,也就是當媽媽將土地送給兒子,就是由兒子負責報繳土增稅。
若賣地 則由賣方繳稅
官員指出,如果不是無償贈與的形式,譬如說家中有塊地要出售,這種時候報繳土增稅的義務就不同了,變成是由賣方要依照土地漲價的狀況,負責申報土增稅,這類的情況還包括土地交換、政府照價收買等。
官員提醒,同樣依據遺贈稅法規定,家人之間相互移轉土地的情況,如果是兒子向爸媽購買土地,若買方能夠確實提出已經針對這筆土地支付價款的證明,就會視為買賣而非贈與,繳稅的義務人就會變成賣方,也就是父母負責報繳土增稅。
貸款給小孩 視為贈與
不過這類買賣移轉也有例外情況,官員指出,遺贈稅法也認為,如果是爸媽貸款給小孩,讓小孩可以買下這塊土地,或是爸媽擔保幫小孩借錢,其實這種情況還是會視為贈與,不僅納稅義務人不同,還要另外去面對贈與稅的問題。
自用住宅地 稅率10%
官員提醒,土增稅稅率一般為20%到40%不等,但如果標的土地屬於自用住宅用地,而且是透過訂立買賣契約的方式來移轉,就可以於申報土增稅時,按照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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