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1004一週新聞重點:
【1】消費稅變10% 日明起正式實施
【2】颱風米塔來襲 營所稅暫繳申報延長至10/1
【3】四師執行業務所得 須申報
【4】法拍地買價低於公告地價 同年度移轉仍須課土增稅
【5】申報遺產稅 別犯三大錯誤
【6】公司買自用車 不能抵稅
【7】未分配盈餘投資免稅 三要件
【8】境外資金投入綠電 享優稅
【9】捐贈器官獲補助喪葬費 不納入遺產申報
【10】拋棄繼承 遺產稅扣除額沒增加
【11】承包工程開發票 兩點不漏
【12】地下停車場對外收費 課房屋稅有優惠
【13】米塔災損申報 把握時效
【14】《稅收》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稅基減除草案出爐,資誠提6重點
【15】未分配盈餘投資抵稅 需兩要件
【16】取回欠款少於本金 免報稅
【17】公司繳納補稅利息 報營所稅可列費用
【18】樓頂增設廣告塔 免房屋稅
【1】消費稅變10% 日明起正式實施
2019/09/30 中央社 中央社
日本實施約5年半的8%消費稅將走入歷史,明天凌晨零時起迎接2位數的10%消費稅時代,日本政府擬把增加稅收用在償債及充實社福經費,但可能衝擊景氣與消費市場,影響有待觀察。
日本消費稅從平成元年的1989年首度開徵以來已逾30年,稅率也從當年的3%歷經幾次調漲。走過平成年代的消費稅,明天就要在令和元年邁入2位數的10%,可說是一大里程碑。這次調漲消費稅,著眼的是確保社會福利經費的財源,並重建日本財政。
● 增稅10月1日上路 店家做最後準備
日本消費稅明天將調漲到10%,今天是8%消費稅在歷史上的最後一天。日本放送協會(NHK)報導,日本時間明天凌晨零時起,除去外食及酒類的食品將適用輕減稅率,消費稅維持8%,許多店家因應價格變動及收銀機的系統切換,正在為10%消費稅做最後準備階段。
除了輕減稅率,許多中小型店家可以提供非現金交易2%到5%不等的點數回饋。
日本許多跨日營業的超市與家庭餐廳等,為了做好增稅準備,將暫停營業進行系統更新。
另外,包括JR、私鐵、地下鐵及公車巴士等交通公司,也會隨著增稅而提高票價。
● 電車等從10月1日首班車調漲票價
雖然消費稅是從明天零時增稅,但各交通公司都將從明天的首班車開始變更稅率;跨今天晚上到明天凌晨的車班,仍維持8%消費稅。
只要今天購買交通票券的定期票及回數票,就算從10月開始才使用,還是可以適用8%消費稅。
計程車資明天出車後將以10日圓為單位調漲,以東京都23區為例,起跳車資從410日圓變成420日圓,起跳里程約1公里多跳第一次表,接下來每233公尺跳表80日圓。
高速公路收費方面,則是從明天凌晨零時前後進入匝道做為區隔,來收8%或10%消費稅。
在日本提款的手續費也會調漲。就日本三大銀行三菱UFJ銀行、三井住友銀行及瑞穗銀行來看,現行108日圓將調漲為110日圓、216日圓的部分則漲為220日圓。
網購部分的消費稅則是以寄貨時間作為區隔。今天出貨的商品就適用8%消費稅,但今天下訂明天以後才出貨的商品,就適用10%消費稅。
● 便利商店與牛丼店起漲時間點不同
在便利商店部分,如果剛好在今天跨明天的時間點結帳,只要第一項商品在收銀機刷條碼的時間是今天,當下購買的商品都可以適用8%消費稅。
牛丼連鎖店原則上並非以零時作為區隔,吉野家是日本時間明天上午10時前、Sukiya(??家)是上午9時前、松屋則是明天下午3時前,都適用8%消費稅。
有國際機構認為,日本若要重建財政,消費稅率有必要調漲到20%以上,但日本首相安倍晉三7月3日曾說,「安倍政府完全沒有考慮再繼續調漲消費稅」、「未來大約10年的時間沒有調漲必要」。
● 日本消費稅未來還漲不漲
安倍這段話是在參議院大選前所說,並向選民訴求調漲消費稅到10%是為了建構一個全世代型的社會福利制度,最終也獲選民認同,贏得參議院大選。
目前預估調漲消費稅到10%可帶來約5.7兆日圓的稅收,日本政府將把約半數稅收作為歲入收入健全財政之用,另外部分稅收用來充實社福經費,這是因為日本社會面臨高齡化課題,社會福利經費支出增加,政府深感難為無米之炊。
日本2018年度社福支出約121兆日圓,預估2025年支出140兆日圓,到2040年時更將高達190兆日圓。
日本包括年金、醫療及照護等社會福利經費,財源主要來自保險費,但每年經費缺口仍需要政府投入逾30兆日圓稅金填補。這個結果導致中央與地方到2019年度結束時,預估總計舉債額將達1122兆日圓,是先進國家最糟的水準。
但重點就在於,消費稅漲到10%就夠了嗎?
● 重建財政 10%消費稅杯水車薪
擔任政府財政制度等審議會委員的一橋大學教授佐藤主光說,消費稅漲到10%也不過是杯水車薪。
佐藤說,國家債台高舉不是因為景氣不佳,考量到隨著高齡化進展而增加的社會福利經費支出,日本的財政已不是能等待10年的狀況,假設進一步再調漲消費稅不是選項之一,什麼都不做就要想解決是不可能的事。
根據日本內閣府估算,就算未來能實現比現在更高的經濟成長,日本財政收支到2025年度仍有2兆3000億日圓赤字。
問題是到了2025年時,日本戰後嬰兒潮的世代都已逾75歲,總數將達2180萬人,高齡化問題更加嚴峻。
佐藤認為,從民眾角度來看,最好是不調漲消費稅,又能夠拿到更多的社會保障給付,但重點在於,現在社會保障的權利與義務是否取得平衡、這個制度能長久運作下去,及能把這個制度留給後代子孫嗎?大家從這些角度來思考問題很重要。
● 回顧過去 消費稅增稅確實衝擊景氣
有民眾擔心,消費稅增稅後會為家庭支出帶來負擔,也可能會衝擊消費市場。
日本上次調漲消費稅是在2014年4月從5%調漲到8%,由於消費者預期心理影響,調漲前先購屋購車的人很多,結果在調漲後因為需求減少,造成個人消費停滯。
從數據上來看,增稅後的2014年4月到6月換算國內生產毛額(GDP)年率為負7.1%,比2011年日本311大地震後景氣惡化的負6.9%還糟。
因為增稅跟景氣惡化風險確有關係,日本政府這次也提出相應對策,例如給予非現金消費的點數回饋、部分家戶能以更划算金額購買商品等,但實際效果仍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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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颱風米塔來襲 營所稅暫繳申報延長至10/1
2019/09/30 中央社
財政部表示,因應颱風米塔導致部分縣市停止上班,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延長至10月1日。
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但因9月30日米塔颱風來襲,部分縣市停止上班,財政部因而展延暫繳申報期間至10月1日。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了配合暫繳申報期間的延長,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系統也將順延至10月1日24時,以利營利事業辦理申報;另外,營利事業持暫繳稅額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的繳納期限,同樣配合展延。
財政部提醒,尚未辦理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請務必儘早報繳;營利事業如果沒有在申報期間內辦理暫繳申報,於10月31日前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2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依今年1月1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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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四師執行業務所得 須申報
2019-10-01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律師、醫師、建築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相關所得要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且無論盈虧都有申報義務,若是未申報又被國稅局發現有實際所得,實際收入高於表訂收入,還會遭到補稅處所罰則。

台北國稅局近來查核發現一筆案例,一位張先生(化名)於2017年2月委託律師王先生(化名)處理民事訴訟,個案歷經判決確定後,王先生卻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而是將張先生這個案子的訴訟收入,直接透過財政部當年度頒訂的「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算出帳面所得,隔年申報為12萬元執行業務收入。
官員表示,後來國稅局查核發現,張先生的委託案共給付律師費60萬元,國稅局以60萬元減除必要費30%後,重新核算王先生綜合所得總額,王先生不僅遭到補稅,也就短報所得額部分挨罰。
官員表示,執行業務者依法應按其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將執行業務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若執行業務者沒有依法申報、沒有依法保存憑證並記帳、無法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針對這三類情況,稽徵機關就會依財政部頒訂的「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代為計算各年度收入額。
然而上述標準並不能做為執行業務者怠忽申報的依據,官員指出,針對未申報的個案,若國稅局主動查核發現實際收入,就會依實際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核定執行業務所得,併入核課綜合所得稅,並針對高於帳載的差額補稅並加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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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拍地買價低於公告地價 同年度移轉仍須課土增稅
2019-10-01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很多民眾誤以為買到法拍土地,只要在同年度移轉,就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其實是錯誤觀念,實務上不一定符合免繳納土地增值稅標準。
官員指出,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要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計算方式原則上是以申報移轉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地主曾經為改良土地所支付的全部費用。
一般而言,移轉現值的審核是以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若是經法院拍賣的土地,除了採拍定日的公告土地現值,若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就會以拍定價額為準。
官員表示,地政機關於每年1月1日公告調整公告土地現值,一般民眾會以為同一年度移轉,就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其實是錯誤的觀念,通常針對土地拍定價額高於公告土地現值的情況,確實同年度再移轉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
然而若是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官員指出,這類個案若同一年度再移轉時,就會發現前次移轉現值低於後來公告地價的情況,也就是低買高賣,仍然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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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報遺產稅 別犯三大錯誤
2019-09-29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民眾對於遺產稅相當關心,國稅局盤點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常見的三大錯誤,包括拋棄繼承時扣除額、延期申報規定以及保單遺產稅申報等,提醒納稅人留意。

首先,當兒女拋棄繼承,由孫子女繼承時,原先享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人數,仍以兒女人數為準。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解釋,這是為了避免當第三代人數比第二代多時,兒女為降低遺產稅,透過拋棄繼承來增加扣除額人頭數。
舉例而言,陳先生2019年4月死亡,留下遺產給子女大陳、小陳兩人,但兩人都拋棄繼承,由兩人的四位子女繼承。
以2019年來說,每人可享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萬元,陳家的情況中,即使最後由四名孫子女繼承,但由於親等較近的子女拋棄繼承,扣除額仍以子女兩名計算為限,合計100萬元。
其次,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遺產稅若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要依規定申請延期。
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如果有正當理由導致無法如期申報的話,必須在申報期限屆滿前,儘快向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延期,最多可延長三個月。
若未如期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除了需要補徵稅款外,還要依遺贈稅法規定,處應納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最後在申報遺產稅時,保單也常是漏網之魚。台北國稅局表示,父母常會為兒女規劃保單,通常由父母擔任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此時所投保的人壽保險,在父母死亡時,由於保單尚未到期,其保單價值歸屬要保人所有,也算是遺產的一部份,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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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買自用車 不能抵稅
2019-09-29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購買九人座以下自用乘人小汽車,若不是提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在申報營業稅時,就不可以提出來作為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舉例,若甲公司以210萬元購買一輛九人座小客車,汽車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取得發票銷售額200萬元、稅額10萬元。甲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列報固定資產200萬元、以進項稅額10萬元扣抵銷項稅額後,想申請退還多付的營業稅。但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是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的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因此甲公司非但不能退稅,還因虛報進項稅額10萬元,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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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分配盈餘投資免稅 三要件
2019-10-0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配合《產業創新條例》修法、新增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近日預告相關子法,明訂三大適用要件,包括適用年度、投資時間以及投資金額,企業盈餘發生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投資的實際支出金額須達100萬元,才能適用。
產創條例今年修正通過,除了將四大租稅優惠延長十年,也新增23條之3,企業若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所稅,希望藉此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促進企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
配合這項修法,財政部近日也預告相關子法。首先,適用年度訂為2018年未分配盈餘,也就是當2020年5月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時,實質投資就可作為減除項目。
第二項適用條件則為投資時間,草案明訂企業要適用產創條例23條之3,必須在盈餘發生年度的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從事實質投資,舉例來說,若盈餘發生年度為2018年,就必須在2021年前投資。
至於投資日認定上,財政部表示,如果是購買建築物,就是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為準;若是自建,則以營建署核發使用執照日為投資日。其餘投資,如軟硬體設備、技術等,就分別以交貨日或取得日期為準。
最後財政部也明訂實際支出金額門檻,包含建築物興建過程支付各期工程款或分期支付購置建築物、設備及技術價款等各項實際支出,必須達100萬元以上。
財政部提醒,草案中也明訂「防避稅條款」,若企業申請盈餘實質投資免稅後,在三年內又將建築物、設備或技術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等,或是變更使用目的遭稽徵機關查獲,就必須依規定補稅並加計利息。
不過,若是因為併購而移轉,在符合企業併購法規定下,且相關設備繼續供生產或營業用途,財政部仍會認定有落實實質投資,這種情況下就無需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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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境外資金投入綠電 享優稅
2019-10-03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指出,為鼓勵台灣綠電產業發展,政府目前推行的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讓綠電投資享有優惠稅率;其次,應注意銷售再生能源憑證的稅務問題,包括所得稅及營業稅的稅率。
由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協辦、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及外貿協會共同主辦的「綠電交易之商機與挑戰」研討會日前召開,資誠營運長吳郁隆表示,全球綠電需求逐漸增加,越來越多企業承諾達成100%使用綠電的目標。在台灣,隨著《電業法》及《再生能源條例》修正後,企業除了直接向業者購買綠電,也能透過綠電憑證來購買再生能源。
資誠再生能源服務主持會計師蔡亦臺表示,境外資金回台法令上路,利用境外資金專法投資綠電,相關資金可以直接享有二種租稅優惠。
第一是實質投資再生能源產業的做法,不論採直接或間接投資方式,回台資金均可享4%或5%的優惠稅率。
第二是透過信託或證券全權委託方式,投資再生能源產業的有價證券、期貨、選擇權等金融商品,回台資金也可以適用稅率為8%或10%優惠稅率,不過就會受到較多限制,單一公司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國內有價證券投資金額20%,且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採特定金錢信託,條件限制又有更嚴格。
蔡亦臺表指出,再生能源業者銷售再生能源憑證,也需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營業稅稅率為5%,所得稅則有二種,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最高為40%,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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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捐贈器官獲補助喪葬費 不納入遺產申報
2019-10-03聯合晚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若是家人過世之前,已經預立遺囑要捐贈器官,遺愛人間,原本相關補貼要併入遺產課稅,但根據財政部近期最新函釋,這筆補貼未來既不用申報為遺產,也不會納入綜合所得稅課徵。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及《捐贈屍體器官移植喪葬費補助標準》,對於死後捐贈器官的遺愛善行,衛福部會酌予補助家屬喪葬費,捐贈眼角膜補助5萬元、捐贈其它器官或捐贈多重器官,則補助10萬元。
官員說,對於這類遺愛人間的行為,過去財政部認為,此筆喪葬費補助雖不用課徵綜合所得稅,但是要併入死者的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課徵;又因為是針對家屬的喪葬費補助,因而也能夠抵減遺產稅中的喪葬扣除額。
官員說,遺產稅目前有1200萬免稅額、123萬喪葬扣除額,近期實際檢視施行成效後,發現將這筆費用列為遺產課稅的作用並不大,從往年的案件來看,大約95%器官移植案件,都不會因為這筆補助課到稅。
官員表示,因此在最新的函釋中,財政部廢止過去的見解,未來這筆器官移植補助將歸屬於「政府贈與」性質,同樣免納所得稅,但也不必列入遺產計稅。
依據衛服部規定,要申請這筆補貼,死者親屬需要檢附申請書、親屬證明文件,以及施術醫院所發下的「捐贈屍體器官移植證明書」等三項文件,提交衛福部接受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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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拋棄繼承 遺產稅扣除額沒增加
2019-10-03聯合晚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官員說,為了避免家人間刻意拋棄財產減少應納稅捐,《遺產及贈與稅法》稅法規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扣除額仍要以拋棄繼承前原本享有的扣除額數為上限。簡單講,拋棄繼承不能增加遺產稅的扣除額。
在了解抛棄繼承的扣除額規定之前,應該先了解遺產稅扣除額規定。一位爸爸過世之後,他所遺留的財產將由家人繼承,但是家人間頓失經濟支柱怎麼辦?南區國稅局指出,稅法上針對這位爸爸的每一位家人,都有遺產稅扣除額的設計,可以減輕繳納遺產稅的負擔。
官員表示,為了讓家人負擔更小,同時也考慮到這位爸爸過去可能肩負養家責任,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是這位爸爸的妻子還在世,可以享有493萬元配偶扣除額;若這位爸爸還要照顧家中年邁的爺爺、奶奶,那麼每一位健在的長輩,都可以享父母扣除額123萬元,若二人都還健在,就能享246萬元扣除額。
這位爸爸過世之後,他的兒女、孫兒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將成為配偶之外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享有每人50萬元卑親屬扣除額。官員指出,然而繼承人若未滿20歲,將以20歲減掉繼承人年齡,每多一年,都可以再加扣50萬元。
舉例而言,譬如一位吳爸爸於今年4月3日過世,膝下只有一位19歲的女兒,當吳爸爸過世後,這位女兒在申報遺產稅時,法律上就會給她100萬元扣除額,因為她差一年才滿20歲,因此除了直系血親卑親屬原本的50萬元扣除額之外,還可以再多扣50萬元。

於是有人會想,已年長的子女抛棄繼承,讓未成年的孫子女繼承,可以增加扣除額,官員說,稅法針對這種想法有所防範。舉例,一位陳爺爺過世,留有二位子女陳先生、陳小姐,但他們選擇拋棄繼承權,讓另外四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爺爺遺產,在這種情況中,扣除額上限仍是以親等較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準。
所以即便四位孫子女直接繼承爺爺遺產,似乎可以享有至少200萬元扣除額(每人扣除額50萬元×四人,未成年還可以加扣),但孫子女已經是二親等,陳爺爺的遺產,還是要以陳先生與陳小姐二位一親等為基準,他們原本只能扣除合計100萬元(每人扣除額50萬元×二人),因此,在這個案例中,繼承遺產的孫子女仍然只能取得100萬元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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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承包工程開發票 兩點不漏
2019-10-02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昨(2)表示,營造業、建築業等業者承包工程,開立發票需要注意二個重點,首先即便施工期間延誤,也必須於承包合約所訂定期限如實開立發票;其次,若因包商延誤或違約,業主直接從尾款扣除賠償金,包商還是要依原始金額開立發票,不可以從發票金額中扣除。

官員表示,營造業、建築業、水電工程業等營業人,常常會採用包工、包料的合約形式,承包其他業者的工程需求,這類營業人在稅法上稱為「包作業營業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當中的「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這類營業人要依照工程合約,在每一期約定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給發包業者。
當工程發生延誤或是其他違約事項,可能衍生違約金或罰款等問題,雙方可能會直接約定從尚未給付的尾款中,直接扣除違約金的額度給付。然而官員指出,依據財政部1986年所作函釋規定,即便直接從尾款抵付違約金,也不能免除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的義務,承包商依然要開立尾款的全額發票,再回頭向發包業主索取收據。
另一方面,由於稅法也規定承包商必須依據依照工程合約時限開立發票,官員指出,即便工程延誤造成業者延後給付尾款,包商依然要於原訂時限內開立發票,並如期申報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營造公司與乙業主簽訂合約承攬景觀工程,契約所載最後一期工程款為新台幣200萬元,約定6月1日付款,但是工程最後逾期完成,乙業主要求甲包商給付賠償金50萬元,但雙方約定由工程尾款抵付,因此乙業主尾款拖遲至6月5日才給付,且實際上僅給付150萬元。
官員表示,在這個案例中,甲承包商仍然要在合約原訂的最後一期時限,也就是於6月1日尚未取得款項時,就依規定開立200萬元統一發票給業主,後續再向業主索取賠償金收據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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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地下停車場對外收費 課房屋稅有優惠
2019-10-02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鼓勵屋主將地下停車場活化使用,地下停車場若是對外收費,將只課徵房屋稅,並不需要依營業用標準課房屋稅;若是住戶自己停車使用,甚至可以免徵房屋稅。
官員指出,屋主將建築物地下室活化使用,如果只是利用地下空間設置機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對內也沒有收取費用,或是僅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等,只要並非營業用途,都符合免徵房屋稅的標準。
不過許多大樓地下空間都已改作停車場經營,不僅提供住戶使用,也可能對外開放收費,官員提醒,這類停車場不論是按車收費或直接出租停車位,雖然有營利,但還是可以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於地上房屋供停車使用,依現行法令,則沒有免徵房屋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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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米塔災損申報 把握時效
2019-10-02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米塔颱風侵襲北台灣,台北國稅局與台北市稅捐處提醒,若民眾因颱風造成損失,綜所稅、營所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等各類稅目,都設有天災損失申報節稅機制,呼籲受災民眾與企業把握時效辦理。
台北國稅局表示,受到米塔颱風災害損失的民眾或營利事業,需要於期限內報請所在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其中有關綜合所得稅部分,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個人損失金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可以書面審核即可,免進行實地勘查;隔年申報綜所稅時,可以列舉為災害損失扣除額,但要減掉保險賠償、救助金等金額。
營所稅部分,營利事業報備災害損失,除提出申請書外,還要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報備損失金額在500萬元以下可以只採書面審核;若是未依規定報備勘查,但還是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損失屬實,只要是未受保險賠償的部分,也能可核實認定。
使用牌照稅部分,北市稅處也提醒,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如因災害受損不堪使用,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報廢登記之前一日為止。若是受損後修復的情況,可在災害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里長或警察機關出具的災害證明、修車廠開立的發票或收據,申請修復期間減免使用牌照稅。
房屋若遭受水災,也可以實際淹水日為準,每30日停徵一個月房屋稅,不足30日以30日計算;要是豪大雨或土石流衝擊,可於災害發生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也可免徵房屋稅,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房屋稅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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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稅收》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稅基減除草案出爐,資誠提6重點
2019/10/05 時報資訊 郭鴻慧
財政部2019年10月2日預告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子法規「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稅基減除之作業辦法草案」,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整理出三要件包括自107年度未分配盈餘開始適用、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從事實質投資、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六大重點包括實質投資範圍、支出內容、投資日認定、投資證明文件、申請程序及變更限制。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峰)指出,六大重點包括:
1.實質投資範圍包含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但不包含購買土地,與資金匯回專法中直接投資適用的支出項目範圍,差異不大,企業適用境外資金回台實質投資者,可同時適用本辦法「未分配盈餘稅基減除」租稅優惠。
2.實質投資支出: 若投資於智慧機械與5G設備或技術,除可適用本辦法「未分配盈餘稅基減除」外,可再同時適用產創條例「智慧機械+5G支出投資抵減」。惟,「智慧機械+5G支出投資抵減」辦法中購置支出金額認定,只有包含設備價款、運費與保險費,不包含為取得該設備的其他支出,本辦法「未分配盈餘稅基減除」的購置支出金額,係指設備價款及為取得營業上使用的一切必需費用(包含運費、保險費、安裝費、進口稅捐等)。因此,本辦法「未分配盈餘稅基減除」對設備投資支出認定的範圍,相較「智慧機械+5G支出投資抵減」辦法,似乎更廣。
3.投資證明文件:除取得認定所有權及付款憑證等相關文件外,因以保留盈餘從事投資,所以另需提供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相關證明文件,提醒企業應留意此項規定。107年度保留盈餘,若108年上半年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沒有做成實質投資的相關決議內容,企業可思考是否再次召開董事會補行該項決議。
4.申請時限與投資證明文件:依財政部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提出申請,無需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投資計畫專案核准。企業若於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辦理ARE申報前已完成投資,可直接自ARE稅基減除;若已申報繳納未分配盈餘稅後才完成投資,可於投資完成日起一年內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5.三年內將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但符合企併法規定辦理合併、分割或收購,且繼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者,不用補稅。有關限制出租部分,實務上,企業可能將自用建築物的部分出租,則是否未出租部分仍可減除?還是全部不能減除?辦法草案內容未見有此說明。
6.實質投資需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3年內完成,以107年度盈餘為例,即自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投入且完成者始有適用;惟,產創條例第23條之3的生效日為108年7月26日,因此,108年7月25日(含)前的實質投資支出,是否可追溯適用此項新規定而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項,仍待進一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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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未分配盈餘投資抵稅 需兩要件
2019/10/04 工商時報 林昱均
我國6月三讀通過《產創條例》修正案,新增「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之稅基減除」條款,財政部近日預告其兩大適用要件,第一是要運用三年內未分配盈餘、第二則是實質投資金額需達百萬元以上,同時符合兩標準才能以實質投資抵減未分配盈餘稅。
財政部根據產創條例23-3條新修正規定,預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草案」,其預告期間60天,最快將在今年12月中上路。
官員表示,「企業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條款目的主要是鼓勵企業固定資本形成,以提升經營效益及轉型升級之需求,實質投資範圍包含興建或購置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
企業若以2018年以後的未分配盈餘做實質投資達百萬元,只要在該盈餘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請,可做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抵稅,企業最快在明年5月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稅時即可適用。
官員指出,企業有兩種時間點可申請,第一種是每年5月在申報前兩年的未分配盈餘時直接提供投資證明,可立刻減稅。第二種是在5月申報後提出申請,但按照子法規,企業就必須採先繳後退,先繳前兩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稅、後續提出證明後,國稅局再核退稅款。
實質投資文件包含三類: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投資證明文件、原始憑證影本如興建或購置之契約書影本、進口報單或收據,還有一般證明如工程成本明細表、使用執照。認定投資日則以這三類文件的所有權登記、核發使用執照、完工驗收時間點為主。
官員提醒,財政部已核釋未分配盈餘條款與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可併用。若企業將2018年轉投資收益依循資金專法匯回,可讓原本稅率從20%降到8%,若有實質投資甚至可到4%。
公司匯回資金與境內所得用在投資擴廠後、若無分配股東情況,剩下即為未分配盈餘,必須課徵5%稅負,若企業將這部分未分配盈餘又用在二次實質投資,可依支出再抵減稅負。換言之,專法可讓企業匯回資金兩次投資各有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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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取回欠款少於本金 免報稅
2019-10-02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高雄國稅局表示,債權人透過強制執行,取得被積欠的部分款項,只要金額沒超過原本借出的本金額度,可以視為沒有所得,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不必申報、也不必課稅。
高雄國稅局最近接獲一通林小姐的電話,她借錢給另一位友人陳先生,取得陳先生的本票擔保債權,然而借款期限屆期,陳先生卻無法清償,林小姐因而提出本票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卻不清楚取回的款項,是否需要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官員指出,依照《民法》規定,清償人所提出的給付,要依序抵充費用、利息跟本金。但是實務上由法院強制執行財產的案件,債權人多已無法與債務人直接取得聯繫,對債權人而言,若拿到的金額還不夠清償本金的債權,直接以民法規定來認定,因而產生應稅所得,恐怕也會損及債權人權益。
為解決這個問題,根據財政部今年最新函釋,債權人以其未獲清償之本金及利息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所獲配款項,如果債權人願意主張這筆清償為本金的一部分、不包含利息,可以放寬認定依雙方約定為主。
官員表示,要符合這項規定,債權人要向國稅局提出三種證明之一,一種是與債務人約定的證明;第二種是向法院聲明這筆清償屬於本金的證明;第三種則是郵局存證信函。
至於這位林小姐的問題,在法院強制執行後,若獲償金額不足以清償本金,後續林小姐向國稅局提出證明文件後,當年度這筆所獲償款項,就不用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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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公司繳納補稅利息 報營所稅可列費用
2019-10-02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昨(1)日表示,公司組織若是過去報稅有疏漏,可能會遭到補稅並加計利息,這類款項在繳納之後,其實可以在當年度申報營所稅時,以費用列支節稅;但是因為延誤申報而產生的滯報金、怠報金,則不能列為費用節稅。
官員指出,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最容易遇到二種補稅罰及利息,第一種是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每年應辦理的營所稅暫繳申報、年度申報,因為申報有問題而遭補稅並加計利息;第二種則依《稅捐稽徵法》,自動補報或是行政救濟確定後的補稅及利息;其實除了這二種補稅利息之外,原則上只要是各種稅法上的補稅滯納利息,都可以作為費用列支。
然而並不是所有稅法上的罰則都可以列支費用。官員表示,各種稅法所規定加徵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在法律上為避免抵銷處罰效果,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都不能列為公司營運的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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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樓頂增設廣告塔 免房屋稅
2019-10-02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昨(1)日表示,自家房屋加設裝置是否課稅,要看是否增加「房屋使用價值」,因此像頂樓廣告塔、外部廣告牆等,不在房屋稅課稅範圍;但若是裝潢項目包含牆壁及屋頂,譬如頂樓加蓋,就很容易被認定為應稅的改裝。
財政部官員指出,房屋加設裝置是否應課房屋稅,這是累積數十年的問題,早在1973年財政部就作出函釋,針對房屋頂樓增建廣告塔,用途上並不會增加房屋使用價值,只會增加房屋的重量負擔,因此並不用課徵房屋稅。
至於廣告外牆的部分,官員指出,原則上房屋稅看的是屋內的使用情形,因此外牆張貼廣告,一方面不會增加房屋稅應稅面積,另一方面也不影響房屋本身作為住家用或營業用的認定。
針對頂樓加蓋棚架,官員指出,財政部1981年則有作出另一函釋,若搭建未設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這類棚架只有遮陽、蔽雨的功能,能增加的房屋使用價值也很有限,因此這類簡陋的棚架,也可免予課徵房屋稅,譬如大樓天井頂層加蓋防雨、未做其他用途,也可以免課房屋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所以不僅是領有使用執照的合法房屋,無照違章房屋也要申報課徵房屋稅。
官員表示,民眾常於房屋頂樓、陽台外圍加建牆壁、房屋增建夾層、於一樓前後搭蓋建物,這類增加房屋使用空間的做法,都要併入房屋面積核課房屋稅。要判斷頂樓加蓋是否為應稅房屋面積,可以觀察是否有屋頂,以及樑柱、牆壁等架構,若屋頂與架構兼具,就很可能會歸為應稅房屋面積。
官員提醒,若有新建、改建等情況,應在裝潢完成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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