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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0227 十八則重點新聞


 0225-0227一週新聞重點

1】海外股權掛美籍子女 10%以上都要交稅

2】贈屋節稅未必管用 忽略這件事恐繳更多稅

3】新聞中的法律/個資法補漏洞 接軌GDPR

4】酬勞員工支出 不能扣抵

5地價稅清查 鎖定四大類

6】大陸.資金.對策/開曼和BVI新法 衝擊台商資金調度

7】出售受贈與房產 自住6年再賣 節稅兩頭賺

8】維京、開曼群島免稅天堂不再 會計師:留或不留 都要評估因應措施

9演唱會售票 先辦課稅手續

10公有房地供實驗教育 免稅

11】房貸利息列扣 須戶籍登記

12】父母贈屋節稅 當心得不償失

13公司宣布解散 45天內申報營所稅

14】避稅天堂幻滅 開曼落實經濟實質

15《大陸金融》陸稅務總局:小微企實際稅負將降至5

16凱博觀點/引進外部投資人 做好事前準備

17免稅天堂不再 精算設點成本

18台商專欄/留意「金稅三期」體制

 

1海外股權掛美籍子女 10%以上都要交稅

2019-02-25世界日報 記者謝雨珊/艾爾蒙地市報導

許多華人父母為了子女的美好將來,喜歡在子女不知情之下,將海外資產受益人掛上子女名字,或者使用子女名義投資海外股份、轉讓海外股份到子女名下。會計師指出,新的國際稅法可能讓占10%以上小股權持有者有稅務負擔;簡單來說,父母的「善意」,可能造成子女承擔納稅義務。

 

川普稅改不僅影響個人、企業所得稅,就連國際所得稅也顛覆了過去30年的概念。以往凡是海外收入,只要不將利潤匯進美國不需付稅,只有將錢匯進美國時才需付稅。但自201811日起,不管是否將海外收入匯入美國,凡是在海外持有10%以上股權,都可能要交稅。

 

會計師梁俊鍇說,在國際稅務改革中,有一項針對美國納稅人的海外投資收益所得課徵所得稅--即海外投資所得累積盈餘遣返稅。無形資產所得稅(簡稱GILTI稅)是遣返稅的延續,也是稅改後年度海外投資收益的課徵方式。不管是否真的有利潤分配給美國納稅人股東,只要每年有海外投資收益,都必須申報GILTI稅,並在當年繳稅。同樣,美國納稅人持有10%及以上的海外投資公司股份,都需填寫5471表格並繳納GILTI稅。

 

梁俊鍇以個人持有的公司舉例,A先生在中國大陸設有公司,為了以後讓兒子繼承該公司,早早就將公司部分產權放上兒子名字,但兒子是美國公民,自川普通過稅改後,只要A先生公司有利潤,兒子在當年就得繳稅,「這將造成孩子未來面對許多繳稅問題」。事實上有納稅義務的投資人也一樣,只要投資某公司超過10%以上,即使沒有管理公司,也得讓公司提供資料申報與付稅。

 

會計師葉俊麟也指出,新稅法提供納稅人低稅賦,主要是鼓勵海外更多產業與金錢回流美國。國際稅法非常複雜,川普稅改後更加複雜。若父母將產權轉移給兒子,除了涉及國際稅法外,也另有贈與稅與遺產稅的問題。若是持有雙重國籍更麻煩。

 

梁俊鍇強調,其實不管使用哪國護照,只要是美國納稅義務人(公民、綠卡與在美居住每年超過183天)、持有海外10%股份,都得繳納GILTI稅,「現在逃不掉了」。事實上在美國「肥咖」(FATCA)與「肥爸」(FBAR)、中國CRS法令等資訊交換平台出現後,已經沒有任何避免繳稅的方法了。

 

梁俊鍇說,稅法不是個體,而是連貫的。海外資產沒有申報,現在被逮到不僅要繳納欠稅金額,還需繳納總金額的50%罰金。「若還有稅沒繳,或海外資產沒申報,在條件允許下,建議越早參加自首計畫越好。因為越後面的自首計畫條件也越差」,不趕緊處理,遲早會出問題!

 

葉俊麟認為新的國際稅法有非常多複雜的規定,報稅細節最好請教會計師,並詢問未來投資規劃是否有可能造成孩子無謂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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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贈屋節稅未必管用 忽略這件事恐繳更多稅

2019-02-25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即時報導

父母贈屋節稅要注意!如果忽略未來子女出售時的財產交易所得稅,整體稅負有可能比直接贈與現金還高。會計師建議,傳承不動產給子女時,一定要考量房產未來用途,才能有效評估整體稅負,以免得不償失。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吳能吉表示,不動產贈與金額的計算,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房屋按房屋坪地現值,往往比市價還低,因此不少父母透過贈與不動產節稅,不過他提醒,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後,這種節稅方式必須要「停、看、聽」。

 

吳能吉指出,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後,子女將適用新制的房產出售時,是以受贈時較低的房地現值,按政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作為取得成本,並按15%~45%稅率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除非子女自住滿六年後再出售,才可享10%優惠稅率及免稅額400萬元。

 

吳能吉表示,除了贈與稅外,也不能忽略財交稅,若沒有考量房產未來的使用規劃,兩種稅負合計,有可能比直接贈與現金所需負擔的贈與稅還要高,不僅沒省到稅,反而虧更大。

 

舉例而言,曾先生於2018年打算贈與財產給女兒,如果直接贈與5,225萬元現金,按20%贈與稅率並扣除累進差額375萬元後,需繳納稅額626萬元;但如果曾先生以5,225萬元買房產贈與女兒,其房地現值合計1,000萬元,扣除贈與免稅額220萬後,以10%贈與稅率計算,僅需繳納贈與稅78萬,可足足省下548萬元贈與稅。

 

不過,假如女兒三年後以總價6,000萬元出售該房地,扣除受贈取得的成本1,000萬元後,必須按20%稅率計算財交稅為1,000萬元,若再加上先前贈與稅的78萬,整體稅負高達1078萬元,比起一開始就贈與現金所需負擔的贈與稅還要高出許多。

 

除非女兒自住滿六年後再出售,可以享有400萬免稅額及10%優惠稅率,以6000萬元出售的話,扣除成本及免稅額後,再乘以10%稅率,財交稅共460萬元,加上先前負擔的贈與稅78萬元,合計538萬,較直接贈與現金的稅賦還低,仍有節稅效果。

 

吳能吉提醒,贈屋移轉前,必須注意贈與目的與該房產日後用途,到底是要自住、處分、出租或是傳承,如果忽略子女出售時所需繳納的財交稅,節稅不成反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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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聞中的法律/個資法補漏洞 接軌GDPR

2019-02-24經濟日報 莊植寧

號稱史上最嚴格的歐盟「一般性個資保護規則」(GDPR)去年525日正式上路,各方可能受影響者莫不嚴陣以待;日前科技巨擘Google違反相關規範而遭判罰5,000萬歐元,成為GDPR上路以來的開罰首例。

 

筆者不打算重複論述關於GDPR的基本介紹,而希望具體談論GDPR與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重要差異,以提供企業在個資保護上的遵法比較參考,並且開啟個《資人資料保護法》修法動能。

 

首先,GDPR與台灣個資保護法的重大差異,即是「目的限定原則」的規範及運用,此為GDPR個資保護法制的重要核心原則,在GDPR5條第1項第b款有明確規定;該原則並適切反映在GDPR6條第4項,關於目的外使用已蒐集的個資行為規範,建構目的相容性標準的要求。

 

也就是說,在目的限定原則要求下,個資管控者就已蒐集的個資,從事任何原目的外使用行為,原則應被禁止,除非後續使用目的能為原始蒐集目的所包容,此即「相容性標準」的判斷,GDPR另設三種無須進行相容性判斷的例外情形,兼顧個資合理運用利益。

 

舉例而言,甲在乙銀行開戶,並且簽訂借貸契約,乙因此取得基於開戶與借貸目的下所需的個資。一年後,乙使用這些個資,計算甲可否符合更為適合的借貸方案,而後推薦予甲。

 

在該案例中,由於後續使用目的與原始目的都是基於「借貸」需求,應可認定彼此之間具有相容關係,乙得依GDPR6條第1項第f款的正當利益權衡事由,從事這項目的外使用行為,無須重新取得資料主體同意。

 

然而,如果乙是將甲的個資分享給丙保險公司做為保險規劃使用,此與原始目的不具相容關係,除非乙取得甲的同意或基於法律規定所為,否則不得將其個資交付予丙。

 

再以近日臉書上回響熱烈的「十年挑戰」活動為例,有論者質疑,或許臉書是藉此蒐集大量臉部資料挪作他用。暫且撇開陰謀論,假設臉書只是單純發起一項有趣的活動,透過使用者的照片上傳行為(當事人同意),讓使用者比較十年前後的差異。而後,臉書發現比對當事人十年前後的照片,有助於臉部辨識演算法的改進,或許可以透過台灣個資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或第7款「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等事由,默默將先前基於當事人同意所取得十年前、後的照片,挪用於改善臉部辨識演算法。

 

臉書此一目的外利用照片的行為,可能符合台灣個資法關於目的外利用個資行為的規範,卻無法通過GDPR6條第4項規定的「相容性標準」要求。

 

據此而論,相較於GDPR重視目的限定原則的立法展現,台灣個資法規範並未充分反映「目的限定原則」要求,不利於資料主體的個資權利保護。尤其是個資法第16條與第20條關於個資目的外利用行為的規範,欠缺類如GDPR6條第4項之目的相容性要求,嚴重戕害目的限定原則帶來的個資保護作用,此項闕漏應在未來修法時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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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酬勞員工支出 不能扣抵

2019-02-24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依據營業稅法規定,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舉例,像是公司舉辦尾牙餐會,提供獎品摸彩、活動場地租金、主持費、藝人表演費等,都屬於酬勞員工性質,無法扣抵銷項稅額。

 

台北國稅局表示,近期常接到營業人詢問尾牙餐會相關支出,其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銷項稅額?國稅局表示,這些都屬酬勞員工的貨物或勞務,因此不能扣抵。

 

此外,最常接獲營業人詢問的問題,包括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租金費用進項稅額可否扣抵?國稅局指出,稅法認定上,同樣屬於酬勞員工支出,因此也不能適用扣抵。

 

假設營業人自行興建員工宿舍,成為固定資產,且所有權未移轉給員工,就不具有酬勞員工性質,進項稅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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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價稅清查 鎖定四大類

2019-02-24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為健全土地稅籍並維護租稅公平,今年度地價稅清查作業已陸續展開,各地方稅務局表示,針對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農業土地及其他減免地價稅等四大類土地,將列清查重點,提醒納稅人注意。

 

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土地,如果變更使用,必須主動向稽徵機關申請改回一般稅率課徵,不可心存僥倖。

 

以自用住宅而言,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清查重點除了核對房屋有無供營業使用及設立戶籍是否符合條件外,也會透過國稅局租賃所得資料來交叉比對,查看房屋是否有出租情形。

 

描述: 經濟日報提供

 

至於工業用地部分,如果工廠已經停工或歇業,或是遭工業主管機關註銷工廠登記證、未依核定規劃使用等情形,地方稅務局也都會一一檢視,作為查核重點。

 

另一項清查重點則是農業用地,稅務局強調,農業用地可申請不課地價稅,但實務上常發現,有農地變更使用,作為違章工廠、資源回收廠、堆置營建廢棄土等非農業使用,或農舍有增建、變更使用等,這些情形都須依規定恢復課徵地價稅。

 

針對減免地價稅土地,包括常見的騎樓用地、供公眾通行道路用地、寺廟用地、學校用地等,稅務局將查核是否有變更使用情形,而導致不符減免標準或要件。

 

每年111日是地價稅開徵期間,符合土地稅法規定可適用特別稅率或可申請減免地價稅者,土地所有權人可依規定在開徵40日前,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為了避免這些優惠稅地在變更使用後,未依規定改課一般稅率,因此稽徵機關每年定期展開清查,以維護租稅公平。

 

以桃園市來說,今年地價稅清查作業已經全面展開,預計持續進行到9月底;台北市、台中市、彰化縣等地方政府,自今年初開始也都已經展開清查,提醒納稅義務人,所持有土地如使用情形變更,不符合按特別稅率課徵情形,或減免地價稅原因、事實已消滅,就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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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陸.資金.對策/開曼和BVI新法 衝擊台商資金調度

2019-02-24 經濟日報 劉芳榮(富拉凱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BVI和開曼要求企業提供當地稅務居民證明文件,將導致銀行比照辦理從而影響台商資金安排與調度。

 

開曼和BVI官方同時公布新規定,要求自今年1月份起,這兩地的境外公司都必須提供第三地稅務居民身份,相關執行細則3月份會再出台正式實施,這對長期以來以BVI公司作為tradingholding的台商,或是以開曼公司作為上市主體,在香港或台灣F股上市的台商來說,將面臨巨大且根本性的改變。

 

其實BVI和開曼官方要求必須實質運營的規定,不得以過去紙上公司的形式存在,早不是什麼新鮮事,因為兩年前,汶萊官方就對汶萊的境外公司開了第一槍,而且比BVI和開曼官方的規定更嚴格,是直接作廢汶萊的境外公司,一點喘息的機會都沒有,造成當時很多以汶萊為控股公司進到大陸投資的台商,被迫不得不將大陸境內公司的海外汶萊母公司,轉股成香港或其他境外公司控股,讓台商莫名其妙地白白繳了不少股權轉讓的企業所得稅。

 

此次BVI和開曼官方雖沒有直接作廢自己的境外公司,但萬一真的嚴格執行所謂的“實質營運”,也就是要求要有辦公室,要聘用員工,要取得當地稅務居民身份證明,那殺傷力其實和汶萊官方直接作廢汶萊的境外公司也沒什麼不同。

 

對台商來說,因為開曼的設立費用和每年的維持年費較貴,如果不是為了符合香港或台灣F股上市的規定,很少台商會設立開曼公司,台商多是設立BVI、薩摩亞或是模里西斯等維持成本較低的境外公司,一來作為進入大陸投資登記的母公司,二來也用作三角貿易,也就是trading的中間公司,這當中最核心的價值是用境外公司開立銀行帳戶,也就是在台灣的銀行開立OBU帳戶,或在香港、新加坡等地的銀行開立帳戶,讓資金隱藏在這些境外公司所開立的銀行帳戶中,是長期以來台商賴以生存的資金安排與資金調度模式,也是台商在海外經商非常關鍵的競爭力所在。

 

從汶萊到BVI、開曼,再到薩摩亞也被列入洗錢的黑名單地區來看,台商所熟悉的境外公司或三角貿易模式,未來將面臨以下兩大衝擊:

 

必須取得稅務居民身份,也就是必須實質納稅

 

BVI和開曼官方不是要求設立BVI和開曼公司的企業,必須在這兩地實質經營,而是要求出具全世界任何地區之一的稅務居民證明文件,換言之,就是BVI和開曼官方為了避免自己被列入國際洗錢黑名單中,轉而要求設立開曼和BVI公司的企業,必須找一個地方實質運營,也就是找一地方繳稅,至此,可以說BVI和開曼作為免稅天堂的過去正式走入歷史。

 

不是符合官方規定而已,銀行勢必也會比照官方要求,要開戶的企業出具稅務居民身分的證明

 

台商最需要擔心的,不只是開曼和BVI官方要求的稅務居民證明文件,而是銀行基於本身反洗錢的要求,避免重踏過去銀行因沒有遵守反洗錢合規要求,動輒被處以數億美元罰款的老路,所以銀行一定會嚴格跟隨BVI和開曼官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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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出售受贈與房產 自住6年再賣 節稅兩頭賺

20190226 工商時報 林昱均/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稅制上路後,我國不動產市場呈修正態勢。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會計師吳能吉25日建議,如果是父母贈與的不動產,未來出售前仍以房地合一制課稅,建議可自住6年再賣出,可適用10%優惠稅率與400萬元免稅額。

 

吳能吉指出,自20161月後取得、獲贈的房地產都屬於房地合一稅制範圍內,持有1年內賣出要課徵45%財產交易所得稅、12年為35%,210年為20%,超過10年才是15%,須考量稅負再賣屋。

 

過去不少父母常以不動產贈與子女的傳承規畫,因為不動產贈與金額的計算相當優惠,土地是按照公告土地現值、房屋則按房屋評定現值,兩者均顯著低於市價,甚至到3成左右,因此贈與稅可間接省下近7成。

 

2016年房地合一稅制上路後,不僅以受贈時較低的房地現值按政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為取得成本,且按15%~45%稅率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等於1年內取得不動產一賣出,45%獲利都會被政府收取。

 

因此,一旦子女在2016年後才受贈不動產就會適用房地合一稅制,雖然父母省下近7成贈與稅,但子女如果要短期賣出,還是會被課高稅負。

 

吳能吉表示,解套方法第一是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持有2年內的不動產可享20%稅率。第二則是自住滿6年,且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沒有做為營業或出租用途,將適用財產交易所得400萬元免稅額與10%優惠稅率計稅。

 

吳舉例,A先生2018年初以5,000萬元買房產(房地現值合計1千萬元)贈與女兒,房地現值1,000萬扣除220萬元贈與免稅額後,按10%稅率計算贈與稅即為78萬元。相較於贈與現金5,000萬元、按20%計算贈與稅率、扣除累進差額375萬元,贈與稅可省下547萬元。

 

惟一旦A先生女兒在1年內將房屋以6,000萬元售出,扣除1,000萬元現值成本後再按45%稅率計算財交稅負即為2,250萬元,超過1/3總額都成稅金。

 

但如果A先生女兒自住6年後再售出,其財交稅負為460萬元(6000萬減除1,000萬元現值與400萬免稅額,最後按10%計稅),一來一往即可省下1,790萬元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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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維京、開曼群島免稅天堂不再 會計師:留或不留 都要評估因應措施

2019-02-26 聯合報 記者林宸誼╱即時報導

以往不少台商為了轉投資中國大陸,紛紛在號稱免稅天堂的BVI(維京)、開曼群島設立紙上公司,不過自2019年起這些免稅天堂公司在歐盟要求下,最快須在2020年底提交年度報告,如果無法證明公司實質營運,將會被註銷登記。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廖哲莉表示,台商應留意目前租稅天堂公司從事活動在新法令下相應之經濟實質要求,盡早規畫並諮詢專業機構,了解申報規定並評估滿足經濟實質之人事成本與營運成本增加幅度,若企業選擇保留境外公司,待施行細則公布後,需進一步評估集團能否承受因滿足經濟實質而增加營運成本;如果決定裁撤集團境外公司,須評估能否承擔因境外公司解散清算,而需處分資產或股權及組織重整稅務成本,還要考量合約重新擬定與簽約主體變更等議題。

 

廖哲莉指出,為了落實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之反租稅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行動方案,歐盟檢視全球許多國家與地區之稅制,依據「租稅透明度、租稅公平及符合BEPS行動方案」之反避稅三項認定標準,將不符合標準者列入黑名單或觀察名單(即灰名單),為避免落入歐盟稅務不合作黑名單,許多有租稅天堂之稱的國家,於201911日正式生效,要求於當地註冊登記之公司須有經濟實質。

 

廖哲莉進一步解釋,經濟實質法案規定從事「相關活動」之「相關個體」須辦理年度申報說明營業活動、公司收入、費用及其員工人數等,並通過「經濟實質性測試」,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百慕達等地之法案內容大同小異。原則上,「相關個體」包含所有在租稅天堂註冊登記之公司和合夥組織,除非是其他地區之稅務居民且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相關活動」則有控股公司、基金管理、融資乃至智慧財產權(IP)相關業務等九大項。

 

廖哲莉表示,所謂「經濟實質性測試」之必要條件,包括:一、須在境內進行產生核心利潤之活動(即本業所得活動);二、針對相關活動進行適當管理,例如:1. 董事須具有相當管理之知識及專業、2. 於境內召開董事會應有一定頻率、3.境內召開董事會應有一定之出席人數、4. 境內召開董事會應有策略性決定、5. 董事會議程應放置於租稅天堂境內;三、依所得水準,在境內具有適當的營運費用、實體(如維持營業地點、工廠、財產及設備),及足夠且具備適當資格的全職員工。

 

相關個體若為單純控股公司,經濟實質性要求程度較低,僅須在境內具有適當人員與場所並符合公司法所有申報規定,即可視為通過經濟實質性測試;另一方面高風險IP公司則適用較高之認定標準,除前段所述之要件,亦須高度控制與無形資產相關之發展(Development)、強化(Enhancement)、維護(Maintenance)、保護(Protection)及利用(Exploitation)之DEMPE等功能。

 

廖哲莉表示,此項經濟實質法案影響層面甚廣,可能擴及企業集團之海外控股公司、境外資金借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IP公司、F股公司、家族投資公司等。再者,就多數台商企業而言,其境外公司實質管理處所大多在台灣,但在我國實質管理處所規定生效前仍非我國稅務居民不符合相關條件,因此仍無法免除經濟實質的法案規範。

 

若以上受規範之相關個體無法通過經濟實質性測試,或者未按規定提出聲明或辦理年度申報者,可能被處以美金數千至數十萬元不等的罰鍰;情節嚴重者甚至可能遭註銷登記,申報人或公司負責人也會有罰鍰與刑責等連帶責任。

 

廖哲莉指出,該法案規定可能之申報義務,包含:一、年度聲明。其內容涵蓋租稅天堂公司之基本資訊及是否從事相關活動等,雖尚不需申報收入、費用及員工數等細節,但可預期的是,當地主管機關可能以該聲明為依據,檢視該個體是否遵循經濟實質相關規定,故企業仍須審慎填寫聲明書,必要時應諮詢專業人士;二、年度申報。包括相關個體從事之活動、營業收入與費用、員工數、營業場所等,該等申報內容與移轉訂價三層文據之國別報告相似度極高,但經濟實質年度申報並無門檻規定,亦即無論有無收入或所得多寡都要申報,可能變相成為租稅天堂獨有之無門檻國別報告。據此,如未來資訊交換或稅捐機關要求提示該項申報資料,無經濟實質卻存有利潤或掛名員工之海外公司應如何往前走,亦需提早規劃。

 

廖哲莉認為,若考慮保留集團的租稅天堂公司,為了增加經濟實質勢必會提高集團營運成本,例如聘僱一定數量且具備適當資格之董事與員工,將增加人事成本;如有董事須遠赴租稅天堂開會,差旅費會提高;若涉及外包,還有專業服務費用;須有實際營運場所地址,因此郵政信箱(P.O. Box)可能不再適用,租金費用也將提高。

 

從相關活動角度而言,單純控股公司之經濟實質要求較低,增加之營運成本也相對低;反之,高風險IP公司為維持相當程度之DEMPE功能,所需人員、費用、資產設備與場所等也將是最高標準,其營運成本增加幅度也會是最多的。然而,是否付費即了事,則需密切注意未來國際情勢發展及歐盟態度,因為功能與實質增加了,除控股公司外卻仍不繳稅,因此,從國際租稅角度而言各國稅捐機關可否接受,仍待進一步觀察。

 

以往運用租稅天堂隱藏利潤避稅的現象氾濫,低稅負和免稅天堂地區已成各國追稅目標,以及OECDBEPS行動方案打擊對象。若經濟實質法案僅是要求實質和資訊申報,恐無法達成防杜跨國避稅與租稅公平的最終目標,透過資訊交換才能達到真正的租稅資訊透明化。

 

廖哲莉指出,目前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及百慕達等租稅天堂,除身為英國屬地,必須自動提供資訊給英國政府外,同時也有簽訂OECD主導之多邊主管當局協議(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MCAA),可與其他簽署國交換金融帳戶資訊(CRS)和移轉訂價國別報告(CbCR)。

 

CRS MCAA為例,目前已簽署國除了上述租稅天堂地區,還有大部分歐盟會員國、中國、香港、澳門、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等國。若租稅天堂經濟實質資訊自動交換仿照CRS/CbCR MCAA模式,加上近來租稅天堂是各國追稅目標之一,不排除CRS/CbCR MCAA簽署國會積極加入租稅天堂經濟實質資訊交換機制,換言之,常見台商轉投資之中國大陸、香港、日本、東南亞國家等,都有可能因此取得台商集團租稅天堂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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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演唱會售票 先辦課稅手續

2019-02-25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翁至威/台北報導

民眾或營業人臨時舉辦各種娛樂活動,如果有售票或收取費用,必須事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娛樂稅登記及課徵相關手續,以免受罰。

 

台北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不少營業人舉辦演唱會,卻未依娛樂稅法規定,在舉辦前向演出地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登記、票券驗印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導致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稅捐處呼籲,舉辦活動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應事先向活動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辦娛樂稅相關手續,如未依規定在舉辦前辦理登記及代徵手續,將會被處以1,500元至15,000元罰鍰;如未代徵繳納娛樂稅,除追繳稅款外,還會處以五至十倍罰鍰。

 

不過,如果學校核准設立的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的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全部收入作為學生團體使用者,可以免徵娛樂稅,但仍應在舉辦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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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有房地供實驗教育 免稅

2019-02-25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實驗教育機構如雨後春筍般出現,財政部昨(25)日發布解釋令,符合一定條件的公有土地或房屋,供團體或機構辦理實驗教育者,可比照一般公私立學校,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實驗教育三法通過以來,實驗學校、參與學生數成長情形相當顯著。財政部表示,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供其教學使用之公有土地,免徵地價稅;供其教學使用的公有房屋,以參與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籍都設在公立學校為限,可免徵房屋稅。

 

財政部表示,依稅法規定公有土地及房屋供學校直接使用者,才能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考量公有土地及房屋供團體或機構依非學校型態條例規定辦理實驗教育,經教育部認屬教育體制之一環,且性質及精神與學校相近,因此特別發布解釋令。團體或機構依非學校型態條例辦理實驗教育,必須符合條例規定,在固定場所辦理或可申請使用公立學校閒置空間,為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並落實教育基本法鼓勵政府及民間辦理教育實驗的精神,因此核釋公有土地及房屋提供辦學,可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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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房貸利息列扣 須戶籍登記

2019-02-25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民眾購屋、貸款後所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列舉扣除。不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要列報這項扣除額,必須在課稅年度辦妥戶籍登記,且以一屋為限,列舉額度上限30萬元。

 

北區國稅局表示,在所得稅法中,之所以規定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是為了鼓勵民眾購置自用住宅。依規定,民眾可以當年度實際支付金融機構的利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在不超過30萬元限度內申報扣除。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必須在課稅年度於該址辦理戶籍登記完成,且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並以一屋為限。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2015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其配偶所有房屋的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近16萬元,但最後因為甲君及配偶,都沒有在當地設籍,因此不符合購屋借款利息扣除要件,遭到國稅局否准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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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父母贈屋節稅 當心得不償失

2019-02-25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父母贈屋節稅要注意!如果忽略未來子女出售時的財產交易所得稅,整體稅負有可能比直接贈與現金還高。會計師建議,傳承不動產給子女時,一定要考量房產未來用途,才能有效評估整體稅負,以免得不償失。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吳能吉表示,不動產贈與金額的計算,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房屋按房屋評定現值,往往比市價還低,因此不少父母透過贈與不動產節稅,不過他提醒,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後,這種節稅方式必須要「停、看、聽」。

 

吳能吉指出,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後,子女將適用新制的房產出售時,是以受贈時較低的房地現值,按政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作為取得成本,並按15%~45%稅率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除非子女自住滿六年後再出售,才可享10%優惠稅率及免稅額400萬元。

 

吳能吉表示,除了贈與稅外,也不能忽略財交稅,若沒有考量房產未來使用規劃,兩種稅負合計,有可能比直接贈與現金所需負擔的贈與稅還要高,不僅沒省到稅,反而虧更大。

 

舉例而言,曾先生於2018年打算贈與財產給女兒,如果直接贈與5,225萬元現金,按20%贈與稅率並扣除累進差額375萬元後,需繳納稅額626萬元。但如果曾先生以5,225萬元買房產贈與女兒,其房地現值合計1,000萬元,扣除贈與免稅額220萬後,以10%贈與稅率計算,僅需繳納贈與稅78萬,可足足省下548萬元贈與稅。

 

不過,假如女兒三年後以總價6,000萬元出售該房地,扣除受贈取得的成本1,000萬元後,必須按20%稅率計算財交稅為1,000萬元,若再加上先前贈與稅的78萬,整體稅負高達1,078萬元,比起一開始就贈與現金所需負擔的贈與稅還要高出許多。

 

除非女兒自住滿六年後再出售,可以享有400萬免稅額及10%優惠稅率,以6,000萬元出售的話,扣除成本及免稅額後,再乘以10%稅率,財交稅共460萬元,加上先前負擔的贈與稅78萬元,合計538萬,較直接贈與現金的稅賦還低,仍有節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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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司宣布解散 45天內申報營所稅

20190227 工商時報 林昱均/台北報導

企業經營不善或財務困難,往往需要將公司先做重整或停業。國稅局提醒,如果公司宣布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依照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必須在當天為止辦理當期決算,並在45日內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

 

官員指出,一般企業必須按照決算與清算規定,在限期內申報並繳稅。而獨資合夥企業雖然不用計算企業營所稅額,但還是要辦理申報,並將這些所得額列為獨資人或合夥組織者個人的營利所得,並且併入個人綜所額計稅。

 

我國自2019年起,獨資合夥企業可免課營所稅,改採併入綜所稅計算,對於初期營收不高或仍在虧損的小企業主更為有利,可從一般中小企業2019年的營所稅率19%降到個人綜所稅率,解散時也依照出資比率計算個人營利所得。

 

小規模營利事業雖不用申報決算,由國稅局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但同樣會將收入歸併到企業主的營利所得。

 

官員表示,當企業主決定要解散事業,第一是處理財務報表與債務,必要時可申請破產。第二則是公司解散決算、清算程序。第三則是處分資產移轉。

 

所謂決算是指本會計年度中的企業所得稅款,企業確定解散後除了要在10天內就已扣繳憑單申報、15天內完成營業稅申報外,也要在45天內完成當年度的決算,最後整理企業資產期間為清算程序,該期間的收入則是要在清算結束日起30天內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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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避稅天堂幻滅 開曼落實經濟實質

20190227 工商時報 林昱均/台北報導

 

描述: https://img.chinatimes.com/newsphoto/2019-02-27/clipping/656/a18a00_t_01_02.jpg

 

開曼群島22日首次公布經濟實質細則規定,資誠(PwC)在26日歸納其重點。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曾博昇表示,在開曼地區設立的公司、合夥組織等將受經濟實質要求,投資基金與境外稅務居民企業(如海外分公司)可被排除,台企若註冊為我國境外控股分公司有望解套。

 

不過,曾博昇強調,按細則規定,如果是註冊於當地做為控股公司,仍須當地有員工、營業處所及董事會。另外,董事會必須證明董事適任資格,還要有一定數量的董事於「開曼當地」出席,且每年至少要有一次董事會議。以歷年制公司來說,必須在20201231日前做第一次實質申報。

 

開曼群島定義的施行細則也涵蓋實質營運活動,如果是註冊於開曼之一般公司(非控股公司)須有配銷收入、具備人員及營業處所,也要有執行適當的接單、倉儲、物流、行政活動等。

 

開曼政府在細則中訂定,企業雖然可將實質營運活動外包給在開曼當地的第三方公司執行,但是公司還是要管理、監督外包行為。

 

曾博昇指出,申報期限依照新舊公司的不同,既有公司有半年的緩衝時間,起算日為201971日,但新設立公司就要即日起滿足經濟實質要件。而最晚的申報日期則統一為「財務年度」後1年,以歷年制計算則為20201231日。

 

若企業違規,第一年將裁罰1.2萬美金,第二年加重處罰,罰則為12萬美金與25年有期徒刑。若連續兩年不改善,開曼政府將通知當地商業司,並訴請法院提出行政命令或停業要求。

 

施行細則也提及,雖然開曼地區的規定排除了他國稅務居民與企業,但受限於國際CRS(共同申報準則)規定,開曼稅局將依照國際資訊交換的要求,將他國企業於當地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給母公司註冊國或最終受益人國家。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廖哲莉則表示,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百慕達等地的法案內容大同小異,相關規定相去不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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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大陸金融》陸稅務總局:小微企實際稅負將降至5

20190226 時報資訊 【時報-外電報導】

據經濟參考報報導,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劉寶柱226日表示,按照新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的實際稅負將從原來10%降到5%,稅負比原來降低一半。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今天以「實施普惠性企業所得稅減免,助力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為主題開展在線訪談活動。劉寶柱表示,此次新政策對網友單位是有影響的,並且是利好消息。假設單位今年符合新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應納稅所得額和去年一樣,按照新規定,該單位的實際稅負將從原來10%降到5%,稅負比原來降低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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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凱博觀點/引進外部投資人 做好事前準備

2019-02-27 經濟日報 張耀仁

許多新創企業的發展過程中,不乏外部投資者身影,而天使輪、A輪、B輪、C輪融資等名詞,也不斷在資本市場被提及。外部資金猶如翅膀,讓好的創業概念加速茁壯,展翅高飛。

 

對創業者而言,出讓部分股權以取得資金,可避免經營因囿於資金而錯失商機。

 

然而,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企業需面對投資前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簡稱DD)之考驗。如何在盡職調查階段彰顯企業價值,以利後續協商投資條件,則是重要的課題。

 

在與投資者接觸前,企業必須做好以下準備:

 

一、可持續性及可複製性的商業模式。投資者著眼未來,商業模式是否具有可持續性,是否具備進入障礙,都是觀察重點;而模式具有可複製性,則可在取得資金後擴大規模,發揮效益。

 

二、良好的帳務品質。提升帳務品質,讓財務報表反映過往經營實績,接受投資方檢視,是首要之務。

 

三、完善商業計畫書(Business Plan, BP)。BP是投資者了解企業的媒介,內容涵蓋公司的營業模式、主營產品、競爭者分析、投資架構、近年財務報表、財務預測等,使投資者透過簡潔篇幅對企業作通盤了解並進行評估。

 

四、資金用途與投資方出場機制。投資者也關注其投入資金將用於何處,是否有助於提高公司價值。

 

另外,公司也需思考投資者出場機制,例如是否有IPO計畫?未來的股利分配政策?或投資方股權在未來以約定價格回售?這些因素直接影響對投資效益的評估。

 

由上可知,企業想取得資金,不但需做好本業,還要針對投資方關注的議題進行萬全準備。把公司的『賣相』打扮好,方能取得更有利的投資條件。企業宜借助專業機構協助規劃,以在融資過程中獲得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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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免稅天堂不再 精算設點成本

2019-02-27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免稅天堂陸續引進經濟實質要求,企業設點避稅愈來愈難,其中,開曼群島已率先發布施行細則。會計師建議台商應及早評估去留,要留在免稅天堂地區,衍生的營運成本能否承擔;若決定撤退,清算成本、稅務成本甚至供應鏈變更,都得全盤檢討。

 

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廖哲莉表示,經濟實質年度申報內容與移轉訂價三層文據的國別報告相當類似,且無收入或所得門檻規定,可說是「無門檻國別報告」,未來租稅天堂公司要留或要走,必須提早規劃。

 

廖哲莉表示,若考慮保留集團的租稅天堂公司,為增加經濟實質,勢必會提高集團營運成本,例如必須聘雇一定數量且符合資格的董事與員工、董事必須遠赴租稅天堂開會,人事成本、差旅費都會增加;此外,未來租稅天堂是否會因全球反避稅壓力而開始課稅,也是集團評估去留重要考量之一。

 

反之,如決定裁撤集團租稅天堂公司,除了評估能否承擔解散清算成本、處分資產或股權組織重整的稅務成本外,還要考量合約重擬與簽約主體變更等議題;如涉及營運模式及供應鏈變更,就須全盤檢討重組方案。

 

在數十個被視為免稅天堂的國家中,開曼群島近期已率先發布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曾博昇表示,所有開曼設立的公司、合夥組織等,皆視為應申報主體,必須在20201231日前首次申報,不過境外稅務居民企業與投資基金可排除在外。

 

境外稅務居民企業是指開曼公司在其他國家作為稅務居民,且相關收入及所得在當地納稅,公司必須提出其他國家的稅務居民證明、稅籍編號或稅務申報書等證明文件,才可排除在外。

 

描述: 免稅天堂公司去留步步為營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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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台商專欄/留意「金稅三期」體制

2019-02-26 經濟日報 陳冠辰

大陸近年不僅積極開放,也建立以「金稅三期」為主的現代化財政管理體制。雖然只要是合法的完稅所得都可申請匯出,但仍有不少企業或個人因交易不當導致資金操作陷入風險,故瞭解目前法令規範、調整營運結構有其必要性。

 

20175月中國人行發布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措施通知後,同年7月起執行的三項重大規定:一是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範在中國境內、外資金匯款往來額度,尤其對現金存取一日內不得超過5萬人民幣,自然人境內資金單日往來不得超過50萬人民幣等的規定;二是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不僅嚴謹要求境外個人在大陸開戶的控管,並對大額存戶(600萬人民幣以上)進行風險觀察;三是增值稅發票開立新規範,已將發票流、物流及金流統合為一,有虛開發票、虛購發票及未開票交易者,都將在金稅三期系統上呈現異常,被列入查核對像。

 

緊接著國辦函〔201784號提出關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而91日起每天採集境外單次提領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紀錄,以對資金不當提領進行即時管理。201811日起已將銀聯卡境外提現修正為以每人每年10萬人民幣,故習慣以銀聯卡在境外提取現金者要注意額度控管,避免被列入洗錢關注對象。

 

上述政策都是台商必須瞭解的,尤其未來進行土地或股權轉讓的重大交易評估,切勿再以過往所謂「市場潛規則」來處理,否則一不小心變成逃漏稅且資金無法合法匯出,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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