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9-1123一週新聞重點:
【1】申報醫藥扣除額 須減除保險給付
【2】招待客戶支出 認列有限制
【3】大陸.資金.對策/兩岸銀行存單質押監管差異分析
【4】防洗錢+CRS夾擊 KPMG:企業要及早因應
【5】資金回台享10%優惠稅率
【6】企業列報交際費 須取得憑證
【7】共有房地持分買賣 適用自宅重購退稅
【8】隔代扶養 可列教育扣除額
【9】房屋包租代管省很大 每月最高6000元租金免稅
【10】勤業眾信:大陸新一波轉讓定價 瞄準跨國企業利潤水平
【11】在陸艱困民企 將可延緩繳稅
【12】反避稅衝擊 台商稅務風險增
【13】台商資金回流法案 財長:公平稅制原則不會變
【14】台灣移轉訂價查核 邁向新時代
【15】陸反避稅新體系 台商風險高
【16】國人兩岸所得 須一併申報
【17】五年內未作農業使用 受贈農地須繳贈與稅
【18】土地未辦理繼承登記 繼承人們須共同納稅
【19】全球反避稅 企業留意風險
【20】陸民企有難 稅繳可延三個月
【21】全都露!美向梅根課稅追到英王室
【22】陸反避稅調查 轉鎖定服務業
【23】贈與稅免稅額 這樣算錯很大
【24】非故意漏報 處罰減輕
【25】欠稅未逾繳款期限 仍可能遭扣押財產
【26】正大專欄-BEPS下新移轉訂價文據的審閱重點
【27】二等親0元買賣 要課贈與稅
【28】勞工退職金計稅 可扣除自提儲金
【29】飲料固形物逾18% 免貨物稅
【30】名家觀點/名模條款…不能只考量稅損
【31】交叉移轉財產逃贈與稅 補稅千萬
【32】會計師新業務 應評估洗錢風險
【33】父母贈婚嫁財物 享百萬免稅
【34】二親等假買賣真贈與 踩紅線
【35】利用交叉移轉規避贈與稅 補稅上千萬
【1】申報醫藥扣除額 須減除保險給付
2018-11-18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其領有保險給付的部分,應以減除保險給付後的差額列報,否則將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額項下,包含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是針對個人因為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例如病房費、藥物費等,在計算所得淨額時可扣除。
不過,如果納稅義務人有取得保險理賠,且理賠原因與醫療費用是來自同一場病痛,就應該扣除保險給付後,就其差額列舉申報。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綜所稅,如選擇採取列舉扣除方式,須注意符合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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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待客戶支出 認列有限制
2018-11-18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為了經營所需,常常會以各種形式招待客戶,而在國稅局認定上,可分為獎勵金或交際費兩種性質。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如果屬於獎勵金性質,則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時可以「其他費用」核實列支,且不限金額;但若是交際費性質,就應該列報為「交際費」,並設有上限。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是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只要達到一定銷售數量或金額,就招待旅遊或是餽贈禮品,這種方式在性質上類似獎勵金的促銷費用,應按其他費用核實列支,同時不限金額,可以真實反映企業經營利潤。
不過,如果無特定條件招待客戶,也就是一般作公關、建立良好關係的客戶招待,國稅局將會認定為交際費,主要是以增加未來交易為目的,其對客戶的招待,與營業收入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國稅局比較其他費用以及交際費差別,其他費用並沒有天花板,只要核實列報,反映實際銷售情況即可;但交際費就會依據進銷貨淨額、行業性質等,分別訂定可列報上限。
該局舉例指出,近期在查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的其他費用當中,含有餐費、禮品餽贈等項目支出,合計350萬元,甲公司向稅局說明,這是與客戶往來餐敘、年節禮品等支出。
但經稅局核定,這些支出項目應該屬於交際費,不應列為其他費用,結果轉正列報名目後,甲公司合計列報的交際費也超過上限,最後遭到國稅局全數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招待客戶時,應要清楚了解在申報所得稅時,應該以其他費用或交際費列報,且不可因列報其他費用無上限,就以此做為避稅手段,否則將會因不符規定遭到國稅局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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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陸.資金.對策/兩岸銀行存單質押監管差異分析
2018-11-18經濟日報 陳敏婧(富拉凱資本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與企業融資部 中
大陸監管機關不允許銀行將存貸掛勾,台資銀行在大陸須小心應對以免踩到監管紅線。
定存單質押融資是兩岸金融機構習慣使用的擔保融資方式,尤其以貸款行與存單存款行為同一主體居多。台資銀行在大陸依據客戶動用貸款情況,允許客戶分批提供本行定存單,這種「依動撥金額分批提供定存單」的方式對客戶雖然非常靈活,在台灣應很常見,但從大陸監管角度來說却存在一定風險。
大陸監管機構明確要求銀行不得將存貸掛勾,也就是貸款業務和存款業務必須嚴格分離,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大陸銀監會早期公布的《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和《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中雖然允許存單質押,但其實是「存單直貸」,也就是借款人以現有的定期存單作質押,從銀行取得一定金額的貸款,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一種擔保貸款業務。存單質押和不動產抵押一樣,所有權人均為先擁有該資產,再以此作為擔保獲得銀行融資,活化了自己的資產,而不是根據銀行的擔保要求,事後購買不動產或形成定期存單用於擔保。
在雙方就貸款業務的擔保條件進行協商時,如果銀行要求客戶將資金轉入本行,形成定存單用於質押,則有「以要求客戶提供存款的方式作為發放貸款先决條件」的「存貸掛勾」嫌疑,因此,「依動撥餘額徵提存單N成設質」,本質上違反監管機構「不得存貸掛勾」的要求。
此外,「依動撥餘額徵提存單N成」的做法,也是違反了《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以及《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中,關於「貸款數額一般不超過存單金額9成的限制,存單金額覆蓋貸款本息」的規定。為防止在表述上給主管機關感覺存在存貸掛勾,批覆書中關於存單質押的表述應避免出現前述字樣,而是要調整「銀行根據客戶還款能力、經營狀況等合理確定貸款金額」,證明客戶是自願以定期存單作為質押擔保。至於定存單金額未覆蓋貸款本息部分,銀行將採取合理措施控制貸款風險。
在大陸,企業的定期存單是依據開戶證明書向存款銀行申請開具,大陸允許貸款銀行以他行的存單做質押,但在操作時須注意核實定存單真實性,為了便於兌現,貸款銀行還應要求企業提供取款密碼。
審查是否存在「存貸掛勾」行為,重要指標是看「起息日」,若存單起息日在借款合同簽字之際,則存在重大嫌疑。因此,銀行應避免存單起息日期晚於借款合同簽字日期或同一天,而大陸部分地區銀監局要求更嚴格,甚至會要求起存日期應早於批覆書日期。目前並無法規對存貸掛勾涉及的起存日期有明確標準,所以實務中要具體把握充分考量所在地監管機構的執法尺度。
實務中,部分銀行出於業績考量,造成企業被「加量放貸」,也就是銀行在給企業發放貸款時附加條件,要求企業在貸款中扣留一定比例作為客戶在此銀行的存款。這種「以貸轉存、體內循環、滾動發放存單質押貸款」的做法存在兩方面危害,第一是變相提高利率,增加企業融資成本;第二是存單資金來源於貸款,並沒有起到擔保的風險緩釋作用,全部風險還是留在銀行內部。
「以貸轉存」行為被監管多次禁止,所以台資銀行在大陸應遵循審慎經營規則,嚴格審查定存單資金來源,防止客戶利用貸款資金轉為定期存單,對於本行或聯行存單質押情形下,須更小心防範,防止企業利用關聯企業操作,保護銀行別踩到大陸監管機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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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洗錢+CRS夾擊 KPMG:企業要及早因應
2018年11月20日 工商時報 文/蔡淑芬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本月來台進行第三輪洗錢防制評鑑,政府與受評鑑機構無不嚴陣以待,深怕評鑑結果不佳,遭APG評為「加強追蹤」名單,將嚴重影響台灣企業競爭力。此外,因應全球反避稅浪潮,台灣明年將實施共同申報準則(CRS),金融業在洗錢防制與防止避稅上,將有更嚴格的管制規定,這也大大影響企業的營運與稅務管理策略。
為協助企業掌握全球洗錢防制與反避稅新趨勢,KPMG安侯建業日前舉辦「CRS啟動:企業經營新思維」研討會,邀請財政部政務次長吳自心、兆豐金控董事長張兆順,及華南金控副總經理丁新典分享最新法令規定,以及金融業因應情況。
安侯建業主席于紀隆致詞時表示,隨著全球反避稅發展趨勢漸趨明朗,各國政府依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提出的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行動計劃(BEPS),陸續推出包括移轉訂價企業主檔(Master File)或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Report)等新的反避稅法令。
此外,OECD提出的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台灣也已預定於明年開始實施。金融機構將於2020年6月首次申報,我國主管機關預計同年9月首次與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交換金融帳戶資訊。對此,于紀隆建議,企業應掌握金融機構因CRS所產生的業務與營運新趨勢,調整企業及個人稅務治理概念,才能創造企業價值並增加營運競爭力。
吳自心則表示,為因應國際反避稅,財政部已經完備營利事業受控外國公司(CFC)與實際管理處所(PEM)等相關法制作業,目前正「等待日出」,意即只要滿足相關條件,隨時可以實施,建議企業必須及早做好準備。
針對明年即將上路的CRS,吳自心指出,參考國際標準,與台灣簽訂租稅協定的國家,須進一步簽訂「主管機關協議」(CAA)才能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目前台灣正與32個租稅協定夥伴國,推動洽簽CAA,目前進展還算樂觀,預計2019年12月底前就會公布應申報國家名單,金融機構宜及早準備。
張兆順會中分享金融業如何因應洗錢防制與反避稅浪潮。他指出,金融業在洗錢防制與CRS雙重夾擊下,「很痛苦,但也有新商機」,銀行雖要耗費大量的法遵成本做好認識客戶(KYC)、建置客戶風險評級機制,與建立交易監控模型,但從中也可獲取商機。若台商受這雙重因素影響而回台,「銀行生意可能做不完」。他表示,過去海外投資選擇多又有節稅誘因,因此吸引高資產族群資金移往海外,若未來資金回流,金融業財富管理有龐大商機。另外,政府鼓勵資金回台投資前瞻、五加二產業及新創事業等,也有利於銀行授信業務發展。
張兆順指出,根據各方說法,目前台灣約有五兆元資金滯留海外,受洗錢防制與CRS夾擊,加上中美貿易戰、中國大陸投資環境轉變等因素,已有許多台商有意將海外資金匯回台灣,政府也希望引導資金回台投資。目前正在研議海外資金回流的相關配套。但即使有租稅特赦,資金匯回仍應遵守洗錢防制規定,意即所有匯款交易,都要面臨金融機構的洗錢防制查核。所以,金融機構如果要迎接此商機,一定要先健全洗錢防制之制度,並提升財富管理的能力。
丁新典則指出,台灣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過去主要提供境外客戶外幣金融服務,但隨著產業外移及國際化趨勢,愈來愈多台商將OBU作為資金調度的重心。也因此,政府將銀行OBU業務視為高風險業務之一,並要求銀行在去年底前針對OBU客戶進行嚴格審查,以因應今年APG現地評鑑,以及明年即將實施的CRS。
丁新典表示,拜三年前美國肥咖法案(FATCA)實施所賜,各金融機構無不積極建立作業規範,強化人員訓練及法規遵循,並建立資訊系統,「那時引發許多銀行反彈,因為增加許多作業成本」。然而,也因為相關系統在那時陸續建置完成,如今銀行已更有能力辨識資金的來源,也更能妥為因應APG評鑑以及明年CRS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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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資金回台享10%優惠稅率
2018年11月20日 工商時報 呂雪彗/台北報導
為因應肥咖條款上路,財金部會大選後擬加速研擬「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專法,引導台商資金回流。除設立專戶控管資金流向外,據悉,專法上路一年內,將匯回資金投入5+2產業創新、長照、前瞻等實質投資,擬給予10%優惠稅率,第2年予12%,以獎勵台商將資金優先投資台灣。
但財金高層強調,APG(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剛結束新一輪評鑑,為遵守國際「自願稅務遵從(Voluntary Tax Compliance, VTC)」,相關立法必須符合國際規範,全案尚未拍板,不能讓台商資金回台反有洗錢之虞。
全球肥咖條款陸續上路,加上中美貿易雙重夾擊,海外台商資金有匯回迫切需求,企盼政府給予合法管道回台。據悉,財金部會將研擬專法,但會兼顧「洗錢與資恐防制、資金有效管理、租稅公平」等三大原則立法。
據悉,財政部已完成一份「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專法草稿,其一重點就是在金融體系設立信託專戶,有效控管回台資金流向,不讓資金流向不動產或匯率炒作;而央行會特別關注回台資金額度不影響匯率波動。
第二項重點,就是引導回台資金到5+2產業創新等實體投資,若在一定期限投入實質經濟,將給予優惠租稅獎勵。據悉,初步規劃是專法生效第一年給予10%優惠稅率,第二年給予12%優惠稅率,法人及個人一律適用。
知情人士說,台商資金匯回不必然涉及課稅問題,但也不會「租稅特赦」。資金回台在專戶控管時,台商就必須先依法繳稅,但當資金投入實體產業投資時,政府第一年予10%優惠稅率,對繳交20%營所稅的法人或最低稅負的個人而言,相當於減徵一半稅率;第二年才投資產業者予12%稅率,等於多繳2%稅金,相當減徵8%稅負。也就是說,用優惠稅率抵扣回台時繳交之稅負。
除投入5+2產業創新項目外,前瞻及長照等實質投資項目都適用。至是否開放創投或綠色債券投資酌予優惠稅率,也在討論中。
知情人士說,政府另訂專法不希望違反洗錢防制國際規範,財政部正積極收集各國相關做法,年底歐盟也要檢視「租稅不合作國家」名單。租稅優惠如何設計,府院年底前才會拍板,必須符合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及APG規定,並事先向APG報告。
至台商投資多少額度才能適用優惠稅率,擬由經部擬子法認定投資產業項目,及相關門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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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業列報交際費 須取得憑證
2018年11月20日 工商時報 林昱均/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若取得百貨公司、量販店、餐飲、服飾、加油等消費性發票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必須留存統一發票或收據列在帳簿上,否則會被認定為個人消費或其他非本業費用、遭國稅局補稅。
官員指出,不少企業會在尾牙或是年節發放百貨公司禮券做為交際費,但如果未能拿出進項憑證舉證購買人與支用人,也無法證明有業務用途,則該筆費用仍視為個人消費,不得列報為支出。
根據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企業列報交際費有上限規範,以全年進貨淨額在3,000萬元以下企業為例,不得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1.5,若使用藍色申報書則不得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2。如果全年進貨淨額超過3,000萬元至1億5,000萬元的企業,超過3,000萬元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1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則不能超過千分之1.5。
列報公司交際費須具備不同憑證,官員表示,若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則以統一發票為憑,即使合作對象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商家也要索取普通收據,免記帳簿。如果是購入物品如餐券、禮券或其他產品等,必須在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保留統一發票或收據。
官員舉例,某鋼鐵業A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從營業稅進項憑證歸戶資料,發現A公司取得百貨公司發票達百萬元,雖A公司說明為購買百貨公司商品禮券為用在員工的三節獎金,並帳列當年度之交際費、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等科目,但因為A公司並未保存其發票憑證、無法證明,最後遭要求補稅並裁罰1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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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共有房地持分買賣 適用自宅重購退稅
2018-11-19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重購退稅是常用的節稅方式,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昨(19)日表示,兩人持分共有房地,其中一人將另一處單獨擁有的房地賣給另一人,以「交換」共同持有的土地,這種情形只要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一樣可以適用重購退稅。
一般而言,家人之間可能因為繼承、一起買入等因素,常會共同持有幾筆房地,也可能因為結婚等因素而考慮重新調整土地持分情形。稅務局舉例,甲君與妹妹持分共有三筆房地,甲君在2018年6月向妹妹購買共有房地的持分,並在2018年9月出售另外兩筆單獨所有的房地給妹妹,供自宅使用。稅務局表示,以甲君案例,可認定為「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適用重購退稅。
所謂的重購退稅,必須符合民眾所出售與購買的房地,都是自用住宅的前提,並且在買入五年內,都必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至少一人設立戶籍登記,且不能任意移轉或改變用途,例如出租或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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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隔代扶養 可列教育扣除額
2018-11-19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家庭形式越來越多元,尤其隔代教養家庭也相當普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19)日表示,如果父母因故無法扶養子女,而由祖父母代為扶養時,同樣可以依規定減除孫子女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表示,依民法規定,父母有扶養子女義務,但如果「因故」無法扶養,原則上由祖父母擔任第一順位監護人。因此,祖父母只要實際扶養孫子女,且孫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符合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條件,或五歲以下符合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條件者,都可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規定列報扣除。
國稅局解釋,所謂「因故」無法扶養,可能的情形包括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
南區國稅局表示,如果納稅義務人今年5月申報106年度綜所稅時,符合扶養孫子女等條件,卻忘記列報減除教育學費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者,可以重新填寫一份完整申報書,向原申報國稅局申請更正。
其中,除了因「死亡」情形無須檢附證明文件,其餘情形應視情況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才可以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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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房屋包租代管省很大 每月最高6000元租金免稅
2018-11-19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內政部推動包租代管,預計今年底可達到3,000戶。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昨(19)日表示,租賃條例已經上路,房東將房屋交付包租代管,契約時間達一年以上者,每屋每月最高6,000元租金收入免稅。
而如果交給業者代管的房屋是作為社會住宅使用,則是每屋每月最高可有1萬元的免稅額,而且必要費用率可以60%計,稅可以省很大。
加入包租代管享有稅負優惠,台北國稅局指出,依據今年6月上路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只要是個人房東委託包租代管,由業者專案管理,且契約時間達一年以上,每屋每月最高可享6,000元免稅額。
此外,房東租賃所得的必要費用,原本以租金收入43%計算,但加入包租代管的房東,其月租金6,000元至2萬元部分,可以53%作為必要費用率,至於超過2萬元部分,再回歸43%計算。
而如果是將房屋透過地方政府核准的租屋業者代管,作為社會住宅使用,可享有的稅負優惠又更多了。國稅局表示,這樣的愛心房東每屋每月最多有1萬元租金免稅額,且必要費用率可以60%計算,省稅省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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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勤業眾信:大陸新一波轉讓定價 瞄準跨國企業利潤水平
2018-11-20聯合報 記者蔡敏姿╱即時報導
上海德勤稅務師事務所北京分所合夥人賀連堂今(20)日在論壇上表示,在大陸新一波轉讓定價體系下,稅務機關將更強調以風險管理為導向的「全球一戶式」跨國企業利潤水平監控系統。企業在滿足合規性的同時,應制定「最低合規性披露」方案,以降低風險。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日舉辦稅務論壇,聚焦「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簡稱BEPS)對台商海外投資、營運的影響。賀連堂在台上表示,長期以來大陸稅務機關借助其所蒐集的「企業公開信息披露、合規性申報」等大量資訊,逐步建立並持續完善稅務大數據資料庫。同時,參考多項稅務風險預警數據及訊息展開選案工作,透過多管道、多維度的指標,分析評價納稅人稅收遵從等級和畫分風險應對等級,發現具有潛在風險的目標企業時,將對其開展進一步的檢查。
賀連堂建議,企業在滿足合規性的同時,應制定「最低合規性披露」方案,在資訊正式披露前進行風險評估,以瞭解潛在影響並最大化降低或消除風險。
至於大陸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部分,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林淑怡表示,自2019年1月1日起,大陸將開始全面實施個人所得新稅制,其中,新修改的183天稅務居民身分判定規則,以及新增加的反避稅條款,皆彰顯出大陸對於增加執行CRS力道的決心。因此,納稅人應適時檢視境內外居住天數、資產配置及投資架構情況,分析其商業安排及利潤歸屬合理性,進而評估潛在的稅務風險。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執行副總經理陳文孝指出,台版CRS將於2019年1月啟動既有金融帳戶盡職審查程序,且預計於2020年9月開始進行第一波資訊交換機制,長期在海外經營之台商企業,將可能因此衍生相關稅務風險。
勤業眾信稅務部移轉訂價負責人張宗銘表示,稅務機關將就集團利潤配置、稅負分布及集團各成員之功能進行比較,並比對集團移轉訂價政策與價值鏈配置能否合理說明。隨著稅務機關取得更多資訊,並瞭解集團供應鏈及價值鏈運作,單一個體之常規測試結果可能已無法滿足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勢必會重新檢視集團利潤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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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陸艱困民企 將可延緩繳稅
2018年11月21日 旺報 記者龔俊榮/綜合報導
年關腳步近了,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決定送一個大紅包給艱困的民營企業好過年。根據稅務總局發布最新通知,明確表態落實政府目前實施的各項減稅措施,凡是有困難的民企可以申請辦理延緩繳稅的優惠,以紓解企業資金壓力。同時三令五申要求各地稅捐單位嚴禁向企業徵收「過頭稅」,並確保總體不增加企業負擔,確保企業社保繳費實際負擔實質性下降。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官網19日發布《關於實施進一步支援和服務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26條措施,包括減稅降負、改善經商環境、嚴禁違規徵稅等面向。其中減稅降負列為首要目標,要不折不扣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確保企業實質減負
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負責人黃運表示,一直以來,稅務部門都堅持對民營企業一視同仁,今年前3季,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小微企業共享受減稅1437億元人民幣,年增41.3%,減稅幅度不小。
這項通知可說是稅務總局送給民企的大紅包,只要有困難的民企,都可辦理延期繳稅,讓企業在年關將近的時刻,可以紓解資金周轉的壓力。
民企關心的社保費用,也在這次通知明文規範,配合目前政府積極研究調降社保費率的建議,原則上不會再增加企業負擔,並確保企業社保繳費實際負擔實質性下降。
過去企業最大的困擾之一,就是被稅捐單位盯上,要求繳交「過頭稅」。如今正當民企亟待紓困,國家稅務總局明令各地方稅捐單位嚴禁徵收過頭稅,避免無謂增加企業的成本負擔。
加速稅改簡政便民
在簡政便民方面,國家稅務總局也決定加速改革,今年底前將再取消20項涉稅證明事項。2019年,對民營企業等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送的資料再精簡25%以上。另外,今年底簡化手續事項,有超過50%只要辦理一次即可,2019年將把比率提升至70%。
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高培勇20日在「2018(第十六屆)中國企業競爭力年會」建議,減稅降費應聚焦為企業降低成本,其次,不應用擴大赤字方式減稅降費,而是應以政府縮減開支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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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反避稅衝擊 台商稅務風險增
2018年11月21日 工商時報 林昱均/台北報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20)日舉辦「台商,您『稅』得好嗎?」稅務論壇。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林宜信指出,我國台商在CRS(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與中國反避稅條款、所得稅修正案之下,可能衍生重大稅務議題。
我國財政部於106年底已頒布CRS辦法,並在今年公布最高一千萬元之罰則,金融機構須在明年底前完成高資產帳戶盡職審查,並在後年9月根據CAA(主管機關協定)做首波自動資訊交換,等於我國企業在海外、境外企業於我國稅務資訊將透明化。
另外,中國也調降稅務居民門檻,一旦台商在中國居住滿183天即列為當地稅務居民,若連續5年都被列入則適用中國版CRS條款,在境外100多個國家之稅務與帳戶資訊將被「看光光」。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林淑怡建議,台商應適時檢視境內外居住天數、資產配置及投資架構情況,分析其商業安排及利潤歸屬合理性,進而評估潛在的稅務風險。
不僅CRS,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指出,我國也已正式進入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時代。財政部參酌BEPS行動計畫,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簡稱TP查準)。
企業若全年營收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合計達30億元,且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達15億元者,必須在今年底提交集團主檔報告給稅務機關;而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達270億元者也得在年底前遞交國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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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台商資金回流法案 財長:公平稅制原則不會變
2018年11月21日工商時報 林昱均/台北報導
為因應CRS與洗防法夾擊台商,行政院決定選後加速研擬「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專法,引導台商資金回流投入5+2產業創新,擬給予第一年10%、第二年12%的優惠稅率。
財政部長蘇建榮昨(20)日出席「107年度校園雲端發票e起來競賽活動」頒獎典禮時表示,洗錢防制資金控管是由金管會、央行主導,投資標的則是經濟部著墨,財政部是擬定稅制。整體來看,蘇建榮認為還是要跨部會協商,詳細稅率還須討論,但他強調,稅制的公平合理、洗錢防制跟有效控管等大原則不會改變。
據了解,財政部已完成「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專法草案,引導回台資金到5+2產業創新等實體投資,若在一定期限投入實質經濟,將給予優惠租稅獎勵。初步規劃是專法生效第一年給予10%優惠稅率,第二年給予12%優惠稅率,法人及個人一律適用。
不過,蘇建榮受訪時指出,目前整體草案還在跨部會討論中,稅率高低程度仍在考慮中,但有效控制資金控管將是重要原則。他也承諾,不會像以前遺贈稅調降時代讓資金隨便進來。
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林淑怡則表示,CRS潮流下,其他國家如香港、中國、新加坡,已針對高資產帳戶做盡職審查並做自動資訊交換,不少台商因此期待能獲得租稅特赦,成為合法資金並回台,「將資金匯回台灣,他們比較放心。」
然而,台商資金回台的首要關鍵還是在區分「本金」與「利得」,尤其在我國各部會都喊話要有效控管資金,若台商難以舉證,最糟的情況將是匯回資金全數被列為利得並課稅,可能按照最低稅負制課徵20%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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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台灣移轉訂價查核 邁向新時代
2018年11月21日 旺報 記者葉文義/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20日指出,我國已正式進入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時代。2018年底,符合一定門檻的營利事業,須提交國別報告(CbCR)及集團主檔報告(Master File)予稅務機關。她說,台灣的跨國企業必須體認到多數國家及國際組織共同打擊避稅之決心,推測不出5至10年,企業避稅可迂迴的地方將不再有,建議企業作好一個長治久安的投資架構調整及營運布局,利潤配置應與功能、風險及價值創造一致。
宋秀玲說,未來,我國稅務機關除了會參考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發掘移轉訂價避稅高風險案件外,亦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提出的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行動計劃(BEPS 8-10),有關無形資產定義、發展、價值提升、維護、保護及利用(DEMPE)之利潤分配原則、風險承擔判斷原則等規定,來進一步修正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簡稱「TP查準」),同時,加強關係企業間的無形資產交易查核。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林宜信表示,各國政府均已完成BEPS行動計畫之相關立法,我國財政部亦積極配合OECD腳步,完成相關反避稅之法規,期望能接軌國際。未來,企業除了關心新法案所新增的稅務遵循要求外,更應持續注意國際相關立法動態,以因應未來的稅務風險挑戰。
勤業眾信稅務部移轉訂價負責人張宗銘表示,稅務機關將就集團利潤配置、稅負分布及集團各成員之功能進行比較,並比對集團移轉訂價政策與價值鏈配置能否合理說明。因此,隨著稅務機關取得更多資訊,並瞭解集團供應鏈及價值鏈運作,單一個體之常規測試結果可能已無法滿足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勢必會重新檢視集團利潤配置,企業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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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陸反避稅新體系 台商風險高
2018年11月21日 旺報 記者葉文義/台北報導
上海德勤稅務師事務所北京分所合夥人賀連堂20日表示,在大陸新一波反避稅的移轉訂價調查體系下,稅務機關將更強調以風險管理為導向的「全球一戶式」跨國企業利潤水平監控系統。他提出警告,台商過去擺放在大陸的利潤過低,屬於中等或高等風險,台商有必要就這個新系統做預判工作,企業的政策也要調整,否則必將會受到大陸稅務局進行移轉訂價調查,有補稅風險。
賀連堂表示,這個「全球一戶式」跨國企業利潤水平監控系統,未來會改變大陸移轉訂價的模式以及調查的方式,影響非常深遠。
全球一戶式監控系統
他指出,江蘇省在今年上半年已經選定了150家大企業試點,當中也有台資企業在內,針對價值鏈分析共有65張表格叫這些企業填寫,包括自己公司、上下游公司等資訊,最後會輸入系統,「雖然有些企業填得很痛苦,但最後還是整體順利完成!」
他指出,今年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在大陸10個地方試點,除了江蘇,其他還有北京、上海、廣東、深圳、寧波、湖北、四川、大連、內蒙古等。其他地方沒有江蘇大規模找150家,但至今至少已經有200家進入系統。他強調,大陸國家稅務局已經下定決心,在未來3年全大陸都要使用這個系統。
賀連堂表示,長期以來大陸稅務機關借助其所蒐集的「企業公開信息披露、合規性申報(如42號公告施行後申報的國別報告)」等大量資訊,逐步建立並持續完善稅務大數據資料庫;同時,參考多項稅務風險預警數據及訊息展開選案工作,透過多管道、多維度的指標,分析評價納稅人稅收遵從等級和畫分風險應對等級,發現具有潛在風險的目標企業時,將對其開展進一步的詢問檢查。
因此,他建議,企業在滿足合規性的同時,應制定「最低合規性披露」方案,在資訊正式披露前進行風險評估,以瞭解潛在影響並最大化降低或消除風險。
陸稅務局盼企業自查
賀連堂指出,大陸反避稅強調以管理、服務、調查三位一體反避稅防控體系,2017年反避稅工作稅收貢獻中,管理環節補稅大概500億(人民幣,下同)、服務環節補稅57億元、重點轉還定價調查環節補稅53億元。
「所謂的管理環節,其實就是稅務局提示納稅人,你的利潤偏低,擺放的利潤與功能風險資產不相匹配。或者說,你的實際的利潤低於投資文檔的中位值,所以叫你調到中位值。」賀連堂表示,大陸稅局希望企業進行自查,現在的自查已經成為了移轉訂價補稅主導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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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國人兩岸所得 須一併申報
2018-11-20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國稅局昨(20)日提醒,國人在大陸所得要記得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果漏報或申報不實遭國稅局查獲,將會遭到補稅加罰。
高雄國稅局近期查獲,某納稅義務人於2016年取得台灣地區來源所得57萬元,以及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58萬元,在申報當年度綜所稅時,誤將中國大陸來源所的視為海外所得,因此並未申報,最後遭國稅局追稅2萬餘元,並考量違章情節裁處4,000餘元罰鍰。
國稅局表示,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我國人民有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必須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如果漏掉、未併入申報,或經查得有申報不實導致漏稅者,除了補稅外,還必須依所得稅法規定裁處罰鍰,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挨罰。
為了避免雙重課稅,如果所得在大陸已繳納稅額,則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依規定,在扣抵大陸已繳納之所得稅,應取得中國大陸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經海基會驗證後才可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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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五年內未作農業使用 受贈農地須繳贈與稅
2018-11-20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贈與農地可以免徵贈與稅,不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20)日提醒,如果農地受贈人在五年內,並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的話,稽徵機關將會追繳贈與稅。除非受贈人死亡、土地遭徵收或依法變更使用等情形,才可不受五年限制。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依法申請免徵贈與稅的農業用地,自受贈日起五年內,該農地都必須做農業使用。如果移作他用,且未在主管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者,就必須比照一般用地課徵贈與稅。
舉例來說,甲君2015年12月間將農地贈與兒子,經國稅局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但該農地卻在列管五年期間內,經法院拍賣並移轉所有權,且未繼續作農業使用,經國稅局通知限期回復後仍未改善,最後追繳贈與稅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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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土地未辦理繼承登記 繼承人們須共同納稅
2018-11-20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繼承土地要留意,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昨(20)日指出,在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前,都屬於共有土地,也必須共同承擔納稅義務,如果繼承人置之不理,最後稽徵機關將會強制執行。
地價稅已於11月開徵,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土地管理人應負納稅義務;如果未設管理人,則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並負有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該筆土地應納稅捐遲遲沒有繳清,稽徵機關可以針對所有共有人的財產強制執行。
舉例來說,甲君往生後所遺土地未辦理繼承登記,其全體繼承人中,如果設有土地管理人或代表人,稽徵機關則會向其發單課徵地價稅;但如果沒有,全體繼承人就必須共同負起繳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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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全球反避稅 企業留意風險
2018-11-20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因應國際反洗錢風潮,台灣移轉訂價進入三層文據時代。財政部建議,企業針對投資架構的調整,應儘早做好長治久安的安排,並具體了解反避稅相關規定所帶來的稅務風險。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20)日舉行稅務論壇,我國導入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後,已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符合門檻的跨國企業,必須在今年12月底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出席論壇時指出,避稅不外乎兩種方法,第一是利用各國稅制上差異,第二則是利用稅政問題,例如資訊不夠透明,使短漏報所得無所偵測。
不過,避稅造成的稅基侵蝕已經是國際問題,宋秀玲強調,國際間反避稅是「玩真的」,企業不要小覷其威力。面對反避稅時代來臨,宋秀玲說,企業應調整全球投資架構及營運布局,不要只以十年為時間維度,她認為不出五年到十年,國際上可迂迴避稅的地方都將無所遁形,因此,建議企業調整投資架構時,要進行長治久安的安排,而非短期思考。
她也提醒,符合門檻的跨國企業,都必須要在今年12月底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如果沒有準備三層文據架構,遭罰款事小,還可能面臨加強選案查核。
此外,企業也應了解及避免移轉訂價常見問題,包括受控交易未依常規交易原則收取報酬,例如將技術、專利或商標等無形資產授權關係企業使用,卻未收取合理報酬,或派遣人員到關係企業提供服務,未收取合理報酬等。
除了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台版肥咖條款也將於明年1月啟動,勤業眾信稅務部執行副總陳文孝表示,台商將面臨的稅務議題,包括交易揭露及查核實務、無形資產規畫以及員工海外薪資與獎酬制度等問題。
陳文孝表示,面對多重稅務風險,台商應先了解國際反避稅法令變化,檢查金融帳戶資金流量明細及資金存量情況,評估境外現金所產生的稅務風險,並因應風險執行海外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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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陸民企有難 稅繳可延三個月
2018-11-20經濟日報 記者林則宏/綜合報導
為協助民營企業度過當前難關,大陸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6條支援措施,當中包括要求各地依法為經營困難的民營企業辦理延期繳納稅款,以緩解企業資金壓力,但延期繳稅最長不能超過三個月。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實施進一步支援和服務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共分為:一、認真落實和完善政策,促進民營企業減稅降負;二、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增進民營企業辦稅便利;三、積極開展精準協助,助力民營企業紓困解難;四、嚴格規範稅收執法,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五、切實加強組織實施,確保各項措施落實見效等五大類共計26條。
其中第15條提出:「依法為經營困難的民營企業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各級稅務機關對生產經營困難、納稅信用良好的民營企業,要進一步研究針對性、操作性強的稅收幫扶措施,並積極推動納入地方政府的統籌安排中,幫助其實現更好發展。
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民營企業,稅務機關要通過依法辦理稅款延期繳納等方式,積極幫助企業緩解資金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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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全都露!美向梅根課稅追到英王室
2018年11月22日 中時電子報 楊幼蘭
薩塞克斯公爵夫人(Duchess of Sussex)梅根雖然嫁入英國王室,但仍是美國公民,因此還是得盡納稅義務。包括夫婿哈利王子在內,任何給她錢的人,都可能被查,據說王室為了處理相關事宜,正準備雇用美國財務顧問團隊。
梅根闖蕩好萊塢多年,身價有500萬美元(約1.5億台幣),而哈利王子私人的主要收入,則是一年30萬英鎊(近1,200萬台幣)的信託基金。
據《每日郵報》(DailyMail)報導,王室幕僚透露,因為女王和王儲查爾斯提供他們資金,所以也可能被調查。而由於相關調查,王室可能面臨前所未有的財務風險。美國國稅局(IRS)追稅是有名的,據說梅根是持家庭簽證居留英國,但只要她還是美國公民,就必須面臨複雜的稅務問題。
美國稅法規定,就算出生在洛杉磯的梅根都待在英國,每年還是得繳稅。而美國稅務專家班布里奇(Alistair Bambridge)說,政府因為查稅,很可能得以窺見英國王室的私人財務狀況。
只要梅根和夫婿哈利王子的共同財產,銀行帳戶或境外信託資金超過20萬美元(620萬台幣),她就必須詳細列舉個人財務。此外,除非她自付租金,否則無論是她和哈利王子居住的諾丁罕郡小別墅(Nottingham Cottage),或是產後可能遷居的肯辛頓宮華夏,都需要估價並申報。
不只是在英國,只要她還是美國公民,未來電視收入,如重播美劇「無照律師」(Suits)的收入,也會納入課稅。在紐約,倫敦和溫哥華都有會計事務所的班布里奇說,不管她是不是公爵夫人,在美國國稅局眼裡,她就是只個該納稅的美國公民。
而梅根顯然與眾不同,她未來雖然能免費居住肯辛頓宮,但稅務當局會估算可能的租金,並加以課稅,而這可不是項簡單任務。此外,無論是訂婚戒指,或是婚紗等個人物品,都必須要申報。
據王室觀察家估計,哈利王子送給她的訂婚鑽戒價值10萬美元(近310萬台幣)。由於這是外國人的贈禮,若不填寫3520表格(Form 3520)申報,就會被處以1萬美元(近31萬台幣)罰金。
而只要梅根收下王室任何超過10萬美元(近310萬台幣)的零用錢或津貼,她都必須申報。其中包括公公查爾斯王儲給威廉和哈利王子夫婦一年350萬英鎊(近1.4億台幣)的零用金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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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陸反避稅調查 轉鎖定服務業
2018年11月22日 旺報 記者葉文義/台北報導
上海德勤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合夥人賀連堂。(勤業眾信提供)
過去10幾年來,大陸積極針對跨國企業(包括台商)進行反避稅調查,不過,上海德勤稅務師事務所北京分所合夥人賀連堂表示,從統計數據來看,這兩年的反避稅調查力度是越來越弱。另一個趨勢是,過去重點調查對象鎖定製造業,但近2年重點已轉向服務業,鎖定國際連鎖大飯店、大的連鎖餐飲業及大型國際連鎖咖啡廳等服務業者。
賀連堂指出,大陸針對跨國企業移轉訂價調查工作已有10多年歷史,稅務局也不斷反思對企業、對經商環境的影響。這幾年,大陸國家稅務局及地方稅務局都有一個共識,就是這麼多年「查來查去就是查製造業」,有點苛刻,其他領域卻非常罕見。而這2年,大陸稅務局做了一些改變,原則上不再對製造業做轉移訂價的調查,除非個別製造業利潤擺放做得太差,才會被調查。
他說,這2年來,大陸移轉訂價調查已轉向服務業,以國際連鎖大飯店、大型連鎖餐飲業、國際連鎖咖啡館為主要對象。
大額支付列調查重點
另一個重點針對大額支付,儘管許多企業放在大陸的利潤非常好,但是如果對境外支付大額的特權使用費,或者有大額的其他勞務費,照樣會被稅務局調查。還有一個就是針對股權轉讓的調查,也是近年的重中之重。
不過,也不是全部製造業都不再調查。賀連堂表示,製造業調查的重點在汽車及汽車零部件,大陸國家稅務局持續幾年都將汽車及汽車零部件製造企業列調查重點,特別中美貿易戰後。此外,製藥行業也是全力調查,許多製藥業會向境外支付大額特權使用費。另外,高附加價值的化工業、奢侈品都是大陸稅務局查稅重點。
陸對台商查稅力度減
實際上,過去十幾年,很多台商都被大陸稅局進行過移轉訂價調查,特別是江蘇地區,幾乎所有較大、較有名的台商都被江蘇稅務局調查過,以至於福建、廣東以及上海等地台商都有相同遭遇。
賀連堂指出,近2年來,大陸稅務局對台商的態度也發生比較大的變化,「變得比較有同情心」。他說,因為大陸與台灣沒辦法消除雙重課稅的問題(主因兩岸租稅協議未生效),這也是現在台商在大陸經營面比較好的地方,大陸稅局對台商下手太狠也不行,因為不能雙邊磋商。「這2年調查力度很低,數量很少,甚至有些台商在大陸的利潤被認可低於1%,這是過去不能想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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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贈與稅免稅額 這樣算錯很大
2018-11-22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即時報導
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今年購買2筆土地,土地公告現值分別是180萬元及200萬元,並分別登記在2個兒子名下,卻誤以為2人的受贈金額都小於220萬元,不用繳納贈與稅。國稅局澄清,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是以贈與人年度贈與總額計算,不是以受贈人年度受贈金額來計算。
國稅局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也就是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只要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前述民眾出資為2個兒子購買土地,土地公告現值合計380萬元,當年度的贈與總額已超過免稅額,所以需繳納贈與稅16萬元〔(380萬元-220萬元)×10%〕。
國稅局還提供節稅小撇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所以,父母每年除每人的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於子女結婚前後,還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
舉例來說,林先生的兒子今年娶媳婦,林先生當年度如果沒有其他贈與,贈與兒子320萬元的財物(婚嫁贈與100萬元+一般贈與220萬元)不用課徵贈與稅,當然林太太也有相同的額度,夫妻兩人加起來共可贈與兒子640萬元的財物而免課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結婚登記前後6個月內,父母對子女婚嫁的贈與,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了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外,還要檢附子女辦妥婚姻登記的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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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非故意漏報 處罰減輕
2018-11-22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21)日表示,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對於非屬故意漏報貨物稅,違章情節輕微者,減輕罰度。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吳蓮英指出,漏報貨物稅非屬故意違章者,由原裁處1.2倍罰鍰,修正減輕為裁處0.8倍罰鍰;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由原裁處一倍罰鍰,修正減輕為裁處0.4倍罰鍰。
考量納稅義務人未諳稅法規定,非屬故意的偶發性逃漏貨物稅,違章情節輕微,屬五年內經第一次查獲者,裁處0.4倍罰鍰;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裁處0.2倍罰鍰。
吳蓮英強調,屬故意違章者,現行規定裁罰倍數已審酌納稅義務人的責難程度,因此維持不變。
財政部表示,總統今日公布修正貨物稅條例第32條條文,將貨物稅違章漏稅案件按補徵稅額裁處罰鍰的倍數由「一倍至三倍」修正為三倍以下,是為避免進口人或產製廠商僅為無意漏報貨物稅稅額,屬違章情節輕微者,遭受過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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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欠稅未逾繳款期限 仍可能遭扣押財產
2018-11-22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納稅義務人收到補徵稅款繳納通知時,如果國稅局認定有轉移財產、刻意逃稅等疑慮,即使繳款期限還沒過,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扣押財產,納稅義務人必須要全數繳清欠稅後,才可以「解除警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21)日表示,近期接到民眾詢問,明明收到的核定稅額繳款書,還沒有超過繳納期限,銀行存款卻遭到扣押,就連不動產也被查封。
國稅局解釋,依據所得稅法規定,主管機關稽徵機關對於逃稅、漏稅案件所應補徵的稅款,經核定稅額送達繳納通知後,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跡象的話,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且免提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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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正大專欄-BEPS下新移轉訂價文據的審閱重點
2018年11月23日 工商時報 賴居易
2018年底,許多跨國企業在台成員,即將面對提交「國別報告」(簡稱「CbCR」)與「集團主檔報告」(簡稱「MF」)給台灣稅局的情況。未來稅局在接受到此鉅量資訊後,將能以集團的角度審視移轉訂價議題,其透過CbCR可了解集團如何分配利潤給各成員;透過MF可了解集團各成員的價值貢獻。
當價值貢獻與利潤分配不一致時,集團稅務風險可能大增,這將引發稅局深究移轉訂價報告分析的合理性是否有瑕疵。有關BEPS下的移轉訂價文據審閱重點提醒如下:
就CbCR而言,因主要乃透過表格化,彙總集團成員的財務訊息與主要營運功能。稅局可透過CbCR的數字性資料建構多種指標,掌握集團成員利潤與營收配置。若在特地區域,「有顯著的營業活動,但利潤為負數」或「有顯著利潤,但無實際營運活動」皆可能引起稅局進一步調查。此外,當CbCR的數字性資料中有相同功能,但不同地區的成員其利潤有顯著差異時,也可能衍伸出許多主觀性的稅務爭議。
就MF而言,因該報告屬文字敘述的表達,審閱上需注意二大面向:一、一致性:因報告主要在說明集團在做什麼?集團的供應鏈、無形資產、服務交易、資金借貸政策與在各地是否享有哪些租稅優惠。因資訊包含多種面向,故敘述的重點在一致性表達,需注意報告的內容與CbCR、移轉訂價報告、相關報稅與租稅優惠資料進行勾稽後,是否有表達不一的稅務風險問題。
「一致性」下的另一個重點是「敘事的寫實性」,簡言之,即使集團核心競爭優勢在「研發」,但若陳述的太誇張,亦可能產生不必要的主觀性爭議。
二、價值鏈的分配:稅局審閱報告的另一個重點,在了解集團那些環節賺錢。在該些環節上,各是哪些成員執行;在價值鏈上,該等成員的利潤貢獻比重為何。因產業特性不同,故利潤分配貢獻的比重也有差異。如時尚服飾業,重點可能在研發設計與銷售、電腦製造業可能在研發與製造等。
「價值鏈的分配」下的另一個重點是「無形資產」,這是各稅局想了解的部分,審閱「無形資產」章節時,記得同時檢視「供應鏈」中哪個環節有牽涉到「無形資產」,敘述上是否有引發衝突的可能性。
我們相信,未來的查核將是CbCR、MF、移轉訂價報告、財稅報及相關合約等海量資訊交叉分析。價值鏈安排結果將牽動集團利潤配置,在資訊充分揭露給稅局的年代,集團整體資訊之一致性,也是未來稅局查核重點及因應勝負關鍵,建議公司在審閱報告時,應審慎為之,必要時可納入有多年移轉訂價經驗的專家意見,以最佳準備狀態來降低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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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二等親0元買賣 要課贈與稅
2018年11月23日 工商時報 林昱均/台北報導
高雄國稅局副局長洪東煒昨(22)日指出,二等親之間的買賣按照遺贈稅法都會視為贈與,需課徵贈與稅。他表示,近年來雖然民眾普遍知道二等親買賣為贈與,但部分人士卻改用交叉買賣方式,如賣房地給第三者、再由第三者轉賣給自己兒女。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不在此限。
高雄國稅局指出,去年初查獲一對兄弟A與B先生因年歲已大,為了將自己在鼓山美術館特區的高價房地過戶給子女、又想規避贈與稅,因此諮詢代書後,決定用交叉買賣方式,A先生將房屋賣給B先生的兒子,因為是叔姪間的三等親買賣,所以不會被視為贈與。接著由姪子把房屋轉賣給A先生兒子,四等親買賣也不會被盯上。
不過,國稅局專案選查時發現,A先生兒子明明積蓄甚少卻從親戚手上買下一棟上億元豪宅,也因此被報稅系統篩選為有疑慮案例。官員經查後發現A與B兒子間的交易根本並無收付價金,間接戳破一樁假買賣真贈與,並以實質課稅方式認定為A先生與兒子間的贈與行為,由於該棟豪宅公告現值為1億220萬元,扣除掉該年度220萬元的A先生贈與額度後,按10%贈與稅率(當時仍未調升遺贈稅率)課稅1,000萬元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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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勞工退職金計稅 可扣除自提儲金
2018年11月23日 工商時報 林昱均/台北報導
國稅局昨(22)日表示,個人於事業、團體及組織退休領受退休金時,可扣除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的儲金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的年金保險費,免計入退職所得。
官員指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退職所得」定義是個人領取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養老金,還有年金保險的給付金等。
營利事業、團體及組織給付退休員工退職所得時,除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外,若有員工在退職時,基於退職員工在職期間辛勞與貢獻等因素考量所加發的款項,亦得依同法同款規定計入退職所得,並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及申報。
按照所得稅法第14條退職所得計算規定,目前我國勞工若採取一次領取退休金者,其所得額計算分成三個級距,一、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所得之金額免得;二、36.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所得金額扣除第一項級距,再以其半數課稅;三、是超出36.2萬元乘以年資部分,全數計稅。
如果退職金是採取分年領取者,每年領取總額減除78.1萬元後之金額全數計稅。
舉例而言,若A先生在107年從任職20年公司退休,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總計500萬元,其中50萬元為年金保險費、年金保險利息為20萬元,則領取退職所得時可先扣除兩項。A先生再依所得稅法第14條退職所得規定計算退職所得稅負三級距,也就是500萬元扣除50萬元與20萬元後,並扣除年資乘以18萬的第一階免稅額度共430萬元。A先生還有剩餘70萬元,因此列入第二階段半數計稅,等於實際計稅金額為35萬元。
官員坦言,其實勞工退職所得計稅方式較公職更優惠,因為不僅在前端勞工提繳部分免計入當年度綜所額度計算,且後續退休後的計稅結算相當優渥,很少勞工的退職所得需要繳稅。
過去曾有公務人員要求比照勞工方式辦理,但官員認為,考量到公保基金特性與勞保制度的不同,短期內考試院應不會對此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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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飲料固形物逾18% 免貨物稅
2018年11月22日 工商時報 林昱均/台北報導
飲料業大利多!財政部昨(21)日發布函釋,放寬貨物稅第8條所限定的飲料固形物如椰果、仙草、花生仁等,從各類別不同標準改成固定占18%以上不課貨物稅,即日起上路,預計泰山、愛之味等大廠將受惠,相關飲料產品也可望降價約1元反映成本,回饋消費者。
賦稅署副署長吳蓮英指出,此次限定飲料中占固形物18%的比率免課貨物稅,是參考飲料同業工會與國際標準,認定一瓶飲料中若超過18%都是花生仁、銀耳、仙草等固形物,等於是甜點性質、與飲料有所差別,因此免課貨物稅。
過去貨物稅限定各類固形物50%以上才能免15%稅負,但去年飲料工會向財政部陳情其營運困難,加上飲料廠商反映50%難度太高,因此財政部先在去年底訂立仙草為26%、銀耳為23%、花生仁18%等標準免課貨物稅,但卻發現稽徵有困難。
官員表示,市面上有些產品是混合的,同時有花生仁也有薏仁狀況就難以認定標準。飲料業者為了符合免稅標準而延遲產品推出時效,影響其權益。
財政部與飲料工會在今年討論後直接訂立18%的標準,讓廠商方便遵循。官員指出,在免貨物稅優惠下,各類相關飲料產品每瓶有望降價約1元反映成本,財政部也將持續觀察其時價,要求飲料業者在降稅之餘也須回饋消費者,因貨物稅在我國為消費稅性質。
吳蓮英認為,市面上除了合規固形物飲料外,保健概念的機能性飲料也同樣不受限於貨物稅第8條,可免除15%貨物稅,其概念就如同歐美等國消費稅或是含糖飲料稅等性質,重點是在消費者與健康考慮,所以保健飲料或非「飲料」類的甜點食品,也免課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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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名家觀點/名模條款…不能只考量稅損
2018-11-23 經濟日報 黃士洲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
106年初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745號解釋,要求檢討修正所得稅法,應准許受薪者列舉必要費用減除。財政部近日研擬所謂「名模條款」,准許治裝、職業工具與進修訓練費等三項可核實減除,但每項減除上限為薪資所得的3%。
財政部官員表示,草案兼顧稅負公平及稽徵成本,未來每項也會從嚴審核支出的必要性。
財政部端出此番「精打細算」的「名模條款」,是否符合大法官釋憲意旨?值得商榷。
大法官在解釋文裡明確指出,對照執行業務者可實額減除,或因工作必要,須支出顯然較高費用的受薪者,薪資只准減除固定扣除額的課稅方式(106年度每人扣12.8萬),並不符合憲法上量能課稅所要求的客觀淨值原則。
財政部版的「核實減除」草案,一方面只容許三項治裝、職業工具與進修訓練費,另又附加各3%的最高限額,再因108年適用定額扣除20萬元的緣故,換算後,適用對象局限於年薪超過222萬以上少數高階白領,預估僅5萬到10萬人,而且如果稅局落實從嚴審查、保持支出憑據等,預期將有更多人自動放棄。
至於其他如交通、證照考試、專門職業會費等一般費用,或特殊職業所需支出,例如對運動員很重要的復健、出國比賽等,這些零零總總直接且必要的薪資相關支出,財政部草案一概不准。很容易引人聯想,是否財政部早就預先設定了可容許稅損範圍(如40億元),以此基準來東刪西減,試圖以「最低標準」應付客觀淨值的憲法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德國在2007年曾以「兼顧稅損」為由,立法限制受薪者通勤距離要超過21公里以上,才准列報交通費。
馬上在次年就被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以「國家應當維持稅負公平性,不得創造對受薪者不公的稅制設計,藉此增加稅收」而宣告違憲,所得稅法旋改准核實列報交通費至今。
雖然檯面上另有立委提出的三份修法草案,相形於以減少稅損為導向的財政部草案,更接近大法官釋憲意旨,不過展望今日大數據、行動支付與雲端發票的時代,薪資費用減除的修法,或許可以有更宏觀的積極思考─透過擴大必要費用的減除項目與範圍,一方面合理反映高薪者的實質負擔能力,另一方面更可開拓如財管申報軟體與個人稅務諮詢等新型態商業模式。
申言之,高薪者主張核實減除,須保持憑證並自行歸戶申報,自然有廠商研發對應的套裝軟體或App,來整合電子帳簿、憑證與支付方式,同時便利稽徵機關利用大數據稽核支出的來源與性質;又高薪者限於時間成本,也可想見大多委託稅務專業人士代為處理帳目與申報,進一步增加個人稅務諮詢與規劃的業務需求。
總結來說,大法官交代了功課,卻用稅損的鳥籠修法來交差,不單單文不對題而已,更與今日時代脫節,白白丟失推廣稅務數位化的難得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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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交叉移轉財產逃贈與稅 補稅千萬
2018-11-23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年底是父母贈與子女財產旺季,利用交叉移轉假買賣真贈與,別以為國稅局查不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最近查獲一起個案,有兩兄弟利用交叉移轉財產,互相將不動產出售給對方小孩的方式逃避贈與稅,結果被國稅局補稅一千多萬元。
以涉案時贈與稅稅率百分之十,及贈與稅免稅額二二○萬元來推算,兩房合計房地現值高達一億四四○萬元,推斷是高雄市鼓山美術館特區的精華土地。
高雄國稅局表示,稅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為贈與,除非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證明,且已支付的價款不是向賣方借貸或提供擔保。因此二親等以內親屬買賣案件,須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並提供買賣交付價金資料以供審查,「通常是必查案件」。
這次被查出的案件,是兄弟倆想送房給子女卻想規避贈與稅,因為知道二親等內「假買賣、真贈與」很可能被國稅局發現,就透過交叉移轉,以買賣的方式將不動產過戶給三親等的旁系血親。不過,兩兄弟的小孩剛成年,財產卻異常增加,引發國稅局關注,啟動專案選查後,發現是刻意安排逃漏稅。
官員說,民眾利用買賣方式移轉不動產,如果實際上並未收錢,將會有補徵贈與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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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會計師新業務 應評估洗錢風險
2018-11-22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因應洗錢防制新法上路,會計師及其所屬事務所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包括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的產品或業務,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的風險。
根據「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增訂會計師及其所屬事務所對新產品、新種服務或運用新科技的風險管控措施。
因應數位時代來臨,行政院相關官員表示,此一規定是參考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的建議訂定的。
新的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已在11月9日上路,金管會也配合修正訂定「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一併在11月9日上路。
而會計師應確認客戶身分的時點,也增加了臨時性交易,所謂臨時性交易包含單筆及拆分為顯有關聯的多筆交易。
會計師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對於低風險情形,得採取簡化措施,該簡化措施應與其較低風險因素相當。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採取簡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一是客戶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二是足資懷疑該客戶或交易涉及洗錢或資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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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父母贈婚嫁財物 享百萬免稅
2018-11-22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年底的結婚潮來臨,財政部國稅局昨(22)日表示,父母在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可享有100萬元免稅,不過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要記得檢附子女辦妥婚姻登記的戶籍資料。
要結婚趁年底,可把握節稅良機。
許多父母在子女結婚時,會想要贈與結婚基金或是房地作為祝福,北區國稅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父母每年除了每年每人贈與稅有220萬免稅額外,在子女結婚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舉例來說,林先生的兒子今年結婚,婚嫁贈與100萬免稅加上一般贈與220萬免稅,林先生只要贈送給兒子的財物在320萬元以內,都可以免徵贈與稅,加上林太太的免稅額度,夫妻兩人合計共可贈與兒子640萬元的財物,而免徵贈與稅。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在結婚登記前後六個月內,父母對子女婚嫁的贈與,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了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外,還要檢附子女辦妥婚姻登記的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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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二親等假買賣真贈與 踩紅線
2018-11-22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每人每年的贈與稅有220萬元免稅額,但千萬別心存僥倖,以不正當管道節稅。財政部國稅局昨(22)日指出,近期選案查核贈與稅案件,竟查獲納稅義務人透過二親等間的「假買賣真贈與」避稅,遭國稅局追回1,000多萬元的稅款。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應該視為贈與。但國稅局查獲,有民眾竟將土地交叉「買賣」給三親等旁系血親,藉以避稅。
官員指出,此違規避稅的案例是一對兄弟,為了將不動產過戶給子女,卻又試圖規避贈與稅,因此兄弟說好,將名下不動產持分「出售」給對方子女,實際並未收取價金,遭到國稅局查獲,補徵稅款達1,000多萬元。
官員表示,推估所交叉贈與的不動產,應是位於高雄鼓山美術館特區的精華土地,價值超過1億以上,由於兄弟兩人的子女才剛成年,財產卻異常大量增加,因而被列為選案查核對象,最後遭稅局追稅。
國稅局查獲另一個違章案例,是一位母親將房地以400萬元賣給兒子,結果兒子支付款項的來源,卻是以母親名下另一處房地作為擔保向銀行借款,如此一來,等於是另外一種形式的假買賣,依據遺贈稅法規定,國稅局一樣會視為贈與。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利用買賣方式移轉不動產,如果實際上未收付價金,將有補徵贈與稅的風險,提醒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必須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也不能是出賣人出錢或提供擔保借錢,否則將會被國稅局視為贈與,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指出,二親等間的假買賣真贈與都會踩到稅法紅線,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要誠實申報。且每人每年都有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建議可透過分年贈與,達到合法節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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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利用交叉移轉規避贈與稅 補稅上千萬
2018-11-22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即時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查獲,兄弟2人因年歲已大,相將財產過戶給子女又不想誠實繳納贈與稅,所以規劃透過互相將不動產出售給對方的小孩逃避贈與稅,但實際上根本沒收錢。國稅局查獲此案後,補稅一千多萬元。以當時贈與稅稅率為10%推算,回推房地現值高達1億440萬元。
高雄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以贈與論,但若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不在此限。因此,二等親以內親屬買賣案件,須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並提供買賣交付價金資料,以供審查。
這次被查出的案件,是兄弟2人卻交叉移轉,以買賣方式將不動產過戶與三親等旁系血親,意圖規避應課徵的贈與稅。不過,這兩兄弟的小孩才剛剛成年,財產卻異常增加,觸動國稅局的敏感神經,啟動專案選查,果然發現是刻意安排逃漏稅。
國稅局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利用買賣方式移轉不動產,如果實際上並未收付價金,將有補徵贈與稅的風險,建議利用每年贈與稅220萬元免稅額分年贈與,方為合法節稅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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