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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8-0922 二十八則重點新聞


0918-0922一週新聞重點

1】俄擬對跨境電商徵稅 15.25%增值稅 阿里、亞馬遜剉咧等

2】產創、都更、稅改 爭列優先法案

3】跨國企業留意 移轉訂價有新規

4】股利所得稅改 要聽大戶聲音

5現金發薪漏簽單據 當心追稅

6】台日租稅協定生效 日僑3條件可抵稅

7】一例一休 6成企業支持調整

8】專家傳真-盼賴神稅改 有牛肉

9日人駐台工作 可享租稅減免

10反避稅效應跨國交易課稅更透明

11】名店瘋打卡 追出漏開發票

12】社群網站成查稅利器 美食名店補罰180

13跨機關查逃漏稅 炒房大戶也中招

14】合建分屋出售 留意稅制規定

15企業研發補助 不能抵減

16要保人過世 保單價值列遺產

17炒房大戶逃稅被逮抖出同行 國稅局一案雙響

18離婚相爭免稅 扶養一方有申報權

19防洗錢 盯上OBU客戶

20越南稅改 台商影響大

21受贈勞斯萊斯 財部官員直言:太誇張 妙禪恐要繳稅

22越南稅改 台商交易賠錢也要稅

23離婚夫妻申報子女免稅額 有解

24為消災解厄、渡化業力算不算捐贈? 國稅局回應

25妙禪課稅爭議 財部:個人捐贈財團法人免贈與稅

26電動汽、機車牌照稅 明年起免徵3

27信徒捐助財團法人 免課稅

28營業人零銷售額 仍要申報

 

1俄擬對跨境電商徵稅 15.25%增值稅 阿里、亞馬遜剉咧等

20170918日賴瑩綺/綜合報導

消息指出,為保障俄羅斯當地電商平台競爭優勢,俄羅斯電商企業協會建議政府對跨國電商企業,包括阿里巴巴旗下全球速賣通(AliExpress)、美國電商巨頭AmazoneBay等徵收15.25%增值稅。其中,以最受俄羅斯人歡迎的AliExpress或影響最鉅。

 

俄羅斯生意人報報導,俄羅斯電商企業協會數據顯示,去年俄國網上銷售規模達157億美元、年增20%。協會預計,今年線上零售市場規模可超過171億美元。

 

跨國企業部分,今年全年跨境電商占俄國電商的37%,規模超70億美元。另外,今年上半年跨境電商的銷售額大幅增長,達34%。協會認為,因俄國目前對1千歐元及31公斤以下包裹的跨境交易免徵增值稅和關稅,這使境外電商平台比俄國本地平台更具競爭優勢。

 

該協會主席Alexey Fedorov指出,目前所有進入俄國的包裹均為免稅,跨境電商因不需繳納這些稅費,以致銷售額持續增長,但俄國零售商卻必須支付所有稅費和關稅。

 

因此,協會建議俄國政府對外國互聯網企業啟動增值稅支付機制,增值稅率將達15.25%;同時,針對未履行義務繳納增值稅的跨境電商,聯邦稅務局有權要求其關閉銷售頁面。俄羅斯經濟發展部和財政部已就這個問題進行研究。

 

報導指出,這將影響Amazonebay等跨國電商企業,其中,有「國際淘寶版」之稱的AliExpress或影響最鉅。

 

根據數據顯示,去(2016)年,AliExpress以吸引2,200萬獨立用戶的速度成為最受俄羅斯民眾歡迎的購物網站。

 

俄羅斯網路零售商Ozon.ru排名第二,但用戶人數與AliExpress差距甚大,僅為900萬。排在第三位的是俄國家電網路商城Eldorado.ru,用戶人數為750萬。

 

據悉,目前90%的外國商品來自中國,俄國如再缺乏關於跨境網購交易關稅徵收的明確法律,再過幾年,俄羅斯本國網購業務將徹底消失,該國將專門銷售中國商品,且將成為中國的免稅貿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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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產創、都更、稅改 爭列優先法案

2017-09-18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新內閣今(18)日將召開首次行政、立法協調會報,重點將討論立法院新會期的優先法案,各部會已提了三、四十個,包括稅改法案、攬才專法草案、產創條例、都更條例及政府採購法修正案等。

 

政院高層昨日表示,行政院長賴清德上周四與民進黨立委的便當會中,有不少立委建議,希望延續軍公教加薪腳步,推動更多的民生經濟方案。

 

過去一年行政部門已提出很多與提振經濟有關的法案,包括鼓勵太陽光電產業的貨物稅及關稅降稅法案,還有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以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產創條例修正案等。

 

除此,包括行政部門研提或審查中的稅改法案、都更條例及政府採購法修正案等,以及推動數位國家相關的數位通訊傳播法等,各部會共提了三、四十個法案,希望列入新會期優先法案。

 

上周便當會也有立委提到,政府採購修正案的簡化,有助前瞻計畫的執行,應加速推動修法;政府採購法之前已提到行政、立法協調會報討論過一次,若時間充裕,不排除提到今天繼續討論。

 

除了法案外,新會期最重要的,還有明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特別預算案的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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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跨國企業留意 移轉訂價有新規

2017-09-18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跨國企業集團應留意,我國反避稅制度將完備,財政部近日發布營所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導入跨國企業集團三層文據架構,預定自今年施行、明年5月申報適用,企業遵循成本恐增加。

 

財政部反避稅制度即將在年底前完備法制,9月底將完成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預告,近期將聽取各界意見後發布生效,財政部希望今年施行新增三層文據架構,包括「集團主檔報告」、「移轉訂價報告」、以及「國別報告」。

 

這三層文據架構設有「避風港原則」,集團主檔報告尚未訂定,而移轉訂價報告為新台幣5億元、國別報告為7.5億歐元。我國境內公司若超過該門檻者即須提示報告。以集團報告來說,須提示跨國企業集團的經營情形、無形資產、內部融資及財務稅務等資料。

 

移轉訂價報告則須提示的內容包括採行的商業策略、主要競爭對手、企業集團組織管理結構。同時,為了瞭解從事受控交易的公司,與他國地區簽署單邊預先訂價協議的利潤分配情形,也新增訂須提示「預先核釋影本」。簡單來說,企業須揭露受控子公司特殊的租稅優惠待遇資料。

 

財政部官員舉例說明,假設台灣母公司與越南子公司交易,該交易獲利為7%,但越南子公司有與越南政府簽署單邊預先訂價協議,也就是會保證假設5%利潤留在越南,如此一來台灣母公司就僅有2%利潤,稅基遭到移轉。因此希望企業揭露資訊,可評估「是否在常規之下的利潤移轉」。

 

國別報告則是須揭露集團在「各國」的收入、稅前損益、所得稅、登記資本額、累積盈餘、員工人數,及有形資產等稅務資訊。同時也須按國別列出「成員」的居住地,以及主要活動情形,例如研發、採購、製造、行銷等。

 

財部官員指出,集團報告與移轉訂價報告,須在明年531日前備妥,可以到國稅局要求時再給報告。

 

國別報告因為相對複雜,因此可在年底前在準備好,但最晚在20181231日前,須將三個報告完成並提交國稅局。

 

描述: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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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利所得稅改 要聽大戶聲音

2017-09-18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財政部蒐集股市投資人對於稅改意見,委託證券商公會對投資人進行問卷調查,包括對稅改方案中,股利所得採甲案或乙案的看法,未來也可透過問卷分析,了解股市大戶、散戶對股利所得課稅方式的意見。

 

稅改是蔡總統重要政策,也是她賦予新內閣七大期許之一,賴清德本周五將赴立法院總質詢,明(19)天聽取財政部稅改報告,除為總質詢作準備外,這是賴清德上任後首度聽取稅改方案,新閣揆對稅改內容看法,也格外引人關注。

 

知情官員表示,攸關稅改推動內容的修法草案正在辦理預告,財政部也同步透過各種管道,蒐集外界意見,包括工商團體、學者專家、投資人提出的建議等,都會納入未來是否微調的參考。

 

財政部公布稅改方案,股利所得課稅方式提出甲、乙兩案,開放聽取外界意見。甲案是部分免稅制度,股利金額的37%免稅,其餘併入綜所課稅。

 

乙案則是採取二擇一制度,可選擇按26%分離課稅;也可選擇扣抵稅額方式,將股利併入綜所課稅,並依股利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戶最高可扣抵8萬元。

 

甲案較簡單;乙案較複雜,但可選擇對自己有利方式,中低股利所得者可維持退稅利益,被視為較公平。金管會上周已表態,乙案可兼顧大小戶利益,傾向支持乙案,券商、會計師公會等也建議採乙案。

 

目前外界對於稅改反映較多的主要有股利所得、未分配盈餘及營所稅三大塊。在未分配盈餘課稅方面,稅改方案將稅率從現行10%降到5%,但工商團體建議應直接取消、不課稅;或是保留盈餘若用於投資,應給予投資抵減、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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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現金發薪漏簽單據 當心追稅

20170919日劉懿慧/台北報導

台灣產業以中小企業為主,且多屬家族企業,雇用親戚在公司任職為常態,但在發放薪資時,常貪圖方便而未使用匯款或是簽收單據。對此財政部表示,公司若不採用匯款發放薪資,領取人就要簽收單據,不管是否為親戚都要「親兄弟明算帳」,以免有逃漏稅之嫌而遭補稅處罰。

 

台北國稅局指出,公司列報薪資支出金額應取得付款憑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已有明文規定為收據或簽收的名冊,但若是送交銀行存入職工帳戶者,則可銀行蓋章證明存入的清單予以認定。

 

因此,公司如採現金發放薪資時,應一律請領取人簽收並保留相關單據,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日後查驗,才能符合法令規定。

 

該局舉例,A公司經乙君檢舉虛報其103年度薪資所得,經該局函請提出乙君任職公司的工作內容、工作地點、薪資及伙食費的印領清冊等文件供核,但A公司僅說明乙君確實有在公司上班,公司薪資是採現金發放,而因乙君為代表人的姊姊,並未請乙君簽收單據,並無虛列薪資支出。

 

但因A公司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導致無從審酌,經該局全數剔除列報乙君的薪資支出,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補稅,加上公司薪資支出科目,未參照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據實記載,導致漏報所得額,已非單純不作為,違章事證明確,應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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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台日租稅協定生效 日僑3條件可抵稅

20170919日劉懿慧/台北報導

 

描述: 台日租稅協定生效 日僑3條件可抵稅

 

台日租稅協定今年1月起適用。財政部表示,若公司有許多短期外派來台的日僑,只要符合來台居留時間規定、薪水給付方非為台灣居住者,以及該報酬非由台灣公司所給付等三大條件,即可向我稅捐機關申請減免所得稅,以避免遭重複課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短期在台提供勞務的日僑,其受僱所得若符合台日租稅協定第15條第2項,就可向所轄的稅捐機關申請減免所得稅。其包括所得人在相關曆年度中,往前或往後的12個月內,在台灣持續居留或合計居留不超過183天;第二為該項報酬非由台灣居住者雇主所給付,或是代表台灣居住者雇主給付;第三為該項報酬非由該雇主在台灣的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負擔等。

 

若符合以上三項條件,即可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6條規定,檢附日本稅務機關出具的居住者證明、護照、聘僱契約、納稅證明、來台工作內容說明等,並提供所得給付人、給付金額及該項報酬非由雇主於中華民國境內的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負擔等資料,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減免在台受僱所得稅負。

 

該局舉例,日本A公司外派職員鈴木先生,在今年2月至6月來台履行A公司與台灣B公司的技術指導契約,鈴木先生在台居留135天,且以106年任一天的往前或往後12個月計算,在台居留天數皆未超過183天。

 

而鈴木先生在台期間工作,其工作內容受日本直屬長官的監督,鈴木先生可檢附日本國稅廳出具106年度鈴木先生為日本居住者的居住者證明、聘僱契約、納稅證明、鈴本先生的勞務報酬金額、來台工作內容說明及確認鈴木先生勞務報酬,是由A公司給付或代A公司給付,且此項報酬並不是由中華民國境內的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負擔的聲明書,向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協定。

 

官員提醒,台灣目前已簽署並生效32個租稅協定,但每一協定的內容不盡完全相同,外僑欲適用兩國協定內容申請減免稅負,應檢視協定條文,並依規定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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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例一休 6成企業支持調整

20170919 方明/台北報導

一例一休政策修法成為新內閣上台後重要議題,1111人力銀行調查,超過5成企業坦言受到衝擊,人事成本平均增加5.2%,逾6成企業支持調整一例一休,最期望放寬加班時數限制;此外,進入徵才淡季,在年終成本考量下,第4季僅57企業有徵才意願,較去年同期下滑4個百分點。

 

一例一休上路實施至今已逾9個月,根據1111人力銀行調查,有53受訪企業坦言已受衝擊,影響層面最大前3名分別為,「增聘人力/人事成本墊高」33.3%、「排班困難」12.6%及「加班費大增」12%。

 

因為一例一休到影響的企業中,人事成本平均增加5.2%,其中增加幅度最多的產業分別是「工商服務業」、「貿易流通」及「民生服務」。

 

調查指出,高達65受訪企業支持調整一例一休,最期望修法內容為「放寬加班時數限制」29.1%、「放寬71彈性,可連上12天班」17%,及「廢除加班費做一給四,改以核實計算」14.4%。

 

1111人力銀行副總李大華表示,勞動部自今年7月起,針對過去3年高工時發生情況較多的特定行業展開勞動檢查,在工商業服務占比較高的「金融業」亦名列其中,使得不少金融機構重新全盤檢視人力不足及超時加班問題,其中不乏改聘派遣及兼職人力來因應,造成人事成本增加幅度居冠。

 

他進一步指出,物流業雖已納入8周彈性工時行業,以便於旺季時彈性運用人力,卻也造成加班成本上升;而民生服務業者,亦不乏是為了填補一例一休而出現的休假空班缺口,改以召募更多計時人力方式因應。

 

此外,調查指出,有21.6%的受訪企業估計今年第4季營運表現「優於去年同期」,16.9%悲觀預估「將呈現下滑」,另有61.5%則表示「持平」;整體而言,企業看多大於看空,第4季營運表現優於去年同期。

 

在徵才部份,有57的受訪企業今年第4季有徵才意願,相較去年同期的61,呈現下滑4個百分點。而主要徵才原因為「填補流失人力」(54.4%) 、「業務量大增」(19.3%)及「例行性徵才」(18.8%)。

 

李大華分析,7月景氣燈號續亮黃藍燈,為4月以來的第4顆黃藍燈,景氣復甦力道猶待加強,再加上第4季向來是徵才淡季,人事異動較少,部分企業基於年終成本等考量,即使獲利表現優於去年,但在用人舉才方面仍略顯保守,其中不乏「遇缺不補」,打算延遲至年後徵才,導致第4季徵才意願略低於去年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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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專家傳真-盼賴神稅改 有牛肉

20170919 黃春生執業會計師

財政部已公布稅改方案,主要可分為三大塊:廢除「兩稅合一」、股利所得課稅擬議甲、乙兩案、所得稅率調整。

 

本國投資人每年領到的股利,必須跟其他所得合併申報,年所得1千萬元以上者,適用稅率高達45%,還要外加2%的健保附加費,外國投資人領到股利,僅按20%分離課稅,不用再申報。年所得1千萬元以上的本國投資人,稅負是外資的2.35倍,內資重稅、外資輕稅,已背離了國際租稅立法例,台灣資本巿場恐將淪於外資所掌控。

 

根據財政部資料統計,民國103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所得235萬元以下申報戶,約占申報戶總數97.5%;這一所得階層的99%申報戶,他們每年領取的股利均在27萬元以下。

 

這些適用稅率都不超過20%的絕大多數中低所得納稅戶,倘若准予「恢復」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的27萬元為上限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其實質稅負為零。更何況,現行27萬元扣除額僅限於銀行存款的利息,相當於定存超過2千萬元的大戶才會課到稅。

 

財政部估算,今年儲蓄特別扣除額減稅金額高達336億元,若能藉由「投資特別扣除額」的恢復,將儲蓄資金導入具有生產力的資本市場,必能活絡股市,促進經濟成長。此處稱之為「恢復」,是自民國8811日起,「兩稅合一」實施後,所得稅法增訂17條之三,規定股利所得不再適用27萬元為上限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至於年所得在235萬元以上,適用稅率30%以上的申報戶,約占申報戶總數的2.5%,在「兩稅合一」下,原可享有股利所含可扺減稅額463.5億元,將因「兩稅合一」廢除後,全數歸零。這些極少數的高所得大戶,因「兩稅合一」廢除後的稅負增加,將可藉由選擇股利所得按21%分離課稅而減輕的稅負,得以彌補救濟,而內外資課稅不一樣,即可迎刃而解。1985年,當時雷根總統積極推動稅改,要讓租稅制度邁向公平、簡化、效率,還要有憐憫(sympathy)的心,其意在此。

 

美國歷史上最具前瞻性的租稅改革,應該是雷根總統第二任期內,將累進稅率扁平化。他強調租稅改革策略,是在於「創造財富,而非分配財富」(We are trying to Create WealthNot distribute it)的基石上設計的。基此理念,現行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45%,衡之鄰近的香港17%、新加坡20%、韓國38%,明顯偏高,為提升人力資源競爭力,允宜降低至35%;至於營利事業所得稅17%,較之香港16.5%、新加坡17%,且有鑑於美國川普總統主張公司稅降至15%,英國已研議從20%降至17%,應沒有調升理由。

 

又從愛爾蘭的稅改經驗,原先企業所得稅高達40%,在歐盟沒有競爭力,民生凋敝。其後,降低至12.5%,吸引國際大企業紛紛進駐,終於讓愛爾蘭企業找回活力,經濟一片榮景。或許,有值得我們借鏡之處。

 

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認為,對未分配盈餘課稅是一種反企業成長稅,應該取消,或以提高營利事業所得稅取代。雖然美國內地稅法(Internal Revenue Code)也有15%的累積盈餘稅,但只有在發現有非常規的累積盈餘不分配時,才加以課徵的。若納稅人提出為擴廠或增添生產設備等常規理由時經核備後,即可獲得免徵。財政部稅改方案,將未分配盈餘稅率從10%降至5%,或將是踏出稅改的一大步。

 

且讓我引述1985529日,雷根總統致國會咨文中第一段話:「我們正面對著一項歷史性的挑戰:即要讓我們現行的租稅制度邁向公平、簡化、效率及憐憫的模式,以排除經濟成長的障礙,並開展未來空前無比的創新與高成就之門」,可供從事租稅改革者深思探討

 

近日,賴揆既已端出明年軍公教調薪3%的可口小菜,但願即將推出的稅改,有令人流涎的牛肉大餐,且讓大家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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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人駐台工作 可享租稅減免

2017-09-19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台日租稅協定今年生效,由於日本企業短期外派職員來台的勞務薪資,大多是國外公司給付,若無法在離開台灣前取得薪資證明,可委託代理在隔年5月底申報所得。若剛好在今年離境者,則須先就應稅所得繳稅,稅率為18%,之後若確定符合租稅協定條件,可申請退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日本A公司外派職員鈴木先生,在20172月至6月來台履行公司與台灣B公司的技術指導契約,鈴木先生在台居留135天,且以2017年任一天開始或結束的任何12個月計算(往前、往後12個月),在台居留天數皆未超過183天。

 

而鈴木先生在台期間工作,其工作內容受日本直屬長官的監督,鈴木先生可檢附日本國稅廳出具2017年鈴木先生為日本居住者的居住者證明、聘僱契約、納稅證明、鈴本先生的勞務報酬金額、來台工作內容說明,及A公司確認鈴木先生的勞務報酬,是由A公司給付或代A公司給付,且此項報酬並不是由中華民國境內的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負擔的聲明書,向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協定。

 

財政部表示,短期在台提供勞務的日本人,其受僱所得若要適用台日租稅協定,須同時符合三條件,包括(1)所得人在2017年任一天開始或結束的任何12個月計算,也就是,往前、往後12個月在台居留天數皆未超過183天;(2)該項報酬非由台灣居住者雇主所給付,或代表台灣居住者雇主給付。(3)該項報酬非由該雇主於台灣的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負擔。

 

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主要申報會遇到兩種可能,其一,由於短期外派來台提供勞務薪資,大多是國外公司給付,可能無法在離開台灣前取得薪資證明。可「委託代理」繳稅,在所得人離開台灣前要申報所得,或最晚隔年531日申報,視協定條件申報適用。

 

描述: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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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反避稅效應跨國交易課稅更透明

2017-09-19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發布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皆包含我國近年修正的反避稅措施。在完備我國反避稅相關子法規後,為有效解決租稅協定適用爭議案件等,未來將研擬「依租稅協定申請適用相互協議程序相關作業要點」,讓徵納程序更透明。

 

在全球化時代,跨國企業交易方式的多元化,跨國際的交易成為世界經濟的主流,造就國際間租稅主權,與租稅客體的界線劃分越來越複雜及難以明確區分,又因各國稅制的不同,造成對跨國企業雙重課稅,或是雙重不課稅,因此OECD發布BEPS15項行動計畫。

 

財政部官員表示,而我國近年積極修法的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移轉訂價三層文據、租稅協定租稅資訊自動交換等,皆依循該規範,建立實質的課稅原則,增進各國稅制一致性及減少各國租稅權的紛爭。

 

但在各國租稅資訊越趨透明之下,未來各國稅局可能遇上徵納認定的爭議,所以BEPS計畫中也包含「提升爭議解決機制效率」。官員指出,我國在完備實施共同申報準則(CRS)、租稅協定稅務資訊交換等子法規後,下一步將將研擬「依租稅協定申請適用相互協議程序相關作業要點」,讓徵納程序更透明。

 

舉例來說,租稅協定下的納稅義務人,可能會申請使用扣繳率自20%降至10%,檢附舉證文件,但國稅局卻可能認定其不適用,在出現爭議之下,現行透過租稅協定內的「相互協議程序」,納稅義務人若不服,可在接獲國稅局首次通知起三年內向居住地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即進入雙邊主管機關相互協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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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店瘋打卡 追出漏開發票

2017-09-19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社群網站已經融入民眾生活日常,據調查顯示,台灣人平均擁有四個社群帳號,從12歲的小學生到65歲以上的銀髮族,超過八成都有臉書帳號。國稅局近年來透過社群網站加上營業稅資料庫分析,查獲打卡名店漏開統一發票,連補帶罰180萬元。

 

北區國稅局表示,透過社群網站熱門時段到訪人潮及打卡人次發現,轄內某曾獲選為伴手禮及美食的名店,屢為美食節目所報導,且不時有報章雜誌及網路部落客推薦,是各地遊客到訪的打卡熱點,例假日更是熱門火紅的排隊。經運用營業稅資料庫分析其進項申報資料與申報銷售額有明顯落差,顯不合理。

 

經國稅局深入查核,查獲該營業人2016年涉有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1,800萬元,依規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處罰鍰合計達1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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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社群網站成查稅利器 美食名店補罰180

2017-09-18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即時報導

社群網站已經融入民眾生活日常,據調查顯示,台灣人平均擁有4個社群帳號,從12歲的小學生到65歲以上的銀髮族,超過8成都有臉書帳號。國稅局近年來透過社群網站加上營業稅資料庫分析,查獲打卡名店漏開統一發票,連補帶罰180萬元。

 

北區國稅局表示,透過社群網站熱門時段到訪人潮及打卡人次發現,轄內某曾獲選為伴手禮及美食的名店,屢為美食節目所報導,且不時有報章雜誌及網路部落客推薦,是各地遊客到訪的打卡熱點,例假日更是熱門火紅的排隊名店,經運用營業稅資料庫分析其進項申報資料與申報銷售額有明顯落差,顯不合理。經國稅局深入查核,查獲該營業人2016年涉有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1,800萬元,依規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處罰鍰合計達180萬元。

 

財政部強調,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或營業狀況忙碌,營業人均應主動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並如實申報銷售額及稅額;為遏止不法逃漏,國稅局針對此類案件將運用電腦系統分析加強列選查核。

 

而營業人若有漏開統一發票違章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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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跨機關查逃漏稅 炒房大戶也中招

20170920日劉懿慧/台北報導

滴水不「漏」,跨機關合作查緝逃漏稅!財政部表示,在現行稅務案件查緝上,國稅局常會和相關單位跨機關合作,相互通報不法或逃漏稅相關情資。國稅局近來就接獲行政執行署通報,有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購屋銷售,涉嫌逃漏稅,查獲後連補帶罰1千多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炒房大戶甲君,利用他人名義炒房獲利,涉嫌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包括銷售自身名下的3戶房產,以及以他人名義銷售的4戶房產。經國稅局查獲後,補徵稅款及處罰鍰合計達1千餘萬元未繳納。

 

該局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後,甲君拒絕繳納相關稅款並進行脫產,案經行政執行署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甲君供稱乙君也以類此型態逃漏稅,因此行政執行署再將該資料提供給國稅局。

 

經國稅局依匯款申請書及借名登記協議書,查得購屋資金確屬乙君,但不動產所有權卻登記在第三人名下,且不動產持有期間在兩年內出售,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屬實,查獲補徵稅款100多萬元,並處1.5倍罰鍰,連補帶罰近300萬元。

 

該局呼籲,若是納稅義務人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國稅局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按漏稅額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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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合建分屋出售 留意稅制規定

2017-09-20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個人提供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出售,即以土地交換房屋後出售房地,該如何課徵房地稅?北區國稅局表示,如為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土地持有期間十年以內,稅率為20%;土地持有期間超過十年稅率為15%

 

北區國稅局表示,土地、房屋在不同時點取得,持有期間不同,就適用不同的稅率,也影響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或舊制。

 

201611日以後取得的土地、房屋,一律適用新制。舉例來說,王小姐在201661日買入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並在未來的20196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並出售,因土地、房屋取得日均在201611日以後,在201961日出售房屋、土地時,應適用新制、稅率20%

 

201412日至20151231日間取得土地,如果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則適用新制,稅率20%

 

201411日以前取得的土地,房屋取得日如在201611日以後,則適用新制,如土地持有期間超過十年,則適用15%稅率。例如,林先生在200361日取得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在20176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並出售,因土地取得在201411日以前,應適用舊制規定免納所得稅,房屋取得日為201761日,應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認定房屋交易所得,因持有期間逾十年,適用稅率15%

 

描述: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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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企業研發補助 不能抵減

2017-09-20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根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避免同筆研發費用支出享雙重優惠,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發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

 

甲公司申報201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適用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的研發支出投資抵減金額,未減除取自資策會的補助款1,000多萬元,國稅局核定補稅150多萬元。

 

據產創條例第10條規定,公司投資於研發支出的投資抵減的適用範圍等,由經濟部會同財政部訂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為避免同一筆研發費用支出享有雙重優惠,該辦法第11條規定,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發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發活動是否具備創新價值時,應注意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發支出不包含政府補助款,並應詳實記載補助款支出項目及相關補助計畫內容,以免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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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要保人過世 保單價值列遺產

2017-09-20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人壽保險具有節稅效果;但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注意,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要保人如死亡,並未涉及保險金額給付,不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其保單價值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以免漏報遭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9款規定:「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指的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時,始可適用。

 

反之,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當要保人死亡時,並不涉及保險金額給付,但其投保的保單是具有價值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申報案,發現甲君在死亡前二年內出售多筆土地,買賣價款達3,000餘萬元,但其繼承人僅申報甲君遺留存款1,000餘萬元,因二者金額差異甚大,經該局詳細追查土地款資金去向,發現甲君生前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多筆人壽保單,甲君雖然是要保人,但被保險人卻是其配偶及子女,也就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

 

甲君死亡並不會涉及保險金額給付,但甲君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的保單價值屬甲君所有,保單具有財產價值,屬於甲君的遺產,經該局按甲君死亡時保單價值2,000餘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保單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當要保人死亡,並未涉及保險金額給付,故不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其保單價值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民眾宜詳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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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炒房大戶逃稅被逮抖出同行 國稅局一案雙響

2017-09-19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即時報導

一位炒房大戶利用他人名義炒房獲利,涉嫌逃漏奢侈稅,被國稅局連補帶罰一千多萬元,因欠稅未繳還被拘提管收。這位炒房大戶逃漏稅被逮心有不甘,脫口而出「別人也這樣做為什麼只抓我」,抖出同行,讓國稅局一案雙響,循線又逮到另一位投資客,補繳奢侈稅近三百萬元。

 

因房市飆漲,二○一一年開徵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銷售持有二年內的非自用不動產,要依據銷售額加課百分之十或十五的奢侈稅,以抑制投機炒作歪風。二○一六年因應房地合一新制度上路,奢侈稅同步停徵,但過去逃漏奢侈稅現在仍在追稅期限內。

 

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抓到一位炒房大戶,在房市飆漲時期短期頻繁買賣房屋炒作牟利,但又不想繳奢侈稅,因此利用人頭來炒房。先把房子登記在人頭名下,持有不到二年就賣出,以此模式只少賣了四戶,獲利滿滿。沒想到被國稅局查到,連補帶罰一千多萬元。

 

此名炒房大戶死硬不肯繳稅,國稅局只好移送行政執行,炒房大戶以脫產來頑抗,行政執行署也祭出「拘提管收」的法寶。這位炒房大戶一怒之下,說出另一名同行也如法炮製,為什麼沒被關,行政執行署馬上將相關訊息提供給國稅局。國稅局一查,果然又是一逃漏奢侈稅的投資客,連補帶罰近三百萬元。

 

若這名炒房大戶是具名檢舉,可以獲得約卅萬元的檢舉獎金,但因他只是因抱怨而爆料,並非具名、提供證據檢舉,所以拿不到檢舉獎金,真的是「損人不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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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離婚相爭免稅 扶養一方有申報權

2017-09-19 台灣醒報 記者譚有勝╱台北報導

國稅局19日在財政部記者會指出,夫妻扶養孩子可享有8.5萬免稅額。然而,隨著離婚率逐年攀升,離婚夫妻常因扶養孩子免稅權而爭吵不休。北區國稅局稽核科長吳榮華受訪時表示,最終的免稅申報權利只屬於實際扶養孩子的一方。但他建議,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輪流獲得免稅權,只出示具客觀證明文件就可以通過稽核。

 

吳榮華表示,夫妻離婚重複申報子女免稅額者,雙方應先就免稅額申報進行協議,並提供資料供稽核機關核認,若雙方談不妥,則以實際照顧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日常生活扶養費等加以審核認定。

 

「夫妻扶養孩子可享有85的免稅額,申報權利只能夠屬於其中一方。」吳榮華說,自雙方離婚後,除了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免稅額的權利更是現實的問題。外界總認為免稅額的判定將由孩子的撫養權歸屬為主,但稽核單位卻按照孩子實際照顧日常生活起居為審核標準,「誰照顧孩子的日常生活起居,誰就能獲得免稅額的權利。」

 

吳榮華建議,離婚的夫妻雙方可以針對免稅權協商,輪流獲得免稅額度,只要出示醫藥費收據、學雜費收據、家庭聯絡簿或其他客觀證明文件,就可以獲得免稅額的申報權。此外,子女若有2個以上者,亦可以分由雙方申報,若還是談不妥,最終將由實際扶養一方獲得申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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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防洗錢 盯上OBU客戶

2017-09-20 00:27經濟日報 ■龔峻立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明年10月將來台,展開10年一輪的國家相互實地評鑑(onsite visit)。為此我國積極展開融入FATF的「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40項建議」,其中針對法人戶需定期執行實質受益人辨識,目前在OBU發酵。

 

FATF建議,金融機構針對法人客戶需定期辨識實質受益人,並了解法人控制權的架構,若有變更則需重作客戶風險評估。在銀行的OBUDBU兩者業務間,OBU的客戶群中法人戶占比較高,尤其今年5/22公布的OBU管理辦法,要求銀行針對OBU客戶須於年底前重新辨識客戶及完成風險評等,掀起首波法人戶重新辨識的作業。

 

辦法要求OBU客戶需限期提交法人資料,並提供6個月內的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供銀行辨識實質受益人。但礙於台灣防制洗錢觀念與文化長年落後於國際標準,使部分OBU客戶配合度低,因此銀行被迫遞出「凍結帳戶」手段來提高客戶的配合度。

 

雖然FATF本意是採風險為本(risk based approach)的方式來達到預防洗錢資恐活動,但初期起步時往往會成為追求「零風險」,陷入過度去風險化(de-risking)的情況,而過度去風險化的現象如勸誘客戶關戶、過度拒絕開戶,反而造成客戶外移、資金地下化,也造成正常資金往來的困擾! 參照國外經驗,在起步階段淪入過度去風險化是必經過程,需要靠主管機關積極輔導才能讓金融業者從「過度去風險化」的方式回歸「風險為本」的方式。

 

現階段,OBU客戶應採取積極配合銀行的態度,提交必要文件,因為不合規的法人將不再被銀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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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越南稅改 台商影響大

20170921 劉懿慧/台北報導

 

描述: 越南稅改 台商影響大

 

越南在今年8月公布稅改方案,預計2019年生效。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周黎芳表示,此次越南引進間接移轉規定,讓慣性使用第三地進行投資的企業,將面臨雙重課稅問題,且未來無論企業是否有利得,只要有進行交易就需課稅,對台商影響很大。

 

越南財政部在今年88日提出稅改方案,針對現行企業及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特種銷售稅以及天然資源稅提案。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表示,該提案主要目標包括調節國家預算、簡化稅務系統以符合國際趨勢,以及闡明具爭議的稅務議題以減輕在越南營運的稅務成本。若在本月國民大會順利通過後,預計在201911日生效。

 

周黎芳指出,本次對台商影響較大部分有兩項,第一是越南仿效中國大陸及印度,引進間接移轉的規定。過去台商無論是直接投資或是利用第三方國家投資越南,因有中越租稅協定關係,課稅權在台灣,企業只要在台灣繳稅即可。

 

但未來企業若使用第三方國家進行投資,越南會認定中間控股公司不存在,而對企業進行課稅,因此企業不但要先在台繳稅,還要再向越南政府繳納稅負,形成重複課稅。

 

第二則是資本利得稅的課稅方式,周黎芳表示,現行企業若要繳稅,是從利得中的20%進行課稅;未來則是按交易價格的1%計算,因此即使有虧損,只要有進行交易,都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且預期該修正將適用於間接移轉。

 

周黎芳指出,因越南是我新南向國家重要投資生產基地之一,且有許多台商慣性使用第三地國家進行投資,對我台商無疑是一大傷害。

 

對於有意願要投資越南的台商,她也建議,台灣與大多數的東南亞國家都有簽訂租稅協定,使用直接投資方式可讓台商受到租稅協定保障,若有其他國家欲跟進相關法規,也較不易受影響。

 

此外,周黎芳也提及,本次稅改將增值稅率從10%調高到12%,使台商在越南的營運成本也產生直接影響,若進口原料能適用加速退稅機制,才可避免資金積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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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受贈勞斯萊斯 財部官員直言:太誇張 妙禪恐要繳稅

20170920日中國時報記者/王莫昀

信徒集資捐贈2輛價值逾2000萬元的勞斯萊斯跑車,引爆外界質疑是否應繳稅聲浪,財政部官員私下直言,若經查證,這捐贈是有對價關係,受贈人是妙禪本人,他便須繳稅。且官員分析,就過去網路流傳的錄影情況分析,妙禪為信徒祈福、消災解厄等行為,具經常性、且收入超過一定金額,恐被認定為營利事業,不但要繳營業稅、營所稅,也有綜所稅問題。

 

不過,官員也強調,這即使是受贈行為,因尚未報稅,所以還未進行查證。且若如「佛教如來宗」官網聲明,2輛勞斯萊斯名車,是以「社團法人佛教如來宗如來實證協會」名義購買,為公務車,就不涉及贈與或對價移轉等課稅的問題。

 

對於信徒集資買名車給師父代步的課稅問題,財政部官員說,在稅務上,依有償與無償,捐贈人、受贈人是自然人或營利事業、機關法人都有不同稅務處理方式。

 

若經查證,這捐贈是有對價關係,受贈人是妙禪本人,則他便須繳稅,官員說,就過去網路流傳的錄影情況分析,妙禪為信徒祈福、消災解厄等行為,具經常性、且收入超過一定金額,恐被認定為營利事業,不但要繳營業稅、營所稅,也有綜所稅問題。

 

另官員指出,如一般民眾以自然人身份集資、無償捐贈名車給妙禪,捐贈金額都低於220萬元,則不論妙禪或信徒都不需要繳稅;若超過220萬元,信徒須繳贈與稅。如受贈對象是妙禪弟子成立的佛教如來宗如來實證協會,實證協會有立案,則信徒可在一定額度內,納入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但只要這群信徒中有人用營利事業名義捐贈給妙禪本人,即使無對價關係,妙禪便須繳稅,而捐贈的營利事業可當費用扣抵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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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越南稅改 台商交易賠錢也要稅

2017-09-21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越南8月間宣布稅改方案,資本利得稅改按交易價格1%計算,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會計師周黎芳昨(20)日表示,這將使得發生損失的交易,也必須繳納資本利得稅,有意願投資越南的台商應注意。

 

目前越南資本利得稅是按利得的20%課稅。越南財政部在8月間針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特種銷售稅以及天然資源稅提出修正與補充的提案。這項提案若在本月國民大會順利通過後,預計於201911日生效。

 

稅改提案的主要目標有:調節國家預算、簡化稅務系統以符合國際趨勢、闡明具爭議的稅務議題,以減輕在越南營運的稅務成本。

 

提案明定非居住者移轉越南企業權益時,將按轉讓價格課徵1%企業所得稅,取代現行對移轉所得課徵20%的方式。安永指出,儘管提案並沒有明確說明,但預期該修正也將適用於間接股權移轉。

 

周黎芳分析,越南這次稅改也仿效中國大陸及印度,引進了間接移轉規定,換句話說,台商移轉中間無實質營運公司,即該無實質營運公司持有越南股權,雖然未直接移轉越南股權,亦可能須繳納資本利得稅。

 

但周黎芳表示,台越有租稅協定,除非該越南子公司股權價值主要由不動產所組成,否則,依據台越租稅協定,課稅權在台灣而不在越南。只是在間接移轉狀況下,能否適用台越租稅協定,則有疑問。周黎芳說,這對於有意願投資越南的台商來說,組織架構規劃考量將更較以往複雜。

 

修正案也設立資本弱化條例,負債與股東權益比超過一定標準,限制其利息費用扣除,製造業為51,銀行業為121,其他行業為41。而適用法定最低資本適足要求的行業則不受此規定影響。

 

周黎芳說,製造業的51在相關國家仍屬較寬鬆。如越南子公司未享有任何租稅優惠而適用法定稅率20%,較台灣營所稅17%為高,未來資金匯回時可以採返還借款本金方式回台,而非盈餘分配,以避免在台繳納營所稅。

 

描述: 越南稅改修正案重點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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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離婚夫妻申報子女免稅額 有解

2017-09-21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離婚夫妻每年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經常上演搶列報子女免稅額戲碼,北區國稅局表示,離婚夫妻重複申報子女免稅額者,雙方應先就如何列報協議,並做成書面,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如未經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稽徵機關以實際照顧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日常生活扶養費等事實加以審認。

 

北區國稅局指出,隨著離婚率攀升,單親家庭已非少數族群,每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離婚夫妻常面臨如何申報婚生子女的免稅額而爭吵、雙方皆受精神折磨,該局也常接獲電話詢問,也接獲不少復查案件申請。

 

北區國稅局轄內甲君與前妻乙君在103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重複列報扶養兒子丙君免稅額,經國稅局以丙君已由乙君列報扶養為由,剔除甲君列報免稅額8.5萬元。

 

北區國稅局以丙君與乙君共同設籍於同址,並在該學區就讀國中,申請人甲君縱有支付扶養費用,亦僅係盡扶養義務之一部分,仍宜由實際上負責丙君生活起居照顧的乙君申報扶養,較符合稅法上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立法目的,全案並經訴願駁回確定。

 

北區國稅局強調,離婚夫妻雙方若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有爭議者,應先自行協議並作成書面記載,若未經協議或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證明確有實際扶養事實。

 

描述: 離婚夫妻子女列報免稅額爭議處理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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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為消災解厄、渡化業力算不算捐贈? 國稅局回應

2017-09-20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即時報導

「佛教如來宗」信徒送上千萬的豪華轎車給創辦人妙禪師父(網民暱稱seafood),要不要課稅?為消災解厄、渡化業力,算不算捐贈?國稅局官員表示,個案狀況不太瞭解,但消災解厄、渡化業力、改運或收驚之類,類似點光明燈,屬有提供勞務對價的行為,就不能算是捐贈,「不過實務上大家都會聰明的開捐款收據啦」。

 

針對「佛教如來宗」的廣受大眾關注的贈車事件,台北國稅局表示,確實已接到檢舉案件,但因檢舉事證不明,大多只是媒體報導或不具名網路報導的內容,所以並未成案,將持續關注後續發展。若未來有相關證據,明顯看出有逃漏稅的嫌疑,才會立案調查。

 

據「佛教如來宗」官網聲明,兩輛勞斯萊斯名車,是以「社團法人佛教如來宗如來實證協會」名義購買,屬協會資產,指定提供妙禪師父代步使用。

 

「宗教協會非營利團體,需要兩台千萬名車代步嗎?」官員認為,如果是協會自購財產可能就與要不要課贈與稅無關,但也不是完全沒有質疑的空間,可能涉及社團法人或宗教團體支出的認定,不僅涉及稅法,主管機關內政部應該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必須依個案狀況來研究。

 

財政部官員表示,個人捐贈都要申報,但捐給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中規定的財團法人組織或教育、文化、慈善機關團體,就可免贈與稅。若具有對價關係,是買一項服務或產品,就不屬捐贈,收到款項的人,就要依所得稅法規定來課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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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妙禪課稅爭議 財部:個人捐贈財團法人免贈與稅

2017-09-20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即時報導

近來宗教團體信徒捐贈給師父名車,是否須課稅受到各界矚目。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表示,雖無法評論個案,但以常規來說,若個人捐贈給機關團體組織,僅有在行政院標準規範下的「財團法人」,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免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確實近來接獲不少檢舉案件,但皆無具體事證,無法進一步查核,因此國稅局將會持續關注,若未來檢舉人有更明確事證,可看到宗教團體逃漏稅問題才會進一步調查。

 

網傳「seafood」的妙禪師父,因受贈名車到底要不要課稅,宋秀玲指出,雖無法評論個案,也無法確認該案的受贈對象。以稅法常規來判斷有兩方式,其一是「無償贈與」、其二為「有償報酬」,前者贈與人須課徵贈與稅,後者取得報酬的人則需課徵所得稅。

 

以無償贈與來說,甲君贈送名車給乙君,甲君(贈與人)在贈與日發生30天內要申報,在全年度贈與總額超過220萬元,要課贈與稅。

 

而若是甲君贈送名車給機關團體組織,若是贈送給「財團法人」,而該財團法人符合行政院頒訂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就可不用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免稅。但若是贈與給社團法人、超過220萬元,贈與人仍要課徵贈與稅。

 

至於有償報酬部分,若甲君給予乙君名車,是因為作為某件事的報酬,有對價關係,那乙君(取得人)就需要課徵所得稅。

 

但若是甲君是給予財團法人,則會視為財團法人銷售貨物或是勞務的收入,若符合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13款要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取得的收入可免所得稅。而若是不符合要件須課所得稅,且收入來源與創社目的相符,若有虧損可扣除後再課稅。

 

而該案據「佛教如來宗」官網聲明,兩輛勞斯萊斯名車,是以「社團法人佛教如來宗如來實證協會」名義購買,屬協會資產,指定提供妙禪師父代步使用。財政部官員說,假設若名車真的屬於協會資產,就不涉及贈與或對價移轉等課稅的問題。

 

描述: 無償贈與以及有償報酬課稅概況整理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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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電動汽、機車牌照稅 明年起免徵3

20170922 張語羚、呂雪彗/台北報導

電動汽機車發展正夯,有望成為下一階段全球風行的乾淨能源運具。行政院昨(21)日審查《使用牌照稅法》修正草案,將明年15日屆期的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再延長3年,並新增擴大電動機車列免徵使用牌照稅的範圍,免徵期限為3年。兩者同步於明年1月初上路,預計施行至民國110年底。包括特斯拉、BMW、裕隆納智捷等三大車廠,還有gogoro、中華等機車廠都將受惠。

 

官員表示,政策鼓勵綠能,為吸引國人採購電動車輛,以降低空氣汙染,同時扶植國人自製的電動汽機車供應鏈發展,將牌照稅法通盤研議修正,給予適當的租稅優惠。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自10116日起修法生效,明年15日到期,本次修法將自明年16日起再延長3年。

 

經濟部認為,儘管免徵牌照稅將造成稅損,若因此能增加銷量,可望從產業面增加營所稅彌補,且有必要以租稅獎勵措施,促進電動車產業發展,因此應持續免徵使用牌照稅。

 

據財政部資料,自2012年至2017731日,電動車免徵牌照稅約有929輛、免徵金額約3,351萬元,免徵對稅損不過數千萬元。因電動汽車市場還在發展階段,官員預估,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再延長3年對租稅影響不大。

 

另新增電動機車納入免徵使用牌照稅範圍,仍需待行政院會拍板通過才能最後確認。官員說,150cc汽缸數以下的牌照稅額目前為零,151-250cc800元,251-500cc1,620元,目前機車主要為150cc以下,新擴增電動機車免徵牌照稅,對稅損很小。

 

前行政院長林全卸任前不久才拍板,經濟部下一個5年將投入超過70億元,發展台灣電動機車市場,預估將帶動500億元產值,5年後累積銷售上看22.6萬輛。這次延長並擴大汽機車免徵牌照稅,有助加速汰換二行程並新購電動車,目前新購政府也補助重、輕型1萬元、小輕型7,200元,若使用國產電池再加碼補助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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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信徒捐助財團法人 免課稅

2017-09-22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宗教團體信徒捐贈給師父名車是否須課稅?近來受到各界矚目。財政部官員表示,雖無法評論個案,但以常規來說,若個人捐贈給機關團體組織,僅有符合行政院標準規範的「財團法人」,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計算。

 

針對妙禪師父受贈名車是否須涉及課稅,國稅局指出,確實接獲不少檢舉案件,但皆無具體檢舉事證,無法進一步查核,因此國稅局將會持續關注,若未來檢舉人有更明確事證,可看到宗教團體逃漏稅問題才會進一步調查。

 

財政部官員指出,雖無法評論個案,該案也仍無法確認受贈人身分,但一般信徒捐贈宗教團體在稅法會牽涉「贈與稅」與「所得稅」的問題。其一是「無償贈與」、其二則是「有償報酬」,前者是贈與人須課徵贈與稅,後者是取得報酬的人則需課徵所得稅。

 

而該案據「佛教如來宗」官網聲明,兩輛勞斯萊斯名車,是以「社團法人佛教如來宗如來實證協會」名義購買,屬協會資產,指定提供妙禪師父代步使用。財政部官員說,若名車屬協會資產,就不涉及贈與或對價移轉等課稅的問題。

 

以無償贈與來看,甲君贈送名車給乙君,甲君(贈與人)在贈與日發生30天內要申報,在全年度贈與總額超過220萬元,要課贈與稅。但對象如果是機關團體組織,若為財團法人,且符合行政院頒訂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就可不用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免稅;若贈與社團法人、超過220萬元,贈與人仍要課徵贈與稅。

 

描述: 圖表/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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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營業人零銷售額 仍要申報

2017-09-22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21)日提醒營業人,如有遺失統一發票專用章或當期申報銷售額為零情形,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以免因未依限申報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高雄國稅局指出,營業人除營業稅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在次期起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申請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高雄國稅局說,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近日受理案件甲營業人今年56月(期)營業稅,未如期在717日前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遲至727日始完成申報。甲營業人主張因遺失統一發票專用章導致延誤申報,且當期無銷售額,並無逃漏稅之意。

 

但國稅局指出,甲營業人當期雖無銷售額,惟已逾規定期限始履行申報義務,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過失,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應加徵滯報金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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