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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0722 二十五則重點新聞


 0718-0722一週新聞重點

1】社區管委會向房仲收帶看費 需繳稅

2】陳冲:房屋稅宜廢、不宜增

3】營業稅查核 鎖定網拍

4】房屋稅新方向 房地持有成本合一課稅

5未獲專利 專門技術無法列攤折費用

6】財產再轉繼承 遺產稅可減免

7】反避稅 研擬擴及個人

8土地合併出售 優稅有條件

9刺青動輒上萬 國稅局盯交易查稅

10藍營轟田僑仔裝窮 亂神黃國昌稚兒被贈686坪地

11】世界豆漿大王 漏開發票停業7

12】代收款手續費 須繳5%營業稅

13行政院會明拍板個人反避稅條款

14】漏報營業收入3400 眼鏡批發商挨罰

15境外資產就地報廢 須留證明文件

16代辦海外遊學佣金 要稅

17眼鏡商漏開發票 700

18陸資來台 6月僅准11

19《稅收》不忘租金扣繳稅款,開店免遭罰

20《稅收》個人反避稅條款,行政院會通過

21政院拍板 反避稅條款 個人也納入

22會計師:個人CFC無配套 恐淪紙上老虎

23外國政府發行有價債券利得 須課證所稅

24輸美鋼品反傾銷稅 漲兩倍

25買地解約 有條件退土增稅

 

1社區管委會向房仲收帶看費 需繳稅

20160717 中央社

國稅局表示,社區大樓管委會若將停車位對外出租,或出租大樓外牆、陽台供廣告業者使用,或向房仲業者收取帶看費,皆屬營業收入,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房屋仲介業者反映,當他們帶客戶看賣方委託銷售的房屋時,大樓管理委員會向其收取帶看房屋費,但僅開立普通收據,未開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若屬基於守望相助由住戶組織成立,且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向住戶所收的管理費也免徵營業稅。

 

然而,管委會若將停車位對外出租,或者將大樓外牆、陽台等公設出租給外人,即屬於銷售勞務範圍,管委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至於管委會以維護社區住戶環境品質之名,對房仲業者收取帶看費,同樣屬於銷售勞務範圍,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官員表示,管委會每月銷售額若未達新台幣20萬元,可免開統一發票,但仍要開立收據,營業稅由主管稽徵機關就查定銷售額按1%稅率課徵,每月銷售額逾20萬元,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5%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呼籲,有對外營業或向房仲業者收取帶看費用的大樓管委會,應主動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以免受罰,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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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冲:房屋稅宜廢、不宜增

20160718日呂雪彗/台北報導

 

陳冲:房屋稅宜廢、不宜增

房屋稅調漲各方攻防看法

 

繼台南市後,台北市等地掀起明年房屋稅跟漲風潮,前閣揆陳冲認為這是對房屋稅制扭曲,他大聲疾呼「房屋稅宜廢、不宜增」,放任稅基稅率「不謙卑」下去,將侵蝕人民財產本體至鉅。藍委曾銘宗也說,應檢討北市過猛、過大調高房屋稅手段,否則將打趴房市。

 

行政院高層認為,各國皆有不動產稅制,不能輕言廢稅,否則財政劃分把餅愈做愈小。

 

針對台南及台北等各地紛調高房屋稅且擬追溯,引發民眾恐慌。陳冲跳出來呼籲房屋稅「不可增只能廢、不廢也要降」。陳冲表示,他主張憲法15條對人民生存權及財產權的保障,尤其對「自用住宅」,而土地稅法187條係依憲法15條才有自住房屋免稅規定。

 

財政部以憲法19條「政府應依法納稅」回應,陳冲說是牛頭不對馬嘴,且財政部引大法官會議369條解釋,那是20年前的事,指「當時」房屋稅條例不違憲,但也點出房屋稅與土地稅法立法的不一致,但未否定土地稅法免稅規定。

 

陳冲指出,他的重點不在違憲爭議,過去任院長時不主張,是因為房屋稅條例尚未修正,稅率稅基很「謙卑」,沒有太多憲法15條顧慮,勉可支持地方建設需求;但若放任各地擴大稅率稅基,明年以後各地房屋稅不斷高漲,將侵蝕人民的財產本體,且此稅不能量能課稅,僅一棟自用住宅的老人恐得拿養老金繳稅。

 

至於北市調高地段率,陳也認為違反房屋稅條例母法第5條需扣除地價因素的規定。

 

曾銘宗認為,房屋稅宜修不宜廢,因過去房屋稅收曾有過一年600億元紀錄,尋找替代財源的確不易,但他認為若追溯應採逐年打折遞減方式,愈老房屋折扣愈大才合理;另北市調高地段率等對豪宅過猛過快課稅方式,已令豪宅市場急凍,「打趴市場並非政府課稅目的」,宜速檢討。

 

政院高層對陳冲的倡議不以為然指出,房屋稅是地方重要稅源,冒然廢止去那裡尋找替代財源,陳冲建議以房租收入覈實課稅並不可行,也是不確定稅源。何況全世界都有不動產稅制,很多國家稅率在1%以上,我國稅基與稅率都偏低,單價標準距市價差遠,顯然不合理,只要在合理範圍內適度調高應可接受。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正與財政部聯手進行不動產稅制改革,未來房屋稅及地價稅擬整併檢討稅基及稅率,讓稅基合理化,自用以輕稅為原則,朝全國一致,以免地方加稅面臨龐大壓力;至老屋折舊率是否再加大,花敬群認為可再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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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營業稅查核 鎖定網拍

2016-07-18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現今網路交易盛行,也是今年營業稅查核重點之一。財政部表示,由於網拍營業人為了在競爭激烈的網路平台衝高業績並提高利潤,部分業者與進貨端會以不索取發票的手法來降低進貨成本,但業者恐怕會因小失大,遭國稅局處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今年上半年查核轄內從事網拍業者,發現某從事服飾業網拍的人氣店家,因上游進貨廠為逃漏稅捐,在銷貨時向下游零售商表示,若索取進貨發票者需額外支付5%營業稅捐,若不索取進貨發票者,則可獲較多進貨優惠折扣。

 

因此該網拍業者於進貨時同意僅取得估價單、送貨單等交易資料。但財政部解釋,該人氣店家因進貨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已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依法就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或保存憑證之金額計740萬多元,按5%處罰鍰共37萬多元。

 

財政部官員說,營利事業依法負有對直接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向直接出賣人取得統一發票,及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簿憑證等義務。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包括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的總額,處5%罰鍰。

 

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的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的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至於處罰金額最高則不得超過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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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屋稅新方向 房地持有成本合一課稅

2016/07/18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針對前行政院長陳冲指出,房屋稅是「違法違憲」的稅目,財政部表示,房屋稅無違憲問題,不可能免稅,財政部可以針對財產稅制進行檢討,考慮繼房地交易合一課稅後,討論房地持有成本合一課稅。

 

財政部次長蘇建榮表示,房屋稅為地方稅,是地方政府重要的稅收來源,不管是自用或非自用,不太可能免繳房屋稅。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但人民擁有財產跟課稅納稅義務,應該是兩回事。

 

目前國內是採取房、地分開課徵持有稅的方式,房屋課徵房屋稅、土地課徵地價稅,蘇建榮表示,財政部考慮改成房地持有成本合一的課稅模式,若是要朝向單一的財產稅制來改革,也就是不動產包括房屋、土地合併評價,而非現今的分開評價,牽涉修法,需至少三年以上的時間來討論。

 

蘇建榮指出,房地持有成本合一的課稅模式,新政府過去曾有討論規劃,但因涉及平均地權條例需要大幅修改,以及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也需要調整,因此視為中長期計畫,細部規劃仍需與內政部討論。

 

陳冲認為,房屋稅條例違法違憲,應予廢止;我國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因此原則上人民不應單純因對財產有「所有權」而被課稅。房屋稅尤其是自用的房屋,我國土地法第187條早就規定,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徵稅。

 

財政部表示,土地法第187條規定自住房屋免稅,但房屋稅明訂房屋需課稅,兩者規定不一致,但在1994年大法官解釋369號就已說明,房屋稅條例就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分別定有明文,憲法第19條也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因此,房屋稅並未抵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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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獲專利 專門技術無法列攤折費用

20160719日王姿琳/台北報導

企業為了提升競爭力購買專門技術,依現行稅法可分年列報攤折費用,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時發現,有企業列報出價購買的技術費用成本,惟該種技術並未取得專利權,故無法列報攤折費用,遭到剔除補稅。

 

官員指出,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2013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列報一筆2,500萬元的攤折費用。甲公司人員解釋,該筆費用來自2012年底向外國乙公司購買的專門技術,總價為25,000萬元,分作10年攤折。

 

經查核後發現,乙公司該種技術未登記專利權,判定甲公司購買技術成本不得攤折費用,將該筆費用剔除後,要求補繳400餘萬元的高額稅負。

 

國稅局解釋,根據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出價取得營業權與著作權等可視為資產,其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金額為準。至於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則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年數為計算攤折標準。

 

值得留意的是,財政部曾發布解釋令,最高行政法院也曾於聯席會議上決議,未取得專利權的專門技術,並無法定享有年數可用以計算攤折。換句話說,企業若有未取得專利權的技術、或為取得授權而支付的權利金,都不能在報稅時分年攤折費用。

 

不過,為適度配合發展態樣多元的無形資產,財政部已提出《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列其他法律規定的權利及商譽得計算攤折,並訂定攤折年限,同時明定營利事業可明確辨認、具明確財產價值且有一定經濟效益年限的無形資產,經財政部核定者,准予攤折。目前該草案已通過行政院院會,於立法院待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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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財產再轉繼承 遺產稅可減免

2016-07-19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不少民眾不了解,若同一筆財產如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將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因此遺產稅有減免適用,民眾可多加留意。

 

官員也舉例表示,吳君喪偶後,一年後也撒手人寰,留下一對子女,子女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不知如何申報再轉繼承財產的遺產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死亡前六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之遺產總額。

 

官員也舉例說明,吳君配偶於201049日死亡,遺有土地價值2,500萬元、房屋價值200萬元,存款380萬元,遺產稅經核定並繳清後,土地及房屋由生存配偶吳君繼承。若吳君於2011923日死亡,則繼承其配偶的土地及房屋,屬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且已繳納遺產稅的財產,全數不計入遺產總額。

 

但若吳君2016223日死亡,屬死亡前六年內繼承的財產,該繼承財產於吳君死亡的遺產價值,依死亡當日的價值計算合計為3,000萬元,得依上述法條扣除80%的遺產總額價值,也就是約為2,400萬元。值得注意的事,再轉繼承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減免扣除規定,只適用於前次繼承時已繳納遺產稅的財產,若是前次繼承的財產尚未繳納遺產稅,則沒有該減免適用。

 

此外,若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的話,應該要由同一順序其他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申報。如果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話,則由次一順序的繼承人申報。各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時候,則由配偶申報。如果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不明的時候,由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申報。

 

而現行遺產稅在繼承發生日也就是死亡日於2014年後開始,免稅額為1,200萬元,扣除額部分,配偶扣除額達493萬元、直系親屬50萬、父母扣除額123萬、殘障特別扣除額618萬、受被繼承人撫養的兄弟姐妹祖父母扣除額50萬、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等項目。

 

http://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uc.udn.com.tw/photo/2016/07/19/2/2390978.jpg&sl=W&fw=750&exp=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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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反避稅 研擬擴及個人

2016-07-19  經濟日報 記者林安妮、邱金蘭/台北報導

繼公司反避稅條款完成立法後,行政院會本周四將討論「個人」反避稅條款修法案,實施時程將與公司部分同步上路。

 

行政院會本周四預計討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案,在現有最低稅負制增訂個人反避稅條款。未來,只要是個人、配偶及二等親,合計持有海外低稅區由台灣人或企業控制的境外公司股權超過10%,將按持股比率,併入最低稅負制課稅。

 

這項修法,等於是建立個人的「受控外國公司」(CFC)管理制度,連同立法院日前通過的所得稅法修正案增訂企業反避稅條款,將使我國反避稅法制更完備。

 

修正案在行政院會通過後,必須送立法院審議,個人部分的反避稅條款實施時間,也將跟公司部分一樣,都是將待兩岸租稅協議執行,及國際間按「共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RS),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後,再上路。

 

根據財政部資料,目前符合最低稅負制納稅人數不過2,000多人,預估受新法案影響者不會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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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土地合併出售 優稅有條件

2016-07-19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民眾若將數筆土地合併後,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於出售時無法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1990年函釋,土地合併後出售,其中部分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應無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適用。

 

現行地價稅一般稅率為千分之10~55,採累進方式課徵,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2

 

所以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前,將原來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的土地,先辦理合併到該筆自用住宅用地,想要全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稅捐稽徵機關審核時,會扣除該後合併的面積,僅以原合併前的面積核課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其餘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

 

財政部舉例說明,某甲原擁有A地號土地,屬房屋建築基地,後又購置鄰地B地號,出售前將B地號土地合併至A地號土地,但B地號土地合併前,非建物權狀、建築執照或建物勘測成果表所載的房屋坐落基地號,亦非供主建物出入通道使用的土地,雖出售前已合併成為A地號土地,該部分土地依仍不能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官員也提醒,若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但地上房屋並未辦理保存登記,無法提供建物權狀,可檢附建築管理機關所核發的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或地政機關所核發的建物勘測成果表,作為建物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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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刺青動輒上萬 國稅局盯交易查稅

20160720日謝幸恩/新北報導

刺青師一下針是一輩子,刺青價碼伴隨著名師技巧、風格、面積有所高低,如時下流行的「微刺青」價格至少1萬元起跳,但刺青交易未開立發票,恐有逃漏稅之虞;國稅局則說,刺青每月平均銷售額不一定超過20萬元,難以落實課稅。

 

一般來說,刺青圖騰難有公定行情、價碼,現況多為刺青師與顧客討論設計風格後,談妥合理價碼後下筆、動針;板橋某專攻修改刺青的李姓刺青師則說,大致以面積、風格、色彩來列價,刺青面積大、風格寫實、色彩斑斕,價格隨之增加。

 

如為線條簡單的刺青,價碼落在35萬間,時下流行的「文青微刺青」至少1萬元起跳,若是常見的全背彩色肖像,從設計、線條、著色,分次動針的價碼超過20萬元,有刺青師將創作視為藝術品,令不少年輕人向其求一幅大師「針跡」。

 

然而,台灣《營業稅法》明定,銷售額8萬元以下免徵營業稅、20萬元以下免開發票,刺青價格動輒上萬元的所得,卻未如實開立發票,恐有逃漏稅之虞。

 

不願具名的刺青師則說,刺青行業的商業登記歸類在「美容業」,但國稅局的稅務行業代號有「紋身紋眉」,雙方未整合營登項目,營業歸屬定義不清,若要開發票逼刺青師繳稅,有些說不過去,更何況,難以衡量刺青藝術的交易價值。

 

北區國稅局則說,針對刺青進行稅籍清查時,若查到每月平均銷售額超過20萬元,會強制核定其開立發票,但刺青師收入不固定,難以查估實際銷售額,以類似美容業稅額核定,觀察其工作人員、店家面積來查估單一月份銷售額以課稅。

 

此外,藝術品買賣交易被列為財產交易所得,顧客也須申報繳交財產稅,刺青為永久的人體藝術創作,如何向顧客課徵財產稅?北區國稅局則說,財產稅構成要件為買賣,刺青「刺下去後,顧客不可能賣人」,無法課徵財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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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藍營轟田僑仔裝窮 亂神黃國昌稚兒被贈686坪地

20160719日周刊王

時代力量立委「亂神」黃國昌,日前監院公布他財產申報,擁23筆房地,以及「1歲時就成地主」等內容,外界發現原來他也是「豪野人」,網友砲轟與他昔日清寒子弟形象落差大,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亦喊話要黃說清楚「別再裝窮」。

 

監察院日前公布第108期廉政專刊,「亂神」黃國昌的財產首度曝光,坐擁15筆土地、8筆建物,雖多非位於蛋黃區內,仍讓不少無殼蝸牛感嘆「亂神」若非「田僑仔」,就是超級理財高手,為了公平正義去霸占立法院的太陽花支持者,恐怕一輩子都望塵莫及。

 

行天宮賣香 日收萬元

 

黃國昌申報15筆不動產,有9筆位於汐止。其中,民國63年,黃1歲時,就買下第1筆汐止區水源段約22坪,同時間還另買下同區段19坪土地,合計41坪地,讓許多網友嘖嘖稱奇。不過,當地房仲研判,汐止水源段多為農林地,加上土地公告現值每坪15,000元,該筆土地可能是黃的父母以他的名義買下,「過去不乏有地主為逃稅或避債,用小孩名義買地,但確實原因只有當事人最清楚。」

 

黃國昌從政前,矢口不提他1歲時已成地主,反而上電視受訪時,曾強力澄清自己絕非「人生勝利組」,還說黃父原有收入穩定工作,但在黃國昌國小時,因替染整廠老闆投資作保,染廠倒閉後黃父扛債,黃國昌因此在國小國中時期就陪媽媽,在行天宮賣香籌錢。

 

雖然黃坦言,當年賣香利潤其實不錯,有時1晚即可賺入萬元,但他曾路邊賣香的說法不斷被網友轉載,令不少網友都認為黃自幼貧寒,搏得不少同情票,如今「1歲成地主」的事實曝光,許多人都難以置信,更有網民質疑,如果黃家真的家道中落,母子要到行天宮賣香維生,幹嘛不把地賣了,還一直留到現在?更何況,黃國昌後來念的還是「貴族級」的私立及人中學,學雜費也是公立的好幾倍,為何不轉學節省開銷,黃國昌頻頻放送陪母賣香的經歷,到底是真窮,還是在搏選票?

 

年僅34 汐止置產

 

雖有網軍痛陳,有山坡地又不代表有錢,但「亂神」接著在民國97年,也就是34歲時,一般人都還處於無殼蝸牛階段,或辛苦打拚想買下人生第1個家,他已眼光精準地買進汐止區康誥坑段5筆土地共91坪,擁有16年之後,現在更錢景可期。有房仲說,汐止住宅已飽和、建地所剩無幾,黃在當地的透天宅,如今市價絕對上千萬元,另傳已有建商在康誥坑溪後方買地計畫蓋社區,雖當地公告現值每坪仍為10萬元,但汐止房價近年每坪已動輒破40萬元。房仲推估康誥坑段土地未來很有發展潛力,顯示黃投資眼光不錯。

 

不過,黃當時才剛獲聘中研院助理研究員,雖然薪資比大學副教授好,1個月約9萬元,但要籌錢買地也非易事,推估黃不是自幼理財有方,就是靠家人資助,惟黃選前也未透露他已在汐止買地。

 

黃國昌在汐止土地還不止於此,他在民國100年獲贈2筆土地,共約370坪,面積雖不小,但每坪公告土地現值約為8,000元,推估也是農林地,但黃也從沒提過。房仲則透露別小看農林地,因地主若政商關係佳、能通過水土保持審核,仍有機會以蓋農舍名義興建別墅或豪華民宿,台灣觀光區很多巍峨民宿其實都是「農舍」,潛藏商機無限。

 

5歲兒子 686坪地

 

此外,不知是否受自己1歲就已是地主的啟發,黃國昌未成年的5歲兒子也被贈與2筆土地。其中,位於汐止區水源段土地超過300坪,公告現值金額約417萬元。另一筆則在宜蘭縣三星鄉,也破300坪,公告現值為194萬元,推估市價可能更高。

 

黃國昌太太高翔的理財能力,應不在黃國昌之下。據黃國昌財產申報資料顯示,高翔在竹東有近千坪土地,在新北市板橋區,則另有1塊公告現值數百萬元的土地。

 

至於建物部分,黃國昌申報在汐止區康誥坑段獲贈4筆建物,總共約163坪。另申報存款1,400多萬、有價證券130萬元,珠寶申報331萬元,黃金、鑽戒、項鍊都在太太高翔名下,黃國昌另申報125萬元的名錶,黃家夫婦開的車也很高檔,黃開LEXUS、黃妻擁有AUDI轎車,投資型與儲蓄型保單有7張。黃妻同時申報1,487萬元債務,主要是保單借款與購置不動產。

 

黃國昌財產申報內容「算不算窮人?」在網路上引爆論戰。擁黃者辯護,黃從未公開說過家中很窮,有錢又非罪惡,只要來源正當,難道非要黃窮一輩子才甘心?反黃派則舉出,黃「幼年曾賣香」受訪內容,嘲諷政治人物總愛裝窮,偏偏黃國昌只提幼年窮,卻避談他1歲即有土地、甫工作即有能力買地買房,很多與黃學經歷相似者,卻無此際遇,令人懷疑是否為爭取同情票?加上黃國昌辦公室,不回應黃的財產申報內容,刻意冷處理,反讓網友更質疑「別有居心」。

 

本刊曾向黃國昌查詢,至截稿前無回應。

 

監院:有無逃漏稅 轉國稅局調查

 

針對網友質疑亂神黃國昌1歲時,即已在汐止購地「不合理」,監察院財產申報處說明,監院的責任是在追查申報對象,是否按規定誠實申報財產,若發現申報內容有異狀,則會連線通知國稅局。

 

針對外界質疑,財產申報處表示,無法針對個案評論,但過去確曾發現有申報對象將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至於是否符合贈與稅賦規定,國稅局會進一步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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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世界豆漿大王 漏開發票停業7

20160720日葉書宏/新北報導

永和世界豆漿大王創始店創業至今超過一甲子,是不少國內外民眾、遊客的共同回憶,近來卻因漏開發票問題,遭勒令停業7天,將於726日上午6時再度營業,業者悄悄在店門口貼上公告,不少民眾到場後才驚訝發現「怎麼大門深鎖!」

 

永和世界豆漿大王創始店由退休老兵李雲增和王俊傑共同創立,各有產權一半,經營至今超過60年,永和豆漿因此聞名世界。但李、王後代理念不合爆分家,王家退出後又爆出,李家不願付租金糾紛而鬧進法院。

 

世界豆漿大王創始店提供24小時服務,民眾前往消費時才發現,門口貼出告示「很抱歉!由於員工疏失、漏開發票...,將於726日上午6時再度為您服務!」

 

國稅局中和稽徵所表示,接獲民眾檢舉,派員前往稽查時,發現該店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依據《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處以停業7天處分。

 

中和稽徵所解釋,營業人1年內首次受停止營業處分,期限為7天至14天;第2次期限為14天至28天;第3次以後期限為2個月以上,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因該店為初犯,所以停業7天處分。

 

不少民眾昨到場撲了空,他們表示,豆漿大王是伴隨成長的好滋味,期盼業者可以重視相關問題,若停業應該在臉書或網路中公告,才能避免民眾白跑一趟。記者致電業者,無人接聽無法取得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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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代收款手續費 須繳5%營業稅

2016-07-20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便利商店或金融機構的代收稅款、學費等手續費,應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但若是屬金融業的營業人,可免開統一發票。另外,財政部表示,今年第2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即將開徵,繳納期間為81日起至810日止,請營業人依限繳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包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等營業稅稅率各有不同。

 

中區國稅局指出,若經營非專屬本業的銷售額,適用第10條規定之稅率,也就是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5%,最高不得超過10%;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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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行政院會明拍板個人反避稅條款

20160720日呂雪彗

行政院會明天將通過「個人」反避稅條款修法案,未來,只要是個人、配偶及二等親,合計持有海外低稅地區由台灣人或企業控制的境外公司股權超過10%,將按持股比率,併入最低稅負制課稅。

 

行政院會明天將拍板「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案,在現有最低稅負制增訂個人反避稅條款。知情官員表示,法人在所得稅法434435條有訂定反避稅條款,倘若個人不訂,未來許多法人會藉由個人名義出去,將海外所得留在國外不匯回,造成租稅不公平,增加逃漏稅管道。

 

財政部完成檢討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送交行政院今天審議。官員說,國內個人、配偶及二等親內親屬,合計持有台灣赴境外投資企業股份合計逾10%,對該企業具有控制權,就必須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範圍。

 

官員說,個人海外所得要超過100萬元以上,且加計其他所得併計超過600萬元以上,會採20%稅率課最低稅負。個人海外所得的反避稅規定訂在最低稅負制,是採寬鬆方式處理,目前符合最低稅負制納稅人數不過23千人,因此個人反避免規範範圍受衝擊人數不致太多。

 

由於企業海外所得採屬人主義、個人綜所稅則是屬地主義,官員說,現行個人在海外進行房地產買賣,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3條規定,超過100萬元就需課稅,但若個人將房地產買賣獲利,放在租稅天堂個人名義的CFC,只要獲利不分配就無法課稅,因此,修正草案也將新增條例,未來會認定其為海外所得,並進行課稅。

 

最低稅負制的個人反避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之。官員說,要配合法人的反避稅條款,兩岸租稅協議等生效,再啟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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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漏報營業收入3400 眼鏡批發商挨罰

20160720日中央社

逃漏稅案件層出不窮,財政部賦稅署近期選案查核12家眼鏡批發商,發現多家批發商皆涉嫌逃漏稅,其中一家更漏報營業收入高達新台幣3400萬元,遭補稅處罰770萬元。

 

賦稅署副署長盧貞秀表示,有民眾反映到眼鏡行購買眼鏡,店家卻未開立統一發票,因此財政部今年針對眼鏡批發商與眼鏡行進行選案查核,發現有多家眼鏡批發商銷售鏡片及鏡框給眼鏡行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收入,涉嫌逃漏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

 

盧貞秀說,這些眼鏡批發商銷售對象,多屬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或是會計制度不健全的小眼鏡行,長期以來不重視進貨有無取得合法憑證,因此銷售商品時常會漏開統一發票。

 

後來賦稅署進行查核時,從金流方面掌握眼鏡批發商的銷貨對象,因而查獲多家眼鏡行漏開銷貨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收入的事證。其中一家涉嫌漏報營業收入高達3400萬元,因此對其補稅處罰770萬元。至於其他小眼鏡行,則根據其營業額補繳1%的營業稅,營利所得則依同業利潤標準為營業額的6%,併入綜所稅課徵。

 

賦稅署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及勞務,若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應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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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境外資產就地報廢 須留證明文件

20160721日王姿琳/台北報導

 

境外資產就地報廢 須留證明文件

境外就地報廢應保留的證明文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境外的固定資產,若因特定事故未達到耐用年限及毀滅或廢棄的狀況,須於境外就地報廢者,可委由境外會計師查核簽證,須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損失,以免遭到國稅局剔除補稅。

 

國稅局官員說,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20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境外商品就地報廢逾500萬元,但甲公司僅提供商品銷毀相片,而無其他相關資料可供備查,因此遭國稅局踢除補稅。

 

營利事業在境外的固定資產,須於境外就地報廢者,可委請本國會計師於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外,也可選擇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請稽徵機關核備。南區國稅局指出,完成上述程序後,營利事業可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損失。

 

官員表示,無論委託會計師、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者,均須檢附足以證明該會計師或機構身份的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紀錄及過程的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的驗證,惟委託會計師者還須準備查核簽證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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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代辦海外遊學佣金 要稅

2016-07-21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暑假期間許多人會安排海外遊學,財政部表示,若營業人提供海外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佣金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官員指出,營業人於國內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經申請留學、遊學的學生,至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等手續後,國外學校即支付予該營業人佣金。

 

由於該項勞務的提供地,以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屬於「在國內提供、在國內使用」,不屬於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營業稅率為零」,因此營業人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課徵營業稅。

 

官員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代乙君辦理海外Z校的留學服務,經乙君自行向Z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後,國外Z校會給付營業人甲公司200元美金的佣金,營業人甲公司取得該筆佣金後,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如有從事提供海外遊學、留學服務,而取得國外學校給付的佣金收入,如誤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根據營業稅法第7條,有9款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稅稅率為零,包括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國際間的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同時,還包括國際運輸用的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銷售與國際運輸用的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的貨物或修繕勞務;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的貨物。

 

另外還包括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的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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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眼鏡商漏開發票 700

2016-07-21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由於鏡片單價高,眼鏡行業者怕鏡片或鏡框受損,不少業者會選擇人工代為進口,資料不容易掌握,也容易發生逃漏稅的情事,因此財政部鎖定該行業別進行稽查,查獲某眼鏡行批發商漏開發票及漏報營收達3,400多萬元,須補稅款及罰鍰700萬多元。

 

財政部官員表示,該署稽核單位於查核眼鏡買賣業批發商時,發現有多家眼鏡批發商銷售鏡片,及鏡框未依法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並漏報此部分的營業收入,涉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賦稅署指出,眼鏡批發商銷售對象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或會計制度不健全的公司行號,長期以來不重視其進貨有沒有取得合法憑證,導致銷售貨物時常有漏開統一發票情事。

 

官員說,由於廠商帳上大多沒有紀錄,若用資產負債表來觀察是否有逃漏稅,較不易發現,因此稽核單位從金流方面,逐一訪查之下,發現該漏報的眼鏡批發商案子,因此查獲該眼鏡批發商漏開發票及漏報營收達3,400多萬元,須補稅款及罰鍰700萬多元,至於下游10多家廠商則是只補不罰。

 

官員進一步說,與該案相關的免用統一發票的10多家小規模營業人須補稅,包括營所稅1%及綜所稅依銷售額的6%進行補稅,同時也會通報給各地區稽徵機關輔導,若一年銷售額大於240萬元,就需要開立發票。

 

財部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銷售貨物及勞務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或進貨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者,應儘速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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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陸資來台 6月僅准11

2016-07-21經濟日報 記者杜宗熹/台北報導

受到520日政黨輪替以後,兩岸關係急凍影響,6月陸資僅核准11件投資案,核准金額只有420萬美元(約新台幣1.35億元),創下去年6月以來的一年新低。

 

經濟部投審會昨(20)日公布今年上半年投資數據,表現相當亮眼,且5月時投審會核准陸商瀋陽凱迪,來台收購台北順捷科技等大案影響,陸資上半年來台投資金額,暴增至去年的近2.4倍,但實際上6月的單月數據卻是明顯衰退。對此,投審會執行秘書張銘斌表示,陸資未來的情況仍要看長期表現才能確定。

 

2009630日馬政府開放陸資來台以來,投審會累計核准陸資來臺投資件數867件,核准總投資金額約為16億美元(約新台幣515億元)。

 

上半年僑外投資部分,受多件大案拉抬影響,總投資額達55.3億美元(約新台幣1,780億元),較去年同期大幅成長176.76%,陸資來台投資金額也達1.57億美元(約新台幣50億元),較去年同期暴增239.11%

 

今年上半年僑外投資件數為1,625件,雖較去年同期減少6.66%,但受荷商MICRON TECHNOLOGY B.V.增資台灣美光半導體,再由台灣美光併購取得國內上市公司華亞科等大案加持,投資金額暴增逾1.7倍。

 

在台商對外投資方面,上半年投審會共核准258件投資案,件數較去年同期增加22.27%,總投資額則受到5月時,核准鴻海投資日本夏普(SHARP)公司等大案影響,對外投資金額達到83億美元(約新台幣2,675億元),年成長率高達8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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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稅收》不忘租金扣繳稅款,開店免遭罰

20160722日【時報記者施蒔穎台北報導】

承租店面辦理營業登記設立商號,稅金也都按期繳納,為什麼還有扣繳的問題,甚至還要補稅被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雖已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收入皆有繳納營業稅,但由於店面是向他人承租,事業負責人依規定即為扣繳義務人,應於支付租金時依租金的扣繳率扣繳稅款繳納,並依規定開立扣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訂有各類所得之扣繳義務人,而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88條規定於各類所得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扣繳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2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部分獨資商號事業負責人因免用統一發票,認為僅須辦理營業登記按期繳納營業稅即可,忽略其亦為所得稅法規定之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仍有依規定扣繳並申報的義務,因此獨資商號等事業負責人於辦理營業登記時應一併了解相關法令,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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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稅收》個人反避稅條款,行政院會通過

20160721  記者林資傑/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財政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反避稅制度從公司擴及到個人,未來只要個人、配偶及二等親,合計持有海外低稅地區由台灣人或企業控制的境外公司股權逾10%,就必須按持股比率併入最低稅負制課稅,後續將函送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表示,國人有藉由在低稅地區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FC),保留應屬我國個人海外營利所得來規避納稅義務的狀況,故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建議及他國規定,配合所得稅法修正建立個人CFC制度規範,建構更周延的反避稅制度,以維護租稅公平。

 

此次修正草案規定個人及關係人直接、間接持有境外低稅地區關係企業的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企業有重大影響力,且個人、配偶及二等親合計持股或資本額達10%以上,該企業當年度獲利,即需按持股比率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此外,該關係企業實際分配股利或盈餘時,已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海外營利所得,將不再再重複計入課稅,並明定已繳納的國外稅額扣抵規定。

 

配合上述規定修正,亦將同步修正關於個人例外免申報繳納基本稅額情形、基本稅額計算及應合併申報的基本所得額等規定,並規定將個人CFC制度與營利事業CFC制度同步實施,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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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政院拍板 反避稅條款 個人也納入

20160722日呂雪彗、王姿琳/台北報導

 

政院拍板 反避稅條款 個人也納入

 

行政院會昨(21)日通過增訂「個人」反避稅條款修法案,這是繼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公司」反避稅條款修法案後,將反避稅條款擴及個人,未來將與法人反避稅制度同步上路。

 

行政院會昨通過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案,在現有最低稅負制增訂個人反避稅條款。財政部表示,這項修法,等於是建立個人的「受控外國公司」(CFC)管理制度,連同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增訂企業反避稅條款,使我國反避稅法制更完備。

 

依據行政院會通過草案版本,個人對於在境外低稅負地區投資的受控境外企業,持有股權50%以上,或對該企業有重大控制影響力,該企業並無從事實質營業活動,且盈餘超過一定金額以上,對於個人股東持股只要逾10%,財政部就要課稅。

 

為避免以分散股權規避稅負,個人、配偶及二等親內親屬合計持有該受控外國企業股權超過10%,也要按持股比率將海外盈餘獲利所得併入最低稅負制計算稅額。

 

為避免重複課稅,海外受控企業未分配盈餘,財政部若已先就盈餘依持股比率歸課稅負,未來實際分配時可減除;又在實際分配盈餘時,若境外投資當地國對企業課稅,這部分也可爭取在國內扣抵。

 

官員表示,個人CFC制度將與法人CFC制度同步實施,將視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協議生效、國際間肥咖條款執行情形、我國子法規規畫及宣導情況等,再由政院決定上路期程。

 

財政部資料顯示,目前符合最低稅負制納稅人數不過2,000多人,預估受新法案影響者不會太多,目前難以估計對稅收有多少影響。官員說,個人海外所得要超過100萬元以上,且加計其他所得併計超過600萬元以上,才會併入最低稅負以20%稅率課稅,因此個人海外所得的反避稅規定訂在最低稅負制,是採寬鬆方式處理。

 

賦稅署長李慶華說,雖然個人CFC母法部分仍須送立法院審查,但財政部正積極研擬子法草案,預計自8月中起舉辦5場座談會,包含中部1場、南部1場與北部3場,邀請各界專家、金融機構與企業共同討論,最快9月就可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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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會計師:個人CFC無配套 恐淪紙上老虎

20160722日王姿琳/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昨(21)日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個人股東納入受控外國公司(CFC)規範,勤業眾信稅務會計師林宜信認為,修法符合國際潮流,但恐有稽徵困難。安永會計師林志翔則建議,政府應盡速研究共同申報準則(CRS)相關制度與規範,否則新制恐淪為紙上老虎,無法真正落實。

 

林宜信指出,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家都有個人CFC規範,我國修法符合國際反避稅潮流。但她擔心,此次修法對於由個人直接成立的境外公司,恐有稽徵困難。

 

林宜信說,由於國內營利事業有記帳要求,若國內企業透過境外公司投資海外,國稅局可查核境外公司及其股東資訊,並進一步判定該公司是否為受控外國公司。

 

若以「個人」身分直接赴海外成立境外公司,即便該境外公司為CFC,但因為個人沒有記帳要求,如CFC未將盈餘匯回給台灣個人,國稅局很難獲得資料,在查核個人是否申報CFC海外所得上,有稽徵困難。

 

林志翔則建議反避稅條款應內外兼修,也就是此次修法通過後,台灣須加入共同申報準則(CRS)自動資訊交換,若未加入CRS,則會因無法取得國人在其他國家金融帳戶資訊,國內反避稅規定將徒具形式,淪為紙上老虎。

 

林志翔說,全球主要經濟國家與眾多避稅天堂島國都將於2018年啟動自動金融資訊交換機制,若台灣選擇缺席,很可能助長台灣納稅義務人將資產隱藏於海外帳戶,甚至吸引其他國家納稅義務人將資產隱藏在台灣金融帳戶,導致台灣成為新一代避稅天堂,擾亂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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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外國政府發行有價債券利得 須課證所稅

20160722日王姿琳/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所得稅雖自今年11日起停徵,但僅限於國內發行的有價證券,也就是說,營業人出售非本國有價債券取得的收益,仍須依法申報,若有漏報情事,則會被國稅局處連補帶罰處罰,呼籲企業儘速審視持有的有價證券,避免受罰。

 

由於資本市場國際化,投資標的不只限於國內,許多國外政府或公司發行的有價證券,也成為民眾投資時的選項。不過,國稅局官員提醒,依現行稅法規定,出售本國有價證券利得,可免徵證所稅,但外國發行的有價證券利得,仍須如實申報。

 

官員舉例說明,甲公司於2012年度贖回前一年度委託金融機構購買的某檔歐洲基金,出售後獲利2,200餘萬元,並於當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停徵的證券、期貨交易所得,並主張該筆所得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證所稅的適用範圍,便按免稅所得自課稅所得中列報減除。

 

然而,台北國稅局審查後發現,該檔歐洲基金為A證券公司在台灣代理銷售,其註冊地在歐洲盧森堡,屬於境外基金,仍須依法申報課稅。

 

因此依財政部台財稅821506281號函釋,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的收益,並不適用證所稅停徵規定。故甲公司出售該檔歐洲基金的所得,屬於應稅所得,除須核定補稅外,並被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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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輸美鋼品反傾銷稅 漲兩倍

2016-07-22經濟日報 記者吳馥馨/台北報導

經濟部貿易局昨(21)日公告,美國商務部原於今年525日公告自台灣進口抗腐蝕性鋼品反傾銷終判稅率為3.77%,但719日發布「疏失備忘錄」,重新計算後修訂我國業者燁輝、裕鐵及欣建工業終判稅率提升到10.34%,其他業者也比照此稅率。

 

我國未來出口至美國的抗腐蝕性鋼品都將被課徵稅率10.34%反傾銷稅,將使業者的成本增加,不利競爭。據美國商務部統計,去年我國抗腐蝕性鋼品銷美金額約5.3億美元,略高於南韓5.1億美元、大陸5億美元。

 

經濟部官員解釋,美國商務部慣例是抽選進口金額前二大業者計算反傾銷稅率,這次抽選三家是因其為關聯企業。不過,未來其他業者都一體適用。

 

反補貼稅率方面,台灣是本次受調查五個國家中唯一裁定無補貼之國家。但反傾銷稅率調高到10.34%之後,稅率介於南韓加總「雙反」稅率後的9.94%48.99%

 

官員說,美國商務部之所以會發布「疏失備忘錄」,係原告美國AK STEEL鋼鐵公司控訴美國商務部計算錯誤,美商務部重新計算後承認有誤,故更改終判結果。

 

據美國聯邦法規,所謂「疏失備忘錄」是指因不正確之抄寫、複製或其他類似情況而在加、減、或其他算術函數使用上產生錯誤,以及其他類似的非故意錯誤。

 

官員說,美國商務部發布「疏失備忘錄」並不常見,近二年台灣沒有業者遭遇過。但大約三年前,台灣太陽能光電業者在反傾銷、反補貼初判後,曾向其反應計算錯誤,最終美國商務部也予以更正,經重新計算後並降低稅率。

 

貿易局表示,美商務部針對終判之稅率修訂幅度甚大,建議國內業者也重新檢視該判定結果。由於抗腐蝕性鋼品已經終判,倘有異議可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提出司法複查。涉案廠商進行之司法複查聘請律師、會計師或顧問之應訴費用,貿易局也訂有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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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買地解約 有條件退土增稅

2016-07-22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民眾在解除土地移轉契約時,如尚未登記案件,可退回已繳土地增值稅。此外,若是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則要留意五條件。

 

買賣雙方因故解除土地移轉契約,如尚未至地政事務所辦竣土地產權登記,可向原申報稅務機關申請撤回土地增值稅申報,並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官員進一步解釋說,解除土地移轉契約時,只要尚未辦竣產權登記,可於契約解除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還已繳土地增值稅。

 

同時,需檢附撤回申請書、原申報移轉契約書正本、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單正本,如遺失需出具切結書等資料,且需留意撤回申請書所蓋買賣雙方的印章,須與原申報書的原留印章相符。如民眾能提供退稅帳戶資料,屆時退稅款會直接撥入帳戶中。

 

而對於未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解除契約案件,官員也提醒,仍需向稅務機關辦理撤回申報,以避免因稅單未註銷形成欠稅的情形。此外已辦竣登記的土地,因契約解除返還給付物所有權的移轉行為,是屬於土地所有權的移轉,除符合減免規定或不課徵要件外,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至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的部分,民眾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如果符合重購退稅條件,也可向原出售土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重購退稅,但需要留意五要件。

 

高雄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除須出售與重購土地相距時間須在二年內,且符合下列規定,包括出售及重購土地均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重購土地地價總額大於出售土地地價總額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重購土地核准面積都市土地以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以7公畝為限;出售與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又將原出售土地購回,非屬「另行購買」新土地,無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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